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英语学习 > 正文

    法家的执法原则

    时间:2021-04-10 20:00: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一个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法家“法治”理论是我国古代文化的一部分,在我国历史上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本文从明法、严格执行、壹刑以及赏罚二柄四个方面来对法家的执法原则作以介绍,对于深入了解法家法治思想体系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法家;明法;严格执行;壹刑;赏罚二柄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一个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自其产生之后,其法治思想体系不断发展与完善。法的制定给法治提供了依据,为了使法治思想效力得到有效的发挥,法家对于法律的实施给予了高度的重视。纵观法家典籍,从法家的论述中,我们可以将其执法原则大致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明法原则
      法家打破了西周以来所实行的以“议事以制”为基本特征的“秘密法”的制度,主张法令必须公布于众,使人人皆知。《管子·法法》曰:“号令必著名,赏罚必信密,此正民之经也”。《韩非子·难三》曰:“故法莫如显,而术不欲见。是以明主言法,则境内卑贱莫不闻知也”。
      法家主张彰明法令,让百姓对法令有更为充分的认识,使法令成为人们的准则。法家明法的目的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使万民能够以法律自戒,并知道什么是可以做的什么是不可以做的,并以此加强宣传,使民众了解法律,以便自觉地约束自己,实现少犯罪甚至不犯罪,从而稳定社会秩序;其二,就是对官员进行约束,防止司法官员徇私枉法或罪行擅断,防止他们利用自己熟悉法律的优势来欺压人民,百姓了解了法律也就使其具有了一定的话语权,这是缺少教育的普通百姓所真正需要的。法家的明法原则,把犯罪与刑罚统一起来,公之于众,使万民皆知有所避就,将民众从“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恐惧中解放出来,对维护社会秩序,稳定民心起了很大作用,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变革。
      二、严格执行
      法家要求执法者执法时要力求公正,不钻法律的空子,不徇私舞弊,功罪都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严格依法办事,既不放纵犯罪者,又要求不罚及未犯禁者,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且要有统一的标准,不能出现同罪异罚和同功异赏的现象,维护法律的公平、公正。韩非说,“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只有法令得到严格的遵循才能“民安国治”。法家还特别强调指出:“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
      法家认为法优于人的智慧和技能。如果不要规矩尺寸而单凭个人的技能,最高明的工匠也制造不出合格的器物;不要法律而单凭个人的意志,最高明的君主也不能“正一國”。法家反对当时贵族专横和政出多门的倾向,法家强调执法者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不能“妄意度”。这样的法,除了维护君权和国家利益外,也成了全体臣民的一种保障。因为只要一切依法办事,那么人们只要遵守法律,便不能被诬陷加害。统治者既不能因为仁爱而使“有过不罪,无功受赏”,也不能任意虐杀臣民。在法家看来,执法时必须绝对理性地、甚至可以说是刻板式地按法办事,而不能让任何意愿与感情来化解理智、腐蚀法制。弹性地、灵活地、仁慈地或残暴地去执法,法律就会遭到破坏。
      三、壹刑原则
      法家认为国家法律是至高无上的,除了君主以外,任何人只要违反了国家法律,都毫无例外地予以惩罚。为此商鞅提出“刑无等级”的主张,表述为“壹刑”思想。《商君书·赏刑》曰:“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有功于前,有败于后,不为损刑。有善于前,有过于后,不为亏法。忠臣孝子有过,必以其数断。守法守职之吏有不行王法者,罪死不赦”。
      韩非子继承了商鞅的思想,提出“法不阿贵”的主张。《韩非子·有度》曰:“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法家在刑罚上强调“有过不赦”,从“必罚”出发,主张除君主外,任何犯法者都不能逃脱严惩。“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思想把除君主外的其他人都置于法制的约束之下,对法制有了初步公平性的要求。法家这种“壹刑”或“刑无等级”的主张,于当时在执行法律方面具有积极的进步意义。
      四、赏罚二柄
      从法治的具体实施来看,法家认为赏罚二柄是推行法治的最有效的手段,法治包括赏、罚两个方面,“法”是进行赏罚的依据和原则,不论是赏还是罚,都应当以法律为准绳,不受私情所左右。
      法家认为,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既然人性避害,那么用加重刑罚的手段就可以避免人民做对统治者不利之事;既然人性趋利,那么用加大赏赐的手段就可以保证人民竞相做为统治者所欲之事。赏罚应顺应人的本性,赏罚措施可以确保法制的实施,君主可以利用赏罚来“劝纠”人们的行为。《管子·法法》曰:“法而不行,则修令者不审也。审而不行,则赏罚轻也重而不行,则赏罚不信也”。法家认为实施赏罚需要遵循两个原则:其一是赏罚必信,即该赏的一定赏,该罚的一定罚。其二是厚赏重罚。《韩非子·二柄》曰:“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法家施行赏罚,以赏来宣扬国家的价值观,引导民众服从国家的派遣,达到主观利己与客观利国的统一。以罚来禁止国家止绝的行为,使民众不敢触犯法制,最终达到不使用刑罚,民众也能守法,即“以刑去刑”的效果。
      参考文献:
      1.时显群. 论先秦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D].重庆大学,2009.
      2.王小凤. 浅析法家的“法治”思想及其对当代的价值[J]. 法制与社会,2013,(34):1-2.
      作者简介:
      王喆(1992.04.10),女,汉族,黑龙江省,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

    推荐访问:法家 执法 原则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