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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元璋的重典之治与预防犯罪之策

    时间:2021-04-09 20:03: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朱元璋是中国历史上政绩卓著的封建皇帝,他曾亲自经历过元朝的暴政,深感“元政渎扰”,“旧政不便”,“元制不足法”。因此,他在执政后,十分注意强化封建法制,重视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朱元璋强化封建法制有两个显著特点:第一,“以猛治国”,即“重典”治国。他认为,必须用“重典”,才能使“事权归于朝廷”,以维护极端君主专制的中央集权,这是制定明律的指导思想。第二,重视犯罪的预防。朱元璋在“张刑制以齐之”的同时,始终贯串着“警省”臣民的预防犯罪的思想。
      基于“重典”治国思想,朱元璋执政期间实行了严酷的重典之治。首先他用重刑思想指导立法工作。早在全国统一前的吴王元年(公元1367年)十月,他令左丞相李善长、御史中丞相刘基、参知政事杨宪等二十人为议律官,根据他的指导思想参酌《唐律》制定律令。又恐“小民不能周知”,达不到法律统治的效果,命大理卿周桢制定《律令直解》。洪武六年(公元1373年)冬,诏刑部尚书刘惟谦、翰林学士宋谦详定大明律。洪武九年(公元1376年),朱元璋以律条“犹有未当者”,又命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广洋等“详议厘正十有三条”。洪武二十二年(公元l389年),刑部又奏请更定一次,重新编订。洪武三十年(公元l397年)五月,正式颁行全国,总其名曰《大明律》。《大明律》的颁行,是朱元璋“劳心焦思虑患防微近二十载”的经验总结,朱元璋把它看成“一字不可改易”的治国法宝。
      《大明律》与明以前法律相比较,就连朱元璋的孙子朱允(惠帝)也承认,“较前代往往加重”。为什么?因为明朝处于封建社会后期,封建统治阶级更加腐朽,广大农民的反抗斗争更加激烈,封建统治者的“典礼”、“教化”等欺骗手段,收效甚微,只能靠镇压的一手。例如人民反抗封建统治的所谓“谋反”、“大逆”等,不仅本人要凌迟处死,其被株连的亲属包括祖父、父、子、孙、兄弟及伯叔父、兄弟之子,凡年16岁以上者一律处斩刑。凡强盗不分首从皆斩。明律对“谋反”株连达到惊人程度,甚至灭三族、九族、十族、左右邻里,以至乡里为墟。为了镇压人民反抗,明律还规定对“谋反”、“大逆”的罪犯,“有能捕获者,民授以民官,军授以军职,将犯人财产全给充赏;知而首告,官为捕获者,止给财产。”这是历代法律所没有的。同时还规定,凡伪造宝钞不分首从及窝主皆斩,财产并入官。私贩盐、茶,拒捕者斩。官吏“若与内官及近侍人员互相交结,漏泄事情,夤缘作弊,而符奏启者,皆斩。”“大臣不经朝廷专擅选用官吏者斩”;对“亲戚非奉特旨不许授官职”,违者亦如之。“凡诸衙门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执大臣美政才德者,即是奸党,务要鞫问,穷究来历明白,犯人处斩,妻子为奴,财产入官。若宰执大臣知情与同罪。”所以,《大明律》是封建时代一部具有代表性的重刑法典。
      在制定明律的同时,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朱元璋亲自指导编纂了一部严刑惩治吏民的特别刑法——《明大诰》。《明大诰》共4编236条,先后颁布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间。《明大诰》择其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其一,摘录洪武年间的刑事案例;其二,结合陈述案例或另列专条颁布了一些新的重刑法令,用以严惩吏民;其三,在不少条目中,掺杂有朱元璋对吏民的大量“训导”,表达其重典治国的思想。这种以诏令形式颁布的,由案例、峻令、训导三方面内容组成的法规文献,在中国法制史上是前所未有的。
