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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成长的痛苦

    时间:2021-04-10 12:03: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秦窑法庭——基层司法的实践逻辑》(下称《秦窑法庭》)是一本考察基层状况的社会学论著。该书以陕西关中地区的秦窑法庭为个案,着力呈现国家、乡村社会与人民法院科层制机构之间的互动博弈过程。作者以田野调查的方法进入当代中国治理结构的内部和法治建设的微观层面。在城乡二元结构下,中国法治状况呈现明显差异性,既有观念的分歧,也有解决问题路径的不同。法庭处在国家治理结构末端,是国家与社会、城市与乡村的结合点。看似琐碎的民事纠纷折射复杂的社会现实,法庭的纠纷解决之道体现出与法学教科书迥异的智慧。《秦窑法庭》一书着力于法治的实证研究,通过从文本到田野、从概念到现象、从思辨到经验、从理论到实践的往复,使得基层法治图景更加清晰真实。法治是社会生活的产物,人民法庭置身于转型社会具体法治细节之中,足可以为“法律民族志”提供第一手材料和经验。
      法治暗码体系的一个字母
      人民法庭是一个并不纯粹的法律知识空间和法律话语空间。政法传统中的人民法庭是基层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从解放区的土改运动开始就承担着维系革命秩序的政治功能。刘少奇在1947年9月召开的全国土地会议上说:“组织人民法庭,我们没有经验,大家可以去创造。”人民法庭在中国革命法制史上不但扮演着动员群众、感召群众、打击敌人的政治角色,也为人民司法创造了最初经验。19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颁布后,人民法庭逐步走上官僚科层体制之路,在推动国家司法权力向基层社会渗透的过程中,慢慢凝固成一个别具意味的司法符号,从中折射出法治观念和基层治理理念的变迁。《秦窑法庭》一书通过检索1946年~2005年的《人民日报》,发现1955年~1977年是“人民法庭”一词出现频率最低的一个时期,1974年~1977年甚至完全销声匿迹。从中可以看出一个意味深长的文化现象。1946年~1954年,人民法庭在“土改”、“镇反”、“三反”、“五反”等一系列政治运动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专政作用,随着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颁布,国家治理本应进入政治常态、法治常态、制度常态,这种常态化进程却被“反右”、“文革”等非正常的政治运作搁置了,直到1978年,“人民法庭”一词的出现频率才得以回升,与民主法制进程基本吻合。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民法庭在特殊时期是政治斗争的武器,而在更长时间段里,它是法治常态化的一个标志。昂格尔认为法是其所在社会人与人之间结合方式的深层奥秘的暗码体系。《秦窑法庭》一书把法庭看成是法治暗码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字母,企图从中破译社会深层潜藏的诸多信息。
      在中国这么大一个国家里,没有人民法庭延伸司法的触角,法律治理是难以实现有效覆盖的。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民法庭反映了我国法治生态的丰富性,也体现着法治的有效性和深入性。中国法治的纵向轴是一部博大的中国法制史,中国法治的横向轴是从城市到农村、从东部到西部的广阔空间。位于陕西关中地区的秦窑法庭,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相对滞后的西部地区,也处于政治传统、乡土文化的深厚地带,在这里可以更真切体会到农村司法的窘境,也可以感受到转型法治的多样性和可能性。法治不是一个僵化体制和精致模式,法治是动态的,与经济社会相适应,與社情民情相吻合。正义和秩序如何可能?这一问题从书面法律规则和法学教科书中难以求解,只能向社会生活要答案。《秦窑法庭》所提供的法治生活样本,对司法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有着不可忽视的借鉴意义。可以说,读懂中国,必须读懂基层社会;读懂中国司法,必须读懂基层法庭。基础法庭处在国家权力与乡土社会之间、普适性法律与地方性知识之间、司法理想与人情世故之间,可谓是夹缝中生存。
      法治叙事的困窘
      从《秦窑法庭》,我想到贾平凹的长篇小说《带灯》。《带灯》中那个麻烦不断、矛盾重重、问题交织的樱镇,与秦窑法庭处于同样的地理位置、发展阶段和人文环境。奇怪的是,在贾平凹笔下,人民法庭是缺席的。《带灯》主人公是镇综治办女干部,贾平凹运用实证手法记录了樱镇综治办的职责、目标,逐一列出樱镇需要化解稳控的38个矛盾纠纷问题,包括林坡纠纷、水渠纠纷、耕牛被盗、打架赔偿、女童被拐卖、村干部多吃多占等。在这么多纠纷冲突中,在那么多形形色色的省县镇村干部中,居然找不到法官的影子,樱镇是否有派驻的人民法庭我们不得而知,但是,那么多矛盾纠纷居然都与诉讼挂不上边就有些不可思议了。
      在乡村公共空间日益萎缩的今天,人民法庭作为一个公共诉求空间,对乡村治理显得越发重要。贾平凹对人民法庭的忽略耐人寻味,也让法律人感到些许失望。综治办成了解决基层问题的万金油,这在贾平凹看来,综治办似乎是转型社会的一个符号。小说中,带灯说了这样一句耐人寻味的话:“真要是法治社会了,哪还用得着这个综治办?!”贾平凹关注的重点不是法治,而是摆平。贾平凹心目中的公平正义是道家式的天人和谐,似乎可以通过道法自然、无为而治实现。贾平凹给出的药方道家气息太浓。他在小说中写到:“上级往往把问题搞大搞虚搞复杂,像人有病多数是可自愈的。”
      贾平凹也许没有意识到法治的本质就是人类生活本身。法治与一个地方的政治、经济以及地理、历史、宗教、人口、气候等因素是紧密结合的,孟德斯鸠认为,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甚至自然现象之间存在着不可忽略的互补关系,“把这些关系综合起来就构成所谓的‘法的精神’”。贾平凹无意从法治中探求樱镇的发展变迁,他更关注的是世道人心、审美理想。但是,从中我们也能够感受到人民法庭在中国的生存尴尬和在法治叙事中的困窘。
      从《秦窑法庭》的田野调查中,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庭对乡村社会的覆盖十分有限,基层司法活动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法官调动社会资源的程度。“国家—乡村社会”视野下的人民法庭处在国家治理与乡村治理、司法逻辑与民间习惯、法律话语与乡土话语、法理与情理之间,有着独特的沟通策略和纠纷解决之道。通过法律的乡村治理虽然在价值目标和司法技术上离法律职业化、专业化还有不小距离,但是,其在特定的制度空间和社会空间里所具有的复杂性、合理性和人文性,却值得细细研究和琢磨。《秦窑法庭》通过细节白描和场景勾勒的方式演绎基层政治法律逻辑。作者发现,在基层司法和乡村治理中,“许多看上去似乎悖谬的表象背后,其实都隐含着日常生活的真谛和行动本身的合理性,此时,任何先在的理论逻辑和价值规范都可能对它们束手无策”。农村当事人更看重实质理性,而对于程序和形式理性并不讲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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