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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完善

    时间:2021-03-28 12:08:3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完善,各行各业的发展都有了法制规范,为了保证广大劳动人民的社会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条文,比如《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这些法律条文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广大劳动人民带来了福音。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国情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中,而且由于我国地域辽阔,各省市的差异也较为明显,虽然《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对劳动人民的群益做了规定,但是在实际权益的获得中,还是存在着问题。本文就我国现行劳动保障监察制度作了探究,对制度中的缺陷作一阐述,其目的是为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局限性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60-02
      作者简介:郭天驰(1993-),男,辽宁沈阳人,大连财经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观念的更新,追求自身合法权益已经成为了广大劳动人民的普遍诉求。在现在的社会中,存在着诸多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问题,为了解决此类问题,我国积极采取措施,从法律层面对劳动人民的合法权益进行规定。但是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我国的国情在不断地变化发展当中,加之地域差异,国家颁布施行的有关保障劳动权益的法律条文虽然存在这社会普遍性,但是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地域性问题造成的劳动权益纠纷。
      一、我国劳动监察制度的概述
      劳动监察制度指的是由国家法律授权的劳动监察机关和各级的工会按照法律对企事业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整个活动所进行的监督和检查。劳动监察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消除隐患,从而减少事故、预防纠纷,使企事业单位能够真正的贯彻劳动法,保证劳动法的实施。
      劳动监察制度是我国保证劳动法认真贯彻的重要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首先是劳动监察实行的原则是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相结合,通过国家监察和群众监察的方式,使劳动监察的作用发挥到最大。其次是劳动监察权由国家劳动机关行使,而各级劳动行政机关就是劳动监察权行使的主体,在监察工作中,各级的工会代表要代表劳动者进行依法监督。第三就是我国劳动监察制度中对于各级劳动监察机关的职权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第四是对于劳动监察员的规定。最后一条内容是对劳动监察员的职业道德方面的规定,明确了监察员的权利和义务。
      二、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及其成因
      (一)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法主要以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主,此条例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不仅涵盖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的一部分规定内容,还包含了我国中央以及各个地方的劳动监察部门制定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从总体上看,我国劳动监察法制特点明显,从内容上看,劳动监察法制既结合了中央立法的内容,又包含了地方法规的规章和条例,内容庞杂。但是细究法制内容却发现其中存在不少漏洞。首先是法制条文多为原则性的规定,这非常不适用于我国目前的社会。目前我国社会正处于一个转型期,所有的法律法规必须要牢牢适应时代特点才能发挥效应,但是原则性的条文并不能对法制监督起到实质性作用。其次就是劳动监察制度由于包含内容庞杂,但是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导致律法条文的总体地位不高,权威性较差,这对于法律实施来讲也非常不利。最后就是由于劳动保障监察制度的原因,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工作主要由县级以上的劳动监察部门来执行,在实际工作中,由于处罚权力有限,导致劳动监察的效力大大降低。
      (二)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局限性成因
      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存在着不足,而造成这种不足的原因主要包括三方面:
      首先是劳动保障法对于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原则的规定不明确。根据我国现行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1条和第8条的规定,我国的劳动监察法主要是对企事业单位贯彻劳动法的情况予以监察,其目的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在检查过程中,主要遵循的原则是合法性原则、公平正义性原则、便民和效率原则,还有就是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从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劳动监察并没有独立的原则,实行的是普遍行政法的原则。从这方面来看,我国的劳动监察的职能和原则没有从监察实际出发,而只是进行了泛泛的规定。
      其次,我国现行劳动保障法对于监察对象的规定存在这不合理现象,而且在监察活动中,检查客体并不全面依据监察条例。在劳动监察中,对于监察对象的界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一些其他的组织机构。就这些对象而言,企业并不具备完全的法律概念。从这一点上来看,个体工商户和企业存在着统一的立法依据,但是二者无论是在财力、还是物力上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别,这种差异性是造成立法对象不合理的重要原因。
      最后就是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的监察工作效率低下。目前我国社会正在进行大规模的经济建设,所以造成了一些地方政府一味的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去平衡群体间的利益。劳动者是社会最经济利益的直接创造着,所以要保证他们的权益,但是地方政府的监管不力导致的结果就是劳动监察部门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现象直接导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损,而监察部门形同虚设,这对于完善我国劳动监察保证体系具有非常不利的影响。
      三、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建议
      (一)加强立法工作
      加强立法工作是完善我国劳动保障法监察制度的重要措施,所谓的加强立法工作,就是要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补充和完善。目前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而社会环境也在处于不断的变化当中,要完善法律法规,就要从我国现实的国情出发,制定符合社会现状的法律法规条文。对于地区差异,各省市也要针对劳动保障法进行相应的补充条例的建立,以便应对当地的特殊现状。为了加强立法工作,要做好两方面的工作:首先是要加强对原有法律条文的解读,通过深层的解读法律条文,了解到现有法律条文中的不足和缺陷,从而可以针对性的提出法律建设的方案和意见。其次就是要做好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案例的解读,通过对比法律条文在案例解决过程中的适用程度,来评价法律条文的价值型,从而做好法律条文的修改和补充。总而言之,要加强立法工作,既要从现有法律出发,还要从社会实例着手,这样才能加强立法工作的完善性和实用性,从而大大提高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适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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