      《明大诰》是明王朝推行重典之治的产物。与明律及历代封建王朝法规相比,《明大诰》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列举种种以酷刑惩治吏民的案例,公开肯定律外用刑即“法外之法”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明大诰》总共罗列族诛、凌迟、枭首案例几千件,斩首、弃市以下罪案万余种,其中酷刑种类有族诛、凌迟、枭首、斩、死罪、墨面文身、挑筋去指、挑筋去膝盖、断手、斩趾、刖足、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历、重刑遇、充军、阉割为奴等几十种。据明史载,还有铲头会(十五人并列、挖泥埋其头、特露其顶,一削去数颗头)、刷洗(裸至铁床,沃以沸汤,以铁刷刷去皮肉)、钩背(背悬之)等。二是,同一犯罪,《明大诰》较明律大大加重,其中不少依明律只应处笞杖的,《明大诰》却加重为死刑。三是,设置了不少为明律所没有的禁令和罪名,如“禁游食”、“市民不许为吏卒”、“严禁官吏下乡”、“民拿害民官吏”、“寰中士夫不为君用”等。四是,强调重典治吏,其侧重点是惩治贪官污吏,条目的80%以上是针对官吏的。朱元璋制定、颁布《明大诰》是想通过颁布“大诰”峻令,使臣民畏而不敢轻犯,但实际上并未收到应有的效果。他自己也不得不承认,“其诰一出,恶人以为不然,仍蹈前非”,“犯若寻常”。由于“大诰”倡导的是对人极度蔑视的封建强权主义和无节制的滥杀律令,就理所当然地受到人民反对,朱元璋死后不久,就被其继承者逐步抛弃。
      为了实行重典之治,朱元璋在司法上对人民、勋臣、官吏、富豪都实行残酷的刑杀。他曾是红巾军领袖,深知农民反抗力量的巨大威胁,因而对明初各地爆发的聚众起义给予严厉的镇压。如洪武五年九月,南海“黑鬼”聚众起事,被擒捕三百七十余人,尽杀之;洪武十五年正月,广东潮州海阳县曹名用聚众三百人反抗朝廷,“悉诛之”;同年广东一起义军,首领号称“铲平王”,聚众数万人,明派兵镇压,残杀八千八百多人。可见,朱元璋重典之治的主要锋芒,是对着广大劳动人民的。
      朱元璋又担心臣僚结党营私,削弱皇权,于是大肆诛杀元勋宿将。洪武十三年(公元1380年),他以“擅权植党”的罪名诛杀左丞相胡惟庸,同时被杀的有陈宁、涂节等数人。胡狱案,坐死之功臣封侯者至二十余人,坐诛者三万余人,此为明初“第一大狱”。洪武二十六年(公元l393年),又以“谋反”罪名诛杀大将军蓝玉。胡蓝两案,史称“胡蓝之狱”,前后十四年之久,诛杀四万五千余人,“元功宿将相继尽矣”。除此外,还有朱祖亮、胡美、周德兴、王弼、谢成、傅成、傅友德以及冯胜等冤狱。
      朱元璋对贪官污吏惩治也极为严厉。洪武十八年(公元1385年)户部侍郎郭桓等的“秋粮案”,因收购浙西秋粮贪污,牵连官吏至数万人,自六部左右侍郎以下者皆处死,下狱拟罪者数万人,追赃粮七百万石。像这样的严刑和大规模的诛杀官吏,在历史上是空前的。朱元璋还常用剥皮之刑惩罚官吏。按《草木子》记:“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这些措施,对于建立专制君主的权威、巩固封建统治,确有作用,使封建官吏的贪欲有所收敛,因此应该说对人民还是有利的。
      为防止豪族地主在地方上危害封建政权的安全,朱元璋进行了严厉的限制和打击。除施用严刑外,还将豪门富民之家迁徙出本地乡土,“亡其宗”。洪武三年徙江南十四万户于凤阳;二十四年徙五千三百户于南京;三十年又徙一万四千三百余户于南京。这些豪门富民,田地被籍没,远离乡土,使之财势俱失,不能危害朱明王朝。
      为了实行重典之治,朱元璋设立锦衣卫(即特务机关),建立廷杖制,这是极端君主专制制度在法律制度上的反映。洪武十五年(公元l389年),由于统治阶级内部矛盾尖锐,皇帝专制,惟恐官吏谋逆,为“缉访”和审理官吏犯罪,所以特设锦衣卫等特务机关。锦衣卫下设镇抚司,有监狱和法庭,从事侦察、逮捕、审讯、判刑等活动,并直接承命于朱元璋,而审讯、杀人可以不丽于法,不通过明朝的最高审级即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共同组成的“三法司’,世称“诰狱”。锦衣卫凌驾于“三法司”之上,控制“三法司”审判,这是历代所没有的。
