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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析文化缺省对法律翻译的影响

    时间:2021-04-14 20:01:3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本文从翻译的过程出发,分析三种类型的缺省,并将关联理论对法律翻译的影响进行概括,得出翻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结论。
      关键词:文化缺省;法律翻译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4)29-0221-01
      翻译的过程是一个文化交流的过程,不同语言之间的相互转化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同文化之间的相互沟通交流。但是不同的文化之间必然存在差异,这就造成了翻译中的文化缺省问题。所谓文化缺省是指在沟通过程中,双方共同理解的文化的一种缺失。在交流过程中出现文化缺省问题是为了提高沟通效率,因此被省去部分默认为交流双方共同理解的部分。
      通常而言,有三种类型的缺省:被省去部分是双方共同知晓的背景内容,这叫做情境缺省;如果缺失部分与背景信息相关,这叫做上下文缺省;最后一种就是这篇论文要讨论的问题,即文化缺省。文化缺省缺失的内容是与文化背景相关联的信息。(王东风,1997)当翻译遇上缺省问题,对译者而言就是一种挑战。因为无论是情境缺省还是上下文缺省,都可以通过原始语言及语言环境进行推敲,让受众得到理解。但是对于文化缺省而言,由于说话人是站在自身文化背景下进行交流的,这就阻碍了译者最大限度的将其原始意义传递给听众。
      关联理论仅从认知角度解释了语言之间的沟通问题,却忽略了在沟通过程中存在的社会和文化问题。(苗兴伟,1999)对于翻译而言,尤其是文学翻译,最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将一种带有深厚民族特色的语言译成另一种受众本国的文化语言,使得受众通过最小的心力付出获得最大的语境效果,以保证沟通的高效。这要求交流双方对彼此的背景文化都很精通。但是根据关联理论,为了达到沟通高效的目的,译者应当最大可能让受众用最小的心力得到最大的效果,这必然会弱化源语言的文化蕴含。一旦将关联理论应用到法律翻译中,文化缺省的问题就更加严重。法律翻译是一种跨文化翻译,而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律概念和文化背景差异都会导致文化缺省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关联理论对法律翻译的影响概括为以下三点:
      第一,法律体系导致的文化缺省问题。一个国家的现行法律体系是一个整体,基于一定层次和组织机构。不同国家之间由于政治、经济和文化的不同,其现行法律体系也是各不相同的。及时是隶属于同一个法系,比如英国法和美国法,虽然同属于普通法系,或者中国法和法国法,虽然同属于大陆法系,都是有着天壤之别的。这对于法律译者而言是极大的挑战。比如,关于“抵消”的概念,在普通法系下,法庭程序之外是不予许抵消的;但是在德国法律体系中,只有一种情况下可以在法庭系统之外抵消,那就是债务人需作出书面回应;按照法国法律系统,当所有符合抵消的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时候,抵消行为自动完成(沈大明,1991)。再看一个例子,“禁止反言”在合同法中意思为一个人不能食言;但是在刑法中意思是不能收回之前的承诺。“action”和“suit”都是诉讼的意思,区别在于action用于普通法,suit用于衡平法。这些例子都证明任何一种法律概念,在不同的法律体系中,甚至在同意法律体系的不同法律部门中,其含义都是不一样。因此,根据关联理论,译者的目的是将原始意图传递给受众,问题就是如何在受众大脑中构建一个他之前并不存在的图码。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法律体系带来的文化缺省问题不能通过关联理论得到解决。
      第二,法律概念导致的文化缺省问题。法律概念是导致文化缺省的另一个问题。法律涉及的都是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责任问题,任何一点翻译中的纰漏都会引起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此对于译者而言,法律概念的理解是否正确决定了译文的精确性。请看下面的例子,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libel指书面方式诋毁其他人,slender正好相反,指通过口头方式诋毁他人。但是在中国,这两个词都是被译为“诽谤罪”,不存在任何区别。因为在中国词典中,诽谤罪是侵权法的概念,而不是民法刑法概念。(马莉,2004)
      第三,文化背景导致的文化缺省问题。由于文化传统的不同,加上政治经济因素,各个国家的文化也不尽相同。因此对于法律概念而言,在一个国家的含义与另个国家的含义完全不一样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以“bench”为例,在中国文化中,bench仅仅指一种长的木质凳子,供人们坐上休息用的。但是在普通法系中,bench还存在一些其他法律内涵。在早期英国的法庭中长凳是随意摆放的,作为法官或地方裁判官的椅子,后来随着法庭的发展和社会文化的演化,bench逐渐演化为法官、法庭和司法体系的象征。但是在中国法律文化中,bench一词并没有该法律意义。根据关联理论下的翻译原则,为达到成功交流的目的,译者需要激起受众大脑中的原有图示,但是由于生活在不同的文化背景下,受众大脑中或许原本就不存在该法律概念的原有图示,也就不存在被激起一说。因此对于译者而言,最主要的问题就是满足受众的认知心理,以达到高效沟通的目的,而这一问题如果用关联理论来解释,势必得不到需要的解答。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关联理论对于翻译而言是一个很好的准则,但是它并非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准则,至少在法律翻译中,关联理论存在局限性,有待于在翻译实践中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参考文献:
      [1]苗兴伟.关联理论对语篇连贯性的解释力[J].外语教学与研究,1999(3):9-14.
      [2]潘庆云.关于法律语体的几个问题[J].华东政法学院院报,198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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