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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的基本精神

    时间:2021-04-11 12:02:5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中国的封建法典,自战国以来到隋唐时期,一直是以刑法为主要内容,形成了以刑为主、诸法合体的法律体系。这其中唐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唐律更是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对中国唐后的一些封建朝代甚至当时一些东亚国家的立法,产生过很大影响。唐律的基本精神包括“一准乎礼”的精神;维护封建家族伦理道德和小农经济的精神;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的精神;内容完备、科条简要、用刑宽缓的精神。这些基本精神符合唐朝当时的社会现实和统治需要,这其中所蕴含的内在的儒家精神和外在的科条完备简要的精神,仍是当代中国进行法治建设的宝贵财富。
      关键词:唐律;“一准乎礼”;儒家精神;法治社会
      唐朝法律以秦汉以来的立法和司法的经验为基础,并结合唐朝自身的发展状况尤其是吸取短暂隋朝灭亡的惨痛教训,认为“驱天下以从欲,磬万物以自奉”,而“法令尤峻”,是造成全天下农民大起义的重要原因,这使唐初统治者认识到,若想巩固唐王朝的统治,保证长治久安,就“必须先存百姓”,而“以宽仁治天下”。因此便采取了“轻徭薄赋”,“宽简刑政”,“安人宁国”的治国方略,以儒家思想为核心来制定唐律。
      一、唐律基本精神的内容
      儒家精神是唐律基本精神的核心,因此唐律内容中处处体现着儒家三纲五常的思想.在实现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基本目标中,唐律完成了“礼”与“法”的结合,真正实现了“礼”与“法”亦或是“理”与“力”的有机结合。
      (一)“一准乎礼”的精神。在处理礼法关系的过程中,唐朝各时期的统治者都有着各自的看法,而且这些看法是随着唐王朝的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步深化的,因此,“一准乎礼”精神的形成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德本刑用”。该思想并不是唐朝首创,其渊源可追溯到西周时期甚至是更早的尧舜时代。在德刑关系上,孔子提出德礼为主,政刑为辅,主张扩大教化之效用,缩小政刑之范围。而这也成为了唐初统治者在吸取隋亡的教训后所采用的立法指导思想。唐朝统治者在《唐律疏议˙名例律》中提出了“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法制指导思想,即伦理道德为治国之根本,刑罚镇压为辅助手段。
      第二阶段为“一准乎礼”。《四库全书》称“论者谓唐律一准乎礼,以为出入得古今之平”,“一准乎礼”即完全以儒家的礼教纲常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定罪量刑的理论依据,这是对唐律特点和精神的高度概括。
      (二)维护封建家族伦理道德和小农经济的精神。家庭式封建社会的基本组成单位,而家庭中的家长则是君主在家庭中的代表,家国相通。为更好的维护君主的统治,唐律在西周礼的亲亲原则和汉儒的纲常之义的基础上,依据“父为子纲”及“孝以事亲”的伦常道德,将“供养有缺”、“冒哀求仕”等不合乎礼的行为,皆以事关伦常而列入“十恶”之不孝罪中。同时将违背“亲亲”的“恶逆”、“不睦”、“不义”、“内乱”也置于“十恶”之列,并予以严惩。
      (三)维护皇权、特权及等级秩序的精神
      唐律的最根本任务是维护封建皇权制度与等级特权制度,这也是贯彻唐律各条的基本精神。唐律强行贯彻封建专制主义的文化方针,强调“君为臣纲”使之居于三纲之首。违背国君就是“反天之道”,为天所不容。因而,企图推翻皇帝统治,毁坏皇帝宗庙陵墓宫殿,背叛皇帝家天下的“谋反”、“谋大逆、”“谋叛”被列于篇端,作为“十恶”之首,予以最严厉的打击。臣是君的统治基础,根据礼制“刑不上大夫”的要求,唐律在“尊君”的同时,赋予官吏在法律上有议、请、减、赎、当的特权。在维护等级秩序方面,唐律规定,严格区分良贱、君臣、父子、夫妻、尊卑。
      (四)内容完备、科条简要、用刑宽缓的精神
      唐律规范详备,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确立并完善了封建法律中一系列的重要原则和制度。唐律五百条,分为十二篇。其篇目及编制结构,源于隋朝。内容较为详备,条目较为简约。
      唐初统治者针对隋朝末期法律的繁杂,借鉴《北齐律》“科条简要”的特点,对唐律不断制定修改,最终形成仅十二篇五百条的《唐律疏议》,并赋以凝练的注疏,使得“疏在律后,律以疏存”,表现出高度的概括性和文法的严密性。在“礼法结合”、“务在宽简”思想的指导下,唐律与历代刑律相比,表现出中典治国、用刑持平的精神。这些体现在唐律对刑罚体系、死刑数目和量刑幅度的规定。
      二、唐律基本精神的影响
      (一)对中国后世法律的影响。五代各朝沿用唐律,如公元910年完成的《大梁新定格式律令》,与唐律几乎一样;宋朝的《宋刑统》在篇目和内容上大多源自唐朝,只不过在细微处做了些修改;元代“参照唐宋之制”,制定《至元新格》共二十篇,这其中有九篇与唐律相同,沿用唐朝的八议、十恶等制度;明初修订《大明律》时,丞相李善长等人提出:“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
      (二)对东亚、东南亚诸国法律的影响
      朝鲜法制在高丽王朝统治的四百余年间,基本上是沿袭了唐朝的法律制度,这其中的《高丽律》便是模仿了唐律。日本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在日本法制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这部法典的篇目和内容均是仿唐律而成,只不过是在考虑日本国情及历史文化的基础上稍加斟酌,对于涉及皇权特权精神的内容做了些许修改,内容上也略为简化。至于越南,无论是李朝时期颁布的《刑书》,还是陈朝制定的《国朝刑律》,内容也是大多源于唐律。
      三、唐律的基本精神对当代中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一)保障法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唐律内容全面,但多而不杂;科条简要,但略而不疏。保证法律本身的明确清晰是进行法治国建设的首要前提,法律的稳定性在于能够使人们对自己的行为作出合理的预期,根据法律进行各种社会活动,并且应在制定法律应尽量考虑周全,减少可能出现的空白地带。在法律的执行方面,借鉴唐律对于官员的规定,加强对执法者的约束以及违法执行的严厉惩处制度。
      (二)处理好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法治社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治国。唐律所采用的是礼法并用的模式,礼与法紧密结合,二者相辅相成,是统治者依赖的两大治国工具。当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仍然需要借助道德的力量。法律并不是万能的,有很多领域法律不能或者不适合进行调整,这是便需要借助道德的力量。一方面,在法律缺失的领域,道德可以补充法律漏洞,填补法律空白;另一方面,当某一领域不适合法律的调整时,借助道德力量便能很好的消除矛盾,保障社会和谐。唐律中礼与法的完美结合,便是对法与道德关系的最好诠释。(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王立民.唐律新探.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59
      [2]周斌.“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的历史分析.齐鲁学刊,2012(4)
      [3]张振国.中国法制史.河北人民出版社,2007,58
      [4]周东平.中国法制史.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283~284
      [5]曾宪义.中国法制史.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168~169
      [6]赵晓耕.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113
      [7]刘典.唐律疏议为什么“牛”.决策学报,2012(12)
      [8]霍耀林.唐律对古代日本律的影响.井冈山学院学报,20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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