      明代廷杖制度无法律规定,只要廷臣违忤旨意,朱元璋就命锦衣旗校“行杖”。廷杖始于元代,朱元璋施行得更为普遍厉害。《明史·茹太素传》称:“茹太素……(洪武八年)陈时务……言多忤触,帝怒召太素面诘,杖于朝。”此后廷杖便经常施行。朱元璋时,永嘉侯朱祖亮父子皆鞭死,工部尚书夏祥毙于杖下,不少廷臣往往被活活杖死,弄得京官人人自危。
      朱元璋作为君主专制极端强化的皇帝,在实行“重典”之治的同时,还明确地提出以预防犯罪作为强化法制的目的之一。他的预防犯罪思想突出地表现在他重视法制宣传教育,而且身体力行,亲自动手抓宣传措施的落实。《明大诰》成,朱元璋亲御午门,面谕群臣,阐明其制大诰示臣民之目的。他说:“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诰条目……刊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同时下令“使民知法”,要求“一切官民诸色人等、户户有此一本”,并要“臣民熟视为戒”;还规定为民家有一本《大诰》者,“若犯笞杖徒流罪名,每减一等,无者每加一等”,并“令天下府、州、县民,每里置塾,塾置师,聚生徒教诵御制《大诰》,欲其自动知所遵守。”又令“民间子弟于农隙时讲读律令”,规定村社节日、民众集会时,官府派专人讲解《大诰》的内容。所有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使人人不至为非”,“奉法守分”。
      朱元璋特地把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放在官吏上,朱元璋要求对《大诰》必须“臣民熟视为戒”的策略思想,具体地说包含两个方面意思:一是“使民知法”可以减少社会犯罪;二是更为重要的是防止官吏弄法,在组织上解决官吏的知法守法问题。洪武十九年(公元1386年),朱元璋就将《大诰》颁赐监生,令全国各地学校都以它作为学习的主要课程。科举时,以《大诰》出题,以诸生对《大诰》熟悉的程度资以录用。朱元璋要求学校讲《大诰》,并以此作为录用的标准,既可以培养具有法律知识的官吏,也有利于他的法律思想熏陶这些官吏知法守法,从而在组织上保证法制宣传教育的实施,以期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
      朱元璋用严刑酷法惩治,虽然对恢复农业生产,稳定社会秩序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对整个社会历史发展却又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一是“法外用刑”破坏了封建法制,特别是皇帝特令锦衣卫特务组织,巡察缉捕,专理“诏狱”,驾于“三法司”之上,控制司法大权,严重阻碍了中华文明的发展和进步。二是全国统一后,在其翼护之下新的官僚和地主阶级通过合法赏赐和非法兼并,迅速占有了大量土地和佃户,农民被迫四处逃亡或聚众反抗和起义,导致社会生产日益萎缩,广大农村一片荒凉,严重地破坏了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三是,重典之治到了明朝中后期就成了社会经济发展的严重桎梏,它们对在封建商品经济内部刚生长出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实行种种禁令,进行严酷的摧残。如封禁全国各地出现的金、银、锡、铝、铜矿以及煤矿等开采业,并用重税手段对工商业者进行残酷的掠夺,以致“客商畏惮征求,多致卖船弃业”,严重束缚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文化的进步,造成生产关系严重地阻碍着生产力的发展,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领域里的矛盾突出,因而加剧了明王朝在农民战争的暴风骤雨中的衰退、崩溃和灭亡。(责任编辑 程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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