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英语学习 > 正文

    唐律中的累犯制度

    时间:2021-04-10 16:01:3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以《唐律疏议》为主体的唐律中,我们称之为“累犯”的概念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累犯概念有较大的差异,然而,考察传统刑法中的累犯问题一般不能拘泥于概念本身,而应抓住累犯制度的本质属性,即无论是在传统刑法上还是在现代刑法中,累犯的问题在重复犯罪或屡次犯罪这一本质特征上是相同的,也只有基于这样一个本质特征上的认识,我们才能对古今刑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借鉴式的探讨。此文将以唐律“更犯”条立法为着眼点来探讨唐律中的累犯制度。
      关键词 唐律 累犯 特殊累犯
      作者简介:周飞艳,郑州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律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008-02
      累犯是刑法理论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不仅为现代刑法所关注,也是古代刑法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在传统刑法理论中,关于累犯的问题早已有之,尽管传统刑法与现代刑法对累犯的认识有较大的差异,但在概念的本质特征、立法精神、处罚原则等方面仍有许多共通之处。如传统刑法和现代刑法中的累犯都具有曾因犯罪受处罚而又犯罪这样的基本特征,立法上都对累犯的社会危害性有明确的认识,在处罚上一般都坚持从重的原则,等等。在以《唐律疏议》为主体的唐律中,我们称之为“累犯”的概念与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累犯概念有较大的差异,然而,考察传统刑法中的累犯问题一般不能拘泥于概念本身,而应抓住累犯制度的本质属性,即无论是在传统刑法上还是在现代刑法中,累犯的问题在重复犯罪或屡次犯罪这一本质特征上是相同的,也只有基于这样一个本质特征上的认识,我们才能对古今刑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借鉴式的探讨。笔者以为就唐律“更犯”条立法的着眼点来看,似乎更侧重于对重复犯罪的打击而不是并罚的方法问题,考虑到累犯重复犯罪这一本质特征以及数罪并罚在判决的时间次序上的差异,唐“更犯”条的规定亦可作为累犯制度方面的内容之一加以讨论。
      中国传统法律中最早对累犯问题有所认识,大约在夏商西周时期就已经出现,如《尚书》中记载:“劲明乃罚。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式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 ,该文意思是说,行为人虽然犯的是小罪,但其并不是因为过失犯罪,而是因为故意犯罪,且经多次教化都不改变,此行为触犯了法律,必须给于行为人死刑的重罚,但是,反过来,即使行为人犯了大罪,但是此人属于偶犯,是可以原谅的,是不必处以极刑的。
      到了秦代时期,累犯加重处罚的原则 正式确立,如秦律中规定:“当耐为隶臣,以司寇诬人,何论?当耐为隶臣,又系城旦六岁。” 按照秦律诬告反坐的原则,“以司寇诬人”当处以“司寇”刑,而实际上处以“系城旦六年”则显然是加重了刑罚。可见,在秦朝的司法实践中,累犯的重处罚已成惯例。
      到了汉代,累犯制度的立法技术到了汉代,累犯制度的立法技术又有进步。例如,《汉书·刑法志》载,汉文帝十三年废除肉刑时,有一条规定:“杀人自告、及吏坐受妹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答罪者,皆弃市。”这说明汉文帝时已将刑罚执行完毕作为构成累犯之条件,从而显示出累犯制度立法的进步。
      到了唐代,传统刑法中的累犯制度已经发展到比较成熟的阶段,在唐律条文中,除了在《名例律》中对一般累犯做出规定以外,《唐律疏议》还在《贼盗律》中对特别累犯进行规定。接下来我将对唐律中的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的规定做出介绍。
      一、唐律中一般累犯的处罚规定
      《名例律》规定:“诸犯罪已发及已配而更为罪者,各重其事。”《疏议》解释:“已发,谓已被告言;其依令应三审者,初告亦是发讫;及已配者,谓犯徒已配:而更为笞罪以上者,各重其事后犯之事而累科之。”“更为罪”是指重新犯罪,又犯新罪。《唐律疏议》中的“更为罪”成立的时间界限是新犯罪发生在前罪已案发或刑罚已开始实施之后。“重其事”的办法就是对重犯的“累科”,但实际上,此种累科并不是把各罪刑罚简单相加来加重,而是实行限制加重。具体表现为:
      1.“即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于配所役三年。”意思是说,触犯流罪的罪犯已被官府发现或者已强制实服流、徒之刑后又触犯流罪的,在原判流刑的基础上再次按照流刑的替代刑进行加刑。即不是加重为二次流刑,而是一次流刑再加一次流刑的替代刑。流刑替代刑的内容一是加杖处罚,二是增加苦役的年限。《唐律》规定:“重犯流者,依留住法决杖,于配所役三年。若已至配所而更犯者,亦准此。”具体方法是:流二千里,杖打一百;流二千五百里,杖打一百三十;流三千里,杖打一百六十;且每个犯罪者各自仍都在流配之处服刑役三年,加上前一次流刑应服的一年刑役,总计要服刑役四年。如果前一次所触犯的是通常的流刑,后一次所触犯的是加役流的,也是总计服刑役四年。如果已到流放的地方而又重新犯罪的,也按照上面所讲的留住法,打杖、服刑役。如果前一次犯罪的流放地近,后一次犯罪的流放地远,就在前一次所流放的地方进行打杖处罚,不再重新发配到远处。
      2.流罪已判或已配后又犯徒罪的,则在原流刑苦役一年的基础上再加其徒刑年限,但总数不得超过四年;反过来说,徒罪已判或已配后又犯流罪的,则在原徒刑的基础上再加流刑的替代刑,但苦役总数不得超过四年。
      3.徒罪已判或已配后又犯徒罪的,则在前判徒刑的基础上再加后罪徒刑的替代刑——加杖。律文云:“若更犯流、徒罪者,准加杖例。”徒刑的加杖法,《名例律》第27条规定:“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不居作;一等加二十。”就是每加半年徒刑加杖打二十。既然已经折算徒刑为杖刑,所以免除到服刑地服役。
      4.笞杖罪已发或已判后又犯笞杖罪的,累数拷打,但总数不得超过二百。律文规定“其杖罪以下,亦各依数决之,累决笞、杖者,不得过二百。”《疏议》举例说:“有人刚开始触犯的罪被判处杖打一百,中间又犯罪被判处杖打九十,后来又触犯笞五十的罪,前后虽然总计有二百四十下,但是在执行时不得超过二百下。”

    推荐访问:唐律 累犯 制度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