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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因下自制与他制下自我约束:公开与自制的行政法价值

    时间:2021-04-02 20:01: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中图分类号:D63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行政自制是行政行为的内摄属性,其所包含的是行政自觉与行政的自我约束,多体现的是主观价值,而行政自制又是无法排除外部的制约以管理的,仅凭内部的自觉制约是无法实现法律的双重监督价值,因此行政自制亦有外部因素,而链接其外因与内因的窗口就是行政公开制度,分析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行政自制的真实实现,有利于“阳光政府”的现实打造,更有利于行政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关键词:行政自制 行政公开 内因与外因
      在学术上厘清行政公开的内在属性与外在因素非常重要,而行政公开的连接点则是电子政务,因为与传统的公开方式不同,电子政务的流动性、开放性打破了原有的“倒三角”行政模式,使得行政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呈现出立体的交叉式,这具体体现在网络的监督功能上。影响行政行为的内因与外因也在此连接点上展开博弈,究竟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如何确定影响因素的价值选择是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行政公开:外因下的行政自制
      行政自制实际上是行政主体依照其主观意识进行自我约束的一种行政模式,这种模式由于其明显的主观属性,使得其实现需要客观的条件或平台。由于对主观意识的约束很难通过具体的制度来规范,人的内心的约束大多是属于道德准则约束范畴,而行政主体的自我约束也理所当然的带有伦理属性,而伦理道德对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行政主体到底有没有约束力,如果有这种动机上的约束是否能够切实取得实际效果,而这种效果又能够持续多久,这些都是对行政自制理论提出的质疑。的确,行政自制的内摄性是行政自制限于困境的一个主要因素,但是这种论断显然是忽略了其另一个方面,那就是除了行政主动性。正像行政主体主动性与被动性的关系一样,也许完全的主动或完全的被动都不是行政行为的最佳模式,但是被动下的主动或主动下的被动却是一种较为有效的行政方式。
      由此可以推知,行政自制的内涵也不仅仅是内在的约束,而是外因状态下的自我约束,而链接外因与内部约束的窗口就是行政公开。行政自制是一种道德与伦理在行政上的要求,内摄性较强,而任何仅靠道德上的约束实行的行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行为,而行政自制的主体是行政机关,是法律行为的主体,那么行政自制也必然不能逃脱道德以外的因素。“内因提供了发展变化的可能性,外因提供了发展变化的现实性。行为者在其行为时,其自身状况可以看作既定的,因此,他主要关注外部环境、条件及其提供的可能性”(宣文,2005)。因此,要实现外因下的自我制约需要一个既有内摄属性又有外部因素的平台,而电子政务下的行政公开这一新型的制度正是这样一个窗口。
      有学者用查尔斯·霍顿·库利的“镜中我”理论来解释行政自制理论,行政公开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行政的一面镜子,公开的深度与广度映照了自制的主动态度,公开的方式与途径反映了行政自制的自我制约的效力与程度。
      电子政务已成为一个主要媒介,将公开这种义务性行为的主观性体现于公众面前。这使得行政行为受外界的监督更加广泛,公民参政权和知情权得到更好的保护,同时公民又将这些信息反馈于社会,稳定了社会的秩序,这一系列的循环都为行政自制创造了良好的环境。可以说行政公开制度是行政自制制度的一个外因,电子政务下的行政公开更是作为一种新型的公开制度与行政自制密不可分,其所体现的不仅是行政公开的义务属性,更加体现了行政公开的主体功能,也就是主体的主观性,而这种主观性正是行政自制的前提条件。
      行政自制:“他制”下的自我约束
      强调行政自制并不意味着否定行政的“他制”。任何制度都不能从单一的一面来完善,因为制度本身就是由诸多因素构成,单纯的“自制”和“他制”都不能完成对行政行为的合理约束,如果将“自制”的主观性与“他制”的客观性相结合,则将呈现出对行政行为约束的完美状态。如果行政“自制”只是“自制”下的“自制”,那么行政行为就会完全处于行政主体的主观支配下,那就会出现一些学者质疑的情况:这种状态导致行政权的滥用和行政主体的腐败。完全的“自制”,在民主制度理论下是不可实现的。
      “自制”需要外界各种因素对其进行监督,这是行政的“他制”途径之一,而通过“他制”也传达了如下理念,行政价值作为政府行政对行政体系和行政行为存在的理想状态的稳定信念,其体现为对行政行为的认同,从而决定了行政功能与内在构造。而这种价值又存在内部价值和外部价值,要体现内部的价值判断仅靠“他制”无法实现,而要达到外部价值的认同又首先需要内部价值的实现,这一悖论迫切需要一个客观平台作为载体,来实现新型的服务论理论框架下的行政模式。
      这样行政自制就不再是单纯意义上的自我约束,也不能将其范围仅仅归结到主观属性的行政自觉上,更不能将其完全限定在行政道德和行政伦理范围内。行政自制由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文化所积淀形成,体现一定的内摄价值,但是也不能将行政自制完全封闭在“自我”领地之内,由于政府的“性恶论”,其必须将这种自我制约也置于“他制”之下,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自制价值。但是“自制”不能直接“暴露”于“他制”,需要有一定的链接点,这个链接点只有电子政务下的行政公开才能做到。
      因为,电子政务下的行政公开与传统的公开制度不同,即其既体现了行政主体的公开义务,又体现了其自觉的能动性,网络资源的共享程度、链接是否全面便利、信息真实的反馈环节以及评论板块的重视程度等都是行政自制的必然要求。信息是机械的公开还是充分的公开,公开的程序是繁复的还是简便易行的,公开的内容是真实的还是虚假的,这些不仅反映出政府行为的诚信,还反映了政府的自觉性。电子政务下的行政公开其信息的丰富性和无限性以及信息的可存储性、开放性、流动性、交互性,易检索性、易复制性与多样性保证了行政公开的充分性和有效性,人们可以更为全面和及时地获得有效的行政信息,及时检索、及时举报,这体现了行政的主动性,为“他制”对象提供了一个知晓“自制”内容、监督“自制”结果的平台。群众从电子政务的公开上获得了信息,又将这个信息行政社会评价,从而行政外在的监督和影响,并促使其内在因素不得不发生改变,实现行政上的完善或解决所暴露的问题,这便是从内到外,又从外再到内的因果转化,使内摄性的行政自制在这种转化中链接了外因关系,再作用于外因,从而得到了具体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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