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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ad商标争议之法律解读

    时间:2021-04-09 12:05:3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苹果公司与唯冠公司关于iPad商标权之争议广受关注,不仅对簿公堂,在行政及其他方面也打起了战争,各经济学者均呼吁须关注商标权益问题,然解读iPad商标争
      议须从法律角度入手,通过了解案情及背景,解读法院判决,对商标权、恶意抢注及商标侵权等进行法律解释,才能完全了解双方当事人在该争议中所处的地位以及对该案件的处
      理结果做出分析与预期。
      【关键词】iPad商标;唯冠公司;恶意抢注;商标侵权
      一、案情简介
      由2010年至今,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与苹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公司)关于iPad商标权之争议(双方争议之两项商标在以下仅用iPad商
      标指称)仍未尘埃落定,该起争夺案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
      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国大陆注册iPad商标。2001年至2004年,台北唯冠在多国先后注册了iPad商标。2009年,唯冠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北唯冠)同意把在多国注
      册的iPad商标以3.5万英镑转让给一家为苹果公司所控制的,名为IP Application Development的公司(以下简称IP公司)。2010年4月,苹果公司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深圳唯
      冠,要求确认其为iPad商标在内地的专用权人。深圳中院判决驳回苹果公司诉讼请求,确认了深圳唯冠对iPad内地商标的所有权。随后,苹果公司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
      ]二、双方争议法律解析
      苹果公司的商标权乃是从台北唯冠处收购,这是否就意味着,iPad商标的中国大陆地区商标权,仍在深圳唯冠手中?若是如此,案情应当很是清楚,又何来商标权属之纠纷呢
      ?
      查公开信息可知,1989年唯冠科技集团在台北创立,1997年以唯冠国际的名义在香港上市。深圳唯冠与台北唯冠均是香港唯冠国际的全资子公司。两公司虽同属香港唯冠的子
      公司,却各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一方在未得到另一方许可的前提下,代理另一方的任何法律行为都属无权代理。[2]
      而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有二,第一,台北唯冠与IP公司所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对深圳唯冠是否有拘束力;第二,商标转让协议中所涉及的对iPad商标内地专有权的转让行为是否
      构成对深圳唯冠的表见代理。[3]
      首先,由于台北唯冠与深圳唯冠乃是不同的法人主体,而合同又具有相对性,因而IP公司与台北唯冠所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中所涉及到的iPad商标在内地的专有权转让,是属
      于对第三人所拥有的权利之协议,若无深圳唯冠之授权或追认,对其并不具有约束力。而按照我国《商标法》规定,转让注册商标,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签订转让协议,并且共同
      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之后将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有权。[4]也即,未履行上述程序之前,商标受让人并不取得商标专有权。苹果公司把
      并不权属于台北唯冠的iPad内地商标权写到转让合同中,且认为IP公司的工作人员与hui_yuan之间的邮件[5]就足以证明深圳唯冠参与了该商标转让合同,其法律意识之薄弱,正
      是今日商标战的祸根。[6]更何况其邮件证据却不足以支持其主张,因hui_yuan就算是深圳唯冠职员,其相关行为也应得深圳唯冠授权,这方面却无证据证明。
      其次,关于表见代理的主张也无足够证据支持。所谓表见代理,本属无权代理,但因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关系具有外表授权之特征,致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而与其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使之发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效果。[7]根据民法及合同法等相关认定规则,主张构成表见代理的理由显然是站不住脚的。比如杨荣山虽为深圳
      唯冠及台北唯冠之法定代表人,但其出具的iPad商标转让授权书乃是台北唯冠授权,而并未得到深圳唯冠授权,故其只能代表台北唯冠进行协议签订。而作为商标受让人的IP公司
      和苹果公司在受让他人商标权的转让行为中,应尽高度注意义务来确定商标转让人是否有处分他人商标的授权,但IP公司却未尽其必要之审查义务。
      因此,笔者从法律角度上出发认为法院的判决合法合理,因为只有商标权人或其授权人才有权处分其商标,而IP公司却只与台北唯冠签订商标转让协议就想达到受让其他作为
      独立法人的深圳唯冠手中的商标权的目的,这本身在法律上就充满了风险,结果会变得无法预测,本案纠纷的发生即印证了这一点。三、苹果公司于法律层面问题所在及启示
      那么,作为备受业界关注的商标案,除涉及到以上两大焦点以外,本案还有诸多法律要点及值得关注。梳理相关法律要点才能理解苹果公司在于深圳唯冠争议中之劣势所在。
      (一)预防恶意抢注,培养法律意识
      我国商标法采用注册取得原则,但仍禁止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也即“恶意抢注”)。[8]
      根据恶意抢注的构成要件,深圳唯冠早在2001年就注册iPad商标,当时苹果公司还没有平板电脑一说,所以唯冠公司并不属于恶意抢注。因此,苹果公司就无法运用此项抗辩
      主张其对iPad商标在内地的权利。
      深圳唯冠并未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抢注iPad商标,在其当年注册的时候也没有预测到苹果公司会生产出在具有全球影响力的iPad产品,且其注册在先,商标注册均公示可查,然
      苹果公司在命名其商品时却并未产生足够警戒意识,既不主动注册非通用名称之商标,避免自身商标与已注册商标之冲突,在与台北唯冠签订商标转让合同时亦未提高自身警觉,
      了解合同相对方对合同内容之行使权限,法律意识之薄弱显而易见。(二)理解关联企业及商标权地域冲突,注重法律程序
      台北唯冠与深圳唯冠乃是各自独立的法人,拥有各自的独立的权利。而iPad内地商标权归于深圳唯冠所享有,而台北唯冠则多国先后注册了iPad商标,两公司所拥有之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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