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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境公益诉讼与其原告资格问题研究

    时间:2021-04-12 12:03: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近年来,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以及人们对于生活品质的提高使得形形色色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经媒体报道进入公众视野,部分地区也相继成立环保法庭。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也通过增加对“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表达了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重视。但其对主体的限制使得改革不彻底,其功能无法充分实现。
      关键字: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原告
      2013年年初,由于上海市黄浦江流域出现严重的水资源污染,致使大批死猪在松江水域泛起漂流,这是震惊全国的松花江死猪事件;大学生小李因在列车上看到对于吸烟者无人阻止,将铁路局诉至法院,但小李的诉讼主张被铁路局答辩称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一.环境公益诉讼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因为法律保护的公共环境利益受到侵犯时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它具有诉讼目的上的公益性、起诉主体上的广泛性、社会效果上的预防性等特征。
      与其他诉讼相比而言,环境公益诉讼为一种新型诉讼类别,其更大的调动了维护环境公益权利的社会力量,更加经济有效的解决了对环境公益权的破坏行为,监督了政府及有关组织在环境公益性方面的不作为行为,更加有效的維护了社会和广大公民的环境公益权。
      二.目前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规定的现状
      但是目前,上述功能部分仅停留在理论与理想阶段,原因是,虽然2012年《民事诉讼法》的出台,填补了“环境公益诉讼”零的空缺,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公益诉讼的规定,我国对于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仅限定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这即是限制了与环境问题朝夕相处的普通自然人以及与环境问题相抗争的部分有关组织的起诉资格。而且法律法规还进一步限制了提起诉讼的主体的环境公共利益已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侵害。这种笼统又局限的规定,对发挥这一诉讼机制预防污染和保护环境的作用助力微弱。
      要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不得不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本质谈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本质是公益诉讼原告花费时间、精力和金钱为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环境利益而起诉破坏环境的对象。“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抽象利益”使得虽然法律和国家政策均极力鼓励环境公益诉讼,但是由于浪费的是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时间,加之中国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传统思想影响致使我国公民维权意识相对较差,大部分人宁愿等待别人提起诉讼,自己搭便车。但是值得欣慰的是,从近些年法律部门建设以及日益增长的有关公益诉讼的相关报道来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还是取得了一定积极进展的。
      三.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相关规定的建议
      由于自然原因,我国本就多灾多难,很多地区的生态环境本就脆弱,但近年来,我国民众对于空气污染、旅游景点遭受破坏等行为提起的环境诉讼大多由于“法无明文规定”、“无利害关系”而被驳回,或由于“空气或风景都不是个人的,个人对这些东西没有排他的使用权和所有权”,而以败诉告终。纵观世界,在法治历史比较悠久的美、日、德等国家为了加强环境公益诉讼,从立法上放宽了公民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提起诉讼的资格,设计了更为合理的诉讼程序。
      目前放宽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制是世界各国更好地促进公益诉讼,保护公共利益的趋势;而我国目前对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原告范围的限制,以及尚且不承认公民个人作为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加之我国公益诉讼的现状,无不表明了扩大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完善鼓励机制的迫切性。
      所有问题的解决都不能一蹴而就,所以我建议:从主体上,从宽把握对社会组织原告资格的审查、完善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规定、探索允许普通公民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但是要促使法律达到这一高度,其出台前面临的现实问题必须要解决。我国之所以限制公民的环境公益诉讼资格主要是以下三方面原因:一,减少“滥诉”,节约司法资源;二,环境公益诉讼要求的专业性强,大多数公民、组织不具备这样的诉讼能力;三,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需要强大的资金支持,调查取证又需要专家鉴定,这是大多数公民、组织所不能承受的。这些问题的解决是法律修改并出台的前提。而对于这些问题,我有以下建议:一,为环境公益诉讼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二,降低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的举证责任,抑或明文规定由被告承担侵权行为不存在的举证责任等。
      参考文献:
      [1]黄俊 韩文雅,《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限缩与扩张》,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6年04期。
      [2]陈亮,《环境公益诉讼研究》,法律出版社,2015年04月。
      作者简介:
      蔡旻君,1996年,女,籍贯:广东高要,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张嫣然,1997年,女,籍贯:河南,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在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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