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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球行政法视野中的国际体育仲裁

    时间:2021-04-02 12:04:3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本文介绍了国际体育的全球治理与全球行政法的联系,进而阐述了全球体育行政法制度中CAS仲裁的司法审查和立法功能,认为其作用类似于国内的司法机关,并对CAS与国内法院的关系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CAS体育仲裁;司法审查;全球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F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23X(2011)07-0070-03
      作者简介:熊任翔(1965-),男,湖南娄底人,湖南广播电视大学教师,法学硕士,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一、全球行政法与全球治理
      全球治理是指在全球范围内不同层面上,由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及个人,以管理和解决全球性问题和其他各种公共事物为目标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包括各种国际规制以及为解决矛盾和冲突采取的协调或联合行动。全球治理实际上是全球化时代合理公共事务的管理方式。[1](P63)全球治理这种全球性的调节措施在各种国际关系的领域内随处可见,在这里没有国内与国际的严格界限,管理功能经常表现为不同级别和层次的政府官员和公共机构之间的复杂的相互作用,调控和管理十分有效,尽管其形式是没有约束力的。
      这种广泛存在的全球调节新机制引起了西方国际法学者注意,他们意识到这种机制与经典的国际法理论的不同以及其中存在的问责性缺失问题,于是提出了全球行政法理论,这一理论的提出为全球治理的研究提供了全新的思路和方法,在研究国际关系上突破了传统国际法约束,意味着把全球治理的大部分内容作为行政行为来加以理解和分析,对体育运动的全球治理和体育法研究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二、奥林匹克治下的各种体育组织
      是全球行政的主体
      全球行政行为是那些既不是条约制定、也不是当事方之间简单的争端解决的规则制定、裁判和其他决策。它包括规则制定,但并不是国家之间谈判形成条约的形式, 而是由辅助机构通过的具有普遍适用性的标准和其他规则。[2]根据全球行政法的理论,全球行政的主体有国家、个人、公司、非政府组织和其他组织。
      体育运动的全球治理涉及私人机构和公私混合机构的大量管理行为,其中首先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各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其次是各项运动的国际联合会和世界反兴奋剂组织。
      奥林匹克运动,有一种交叉等级结构的生性特性。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IOC)处在各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的顶部,它同时还控制着各项运动的国际联合会(IFs)。所有的体育运动几乎都纳入到了奥林匹克运动之中,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是奥林匹克运动的管理机构,它维持着国际体育运动运动秩序,在很大程度上, 奥委会被认为是体育领域内的“联合国组织”或“世界政府”。[3](P119)
      世界反兴奋剂组织(WADA)是国际奥委会为了推进反兴奋剂的斗争,建立的一个反兴奋剂的执行机构,它的任务是制定民间《世界反兴奋剂条例》(WADC)和相关国际标准,指导比赛外的测试,观察兴奋剂控制和一些事件的处理结果,并为研究和教育项目提供资金。尽管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来说,它是一个非政府间协会,但对奥林匹克运动和各国政府具有同等的代表权,即它平等地体表奥林匹克运动和各国政府,它的财政支出一半来自奥林匹克运动基金,一半来自各国政府。因此它是一个公私混合组织。
      上述机构组织在国际体育领域内进行的治理,是全球治理的组成部分,如果我们从全球行政的视角来观察和分析,体育运动的全球治理无疑是一种全球行政行为,奥林匹克治下的各种体育组织,特别是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和各国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各项运动的国际联合会和世界反兴奋剂组织是全球体育行政行为的主要主体。
      三、体育仲裁院的仲裁是对全球体育行政
      行为的一种司法性质的审查
      司法审查是一国家权力对另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即国家的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全球行政行为的出现,向人们提出了这样的问题,即对受到全球行政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由谁来进行法律保护?这其实就是司法审查的问题。[2]
      全球行政行为由于缺少像国内行政行为哪样的宪法基础,因而不存在国家之上的统一的政府和司法机关,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存在对全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从实践上看,对全球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既有国内法院1,也有全球行政法庭,也有像CAS这样的国际仲裁机构。
      (一)CAS的设计者最初的动机是想使它成为一个内部的最高司法机关
      体育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AS)是1983年创立的,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当时的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主席萨马兰奇的意愿,他计划在体育运动中建立一种集中的司法性质的国际审查机制,引入所谓的“体育的最高法院”。根据最初的设计,体育仲裁院只是国际奥委会内部的一个司法分支机构,在政治上和财政上受国际奥委会的控制。虽然如今的体育仲裁院在结构上由两个完全不同的机构组成,且都位于瑞士的洛桑,即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the International Council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 ICAS.)和体育仲裁院(the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s, CAS.)。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的任务是促进与体育有关的争议通过仲裁和调解解决并保障体育仲裁院的独立和当事方的权利。
      (二)改造后的CAS其基本职能并没有改变
      现在的CAS是一个以“通过仲裁和调解解决与体育有关的争议”为使命的常设仲裁机构,它独立于国际奥委会。作为根据瑞士法律建立的一个国际民间仲裁机构,其性质和地位完全和其国际民间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完全相同。同时它仲裁的事项是国际民间体育活动中的争议,司法审查的对象是国际奥委会及治下的各种民间体育组织,与根据国家间协议建立起来的国际行政法庭如WTO中争端解决机构(DSB)、或解决投资争议国际中心(ICSID)相比,其“私人”性质十分明显,也就是其可仲裁性十分明显。CAS之所以能从国际奥委会的一个附属机构成为一个国际民间常设的仲裁机构,是首先是由于奥林匹克运动的广泛性和国际奥委会对国际体育运动的全球治理的广泛性;其次,CAS的裁决如果要想根据华盛顿公约得到国内法院的承认和执行,其作为一个正式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其必须独立于国际奥委会。CAS的仲裁同时也是对作为全球体育行政的主体的国际民间体育组织的司法审查,[4]其独立于国际奥委会等国际体育组织是其必然要求。有理由可以认为,CAS的仲裁是国际民间体育仲裁与全球体育行政司法审查的重合,它虽然独立于国际奥委会,但其实际作用和功能并没有偏离最初创立时的设想。
      1.CAS的司法审查功能
      CAS的仲裁活动对各种体育组织的决定起着一种司法审查的作用。事实上,CAS处在一个复杂的司法性体系顶端,这个体系由两个甚至三个审级组成,前面两个级别可是国家体育仲裁委员会和国际体育协会仲裁委员会两者之一或两者组成,而CAS扮演着终审法庭的角色。在任何体育赛事中,对体育联盟、协会或与体育相关的组织的机构的决定的不服,都可以向CAS提起上诉, 只要上述机构的制度和规定里有如此规定,并且上诉人在上诉前已经用尽对他可用的法律救济措施。CAS对事实和法律拥有完整的审查权,它“可以做出新的决定来取代被质疑的决定或撤销决定,也可以维持原来决定”。 CAS程序规则第57条。因此,CAS通过体育仲裁对国际体育领域内的全球行政行为起着司法审查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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