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英语学习 > 正文

    宋代法律的分权制衡与中央集权

    时间:2021-04-11 12:01:5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中国历史步入宋代,进入了我国最讲究法律的一个朝代,中央集权下的分权制衡成为这一时代法律最显著的特点。整个政权,从皇帝到县令自上而下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分权制衡的体系,权力的分派与相互制约,导致权力一步步向上集中,牢牢的巩固了封建君主专制。不仅是行政,司法、财政以及军事等方面都体现着分权制衡的时代烙印。从中央到地方,从行政到司法,从审理到判决,分权制衡的出现大大促进了封建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巩固这一制度,宋代页进一步强化了监察制度,但是最后监察制度本身也采取了不断的分权制衡。这样做的结果也导致出现了诸如“效率低下、指挥不灵、官职杂乱”等许多问题。由此看来,宋代法律分权的目的还是为了集权,集权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皇权,维护封建社会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统治!
      关键词 宋代法律 分权制衡 中央集权 行政司法
      作者简介:吴迅,天津师范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012-02
      一、宋代法律分权制衡综述
      (一)宋代法律思想概况
      从唐朝末年一直到宋统一中原,中国进入了一个大繁荣的时期,不过整个封建制度开始衰落。宋统治者展开了一系列的整治措施。宋的法律从中央到地方形成了一套严密的制度,集权于皇帝。在立法传统上宋代以其立法繁密著称于世。宋代立法基本思想在于强化中央集权,在这一基本思想下,导致从立法上肯定夺权、控钱、收兵的政策,在司法上注重法律的修订和司法程序的设置,极为重视控制地方权利,以分权达到集权的目的,随着权利的一步步集中,行政、司法逐步统一。
      (二)宋代法律的分权设置
      整个宋朝的法律制度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的角色,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分权制衡的法制思想。分权的目的在于制衡,制衡的结果就是加强中央集权,最终目的实现集权于皇帝一人之手,分权即是为了集权。宋朝法制传统是以中央集权下的“分权制衡”为特点。宋代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负责案件的审理、复核,地方司法事务由行政机关负责。大理寺是中央审判机关。刑部负责对大理寺审理完结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审刑院对于凡是上奏的案件要先进行备案,然后再交由大理寺复核,最后再返回审刑院详议并奏请皇帝裁决。宋朝设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可监察任何中央司法审判机关和地方司法机关审判活动。大理寺、刑部、审刑院和御史台等司法机构构成了宋代分权制衡的法律体制。
      二、宋代行政法律规范的分权制衡
      (一)丞相权力的削弱
      宰相制度对封建社会的统治意义重大,然而宰相的存在又是对于皇权的分割与制约。宋代设中书门下、枢密院、三司分别掌管行政、军事、财政,相权被枢密使、三司使所瓜分。宰相、枢密使、三司使的权利不分上下,互相制约。相权既已被分割,又设参知政事为副相,进一步分割宰相的行政权,使二者互为牵制,相权日益减弱,而皇权却由此加强。宋代的参知政事,成为宰相副职之定制,从而提高了参知政事地位。提高参知政事的地位是宋代统治者削弱宰相之权,并使之与宰相互相牵制从而加强皇权的重要措施。宋朝设立了枢密使这一职官,分割宰相军政权,形成文武分权,这便削弱了相权,加强了皇权。总之,宋代基于中央和巩固统治的目的,宰相权得以分散,皇权进一步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得以进一步加强。
      (二)中央行政机构的分权制衡
      中央行政机构的核心是由“二府”与“三司”构成。“二府”是指中书门下与枢密院。宋代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中书门下(简称中书),是脱离三省而独立的行政机构,这样一来使三省形同虚设。以“中书门下平章事”行宰相事,而原来原本归属丞相的事权分为三部分互相牵制:调兵的权利划归枢密院,与财政税赋相关的权利划归三司使,最后行政方面的权利大事需要奏请皇帝裁决和小事受到参知政事的牵制。丞相权利的逐步削弱衬托出皇权专制的逐渐增强。北宋承袭了五代时期的旧制度,成立枢密院作为事实上的全国最高军事决策机构,设枢密使一人,枢密副使若干(例如:岳飞、狄青),级别与中书门下平章事在伯仲之间。设立枢密院的目的是既弱化了宰相的权利,又将调动军队的权力收归皇帝所有。中书省与枢密院有二府之称,二者之间互相制衡,便于皇帝控制相关的权利,但相关文献记载“所言两不相知,以故多成疑贰” ,对于及时调整军事指挥和兵马调动产生了极为不利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在中央设置三司,地位居于二府之下的三司成为中央最高财政机关,总体包揽全国的收入和支出。三司的首脑三司使及其副使的官职与二府相同,被称为计相。
      (三)监察机关的分权制衡
      一方面宋代沿袭唐朝制度,设立御史台在中央作为国家最高监察机构,御史台下面分别设置台院、殿院和察院。一方面北宋初年在中央设置刑部和大理寺作为国家最高司法机构,后来为了司法公正又加设了审刑院。用审刑院来制约大理寺与刑部,是为了达到分权制衡并加强中央集权的目的。有宋一代的中央监察方式和权利可以分归御史、谏官和封驳制度三方面组成。宋代中央监察制度中,中央监察官员的由皇帝选任,这反映了宋代中央监察制度日益成为君主专制的工具。权力越集中,内部监督的重要性就越突出,所以监察制度的日益严密。宋代的地方监察制度首先把路一级权利分成四部分,分别由转运司、提点刑狱司、提举常平司和经略安抚司四个机构分享;其次,在各个州府设立通判,加强对地方官吏的监督,通判级别不高,但监察时代表中央,可直接上书。宋朝在路一级行政单位设有帅司和宪司。宪司和帅司不仅拥有司法权,也同时享有有监察下级机关事务的权利。
      (四)地方政权机构的分权制衡
      宋朝建立初期,为了减轻国民负担,地方上为州、县两级,后来又在州上一级设路,作为地方最高行政机构。路不仅是行政机构,同时还是划分不同监察区的标志。行政权力一分为四,分别称为帅司(经略安抚使),管理一路区域军政、边防;宪司(提点刑狱司),管理该路的司法;漕司(转运使),管理这一区域的赋税和仓司(提举常平使),管理这一地区的赈灾或专卖(酒、茶等)等政务的权力。宋代路下一级有府、州、军、监,属于同级政权,其中以州为主。有宋一代,中央机关对地方的控制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

    推荐访问:中央集权 分权 制衡 宋代 法律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