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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发挥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叠加效应的法律思考

    时间:2021-03-31 20:05:3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建国以来,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有关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构建了体系完善的民族经济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又相继启动了“沿边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开发战略,形成了相应的区域开发法,从而导致了民族经济法、区域开发法及相关政策的交叉与重叠。所以为了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认真研究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的交叉叠加现状,探讨最大限度地发挥二者叠加效应的可行思路。
       [关键詞]民族地区;民族经济法;区域开发法;优惠政策;叠加效应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007(2019)02-0098-07
      建国伊始,我国就把民族区域自治写入宪法,并且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相关经济法规,构建了体系完善的民族经济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区域发展失衡现象的日渐突出,我国又相继启动了“沿边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开发战略,确立了相应的区域开发法,而这些区域开发战略由于涵盖我国大部分边疆民族地区,导致了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的交叉与重叠。所以,为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多项优惠政策叠加的政策优势,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必须认真研究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的交叉叠加现状,探讨并发挥民族经济法、区域开发法及多项优惠政策的叠加效应。
      一、民族经济法与区域开发法的概念及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从深圳等经济特区的设立,到上海浦东新区的开发,以及后来启动的“沿边开放”和“西部大开发”等开发战略,区域开发由点到线、从线到面渐次展开,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所以为了进一步完善并且借力相关法律及政策,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必须准确界定“民族经济法”和“区域开发法”这两个基本概念。
       (一)民族经济法的概念与特征由“宪法”规定确立并经“民族区域自治法”完成其制度设计的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和教育等多方面内容。其中有关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特别是规范国家支持与帮助、自治机关的经济建设自治权等规定,对促进边疆民族地区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考察涉及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相关法规,既有“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基本法律,也有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制定的《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等行政法规,还有民族自治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这使“民族经济法”现已发展为我国民族法的重要分支。
      界定“民族经济法”概念,既要考虑它不同于在全国普遍实施的一般经济法,同时也有别于民族法中的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等其他内容,并且只规范国家给予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支持和帮助、只调整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关系。据此理解,民族经济法应是指,以“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民族地区经济建设的规定为基础,由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与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有关的法规和自治法规构成的,专门规范民族地区经济建设关系的法律法规以及确保其实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总称。
      根据上述的概念界定,民族经济法有如下基本特征。
      一是适用范围的地域性。民族经济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族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虽然把我国全部地域作为其生效范围,但就其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而言,却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民族经济法的地域性表现在,构成民族经济法的法规中有大量仅在民族地区生效的,具有地方法规性质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时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范、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也把民族地区作为其主要的生效范围。
      二是支持力度的超常规性。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但就目前我国民族经济法的具体内容而言,为了加快边疆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国家的帮助与支持,国家不仅突破财政法和税收法等很多现有法规,给予边疆民族地区很多经济上的实惠,而且还给民族地方的自治机关设置了大量的自由裁量权,使超常规也成为我国民族经济法的又一重要特征。
      三是法规体系的综合性。就民族经济法法规体系而言,既有成为其立法依据的宪法规范,也有“小宪法”之称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既有《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也有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诸多配套性文件和规章,还有各民族地方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从而使民族经济法发展为一个立法层次齐全、涉及领域众多、涵盖范围广泛的,确保边疆民族地区经济快速发展的完整法律体系。
       (二)区域开发法的概念与特征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等区域开发战略的相继启动,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支持沿边重点地区开发开放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等具有法规性质的政策文件,同时为了构建区域开发法并在其框架内依法促进开发,还以这些基本的政策性文件为依据,相继制定并实施了只在西部等特定区域实施的,并把国家支持与帮助作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有力推动了区域开发事业的发展。
      考察我国区域开发立法及实践,并且分析法学界迄今开展的区域开发法的理论研究,对区域开发法可做如下界定:区域开发法是以宪法有关国家根本任务的阐述为依据,由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布的通知、意见及批复;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地方立法机关及其政府制定的实施办法等,具有法规性质的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构成的,专门用于保障和促进特定区域,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法规和政策,以及确保其实施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总称。
      根据上述的概念界定,区域开发法有如下若干基本特征。
      一是上级立法及执法机关的主导性。考察我国的区域开发实践,其中的“区域”并非行政区划意义上的区域,而是经济发展意义上的区域,即在此所称“区域”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自然地理环境和资源状况等方面,具有某种共性特征的地域共同体,所以区域开发法虽然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征,却又区别于通常意义上的地方法制。在区域开发立法及执法等环节发挥主导作用的是可以涵盖这些区域的上级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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