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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问题的研究

    时间:2021-03-27 16:08: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勤工助学作为学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助困和育人的功能。目前,部分大学生在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中受到多方侵害,受到了不公正待遇。因此,文章从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现状入手,总结了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了对策,从而构建合理有效的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机制。
      【关键词】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

    一、引言


      随着我国每年高校毕业生人数的增加,大学生就业呈现严峻形势。在这个大背景下,企业会选择理论和实践能力强的学生进入到职场中。根据教育部、财政部的《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勤工助学是学生在学校组织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條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作为高校学生锻炼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较多大学生劳动权益受损事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二、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现状评价


      当前,由于高校校内资源有限,提供给大学生勤工助学的岗位较少,高校支付给勤工助学学生的报酬也有限。面对此种情况,高校通常允许家庭比较贫困的学生参加校内岗位,由于校外勤工俭学需求大,岗位多,不受家庭因素影响,所以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已经逐渐受到大学生的青睐。高校内部勤工助学在高校的管理和控制之下,大学生的合法权益能够受到保障,但是校外勤工助学中,大学生合法权益容易受到侵害、不公平对待,甚至会对大学生的学习生涯造成伤害,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工作时间长,强度大
      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的岗位,多数从事餐饮服务员、前台接待、收银以及发传单的工作。但是,在大学生实际就业时,往往事与愿违,用人单位经常延长工作时间,给大学生安排超负荷工作量,严重影响了大学生的正常生活和学习。另外,大学生自身缺乏技能和技术,做的工作多是一些体力、强度大的工作。
      (二)报酬低,存在拖欠和克扣现象
      用人单位往往将大学生比作廉价劳动力,支付给大学生的报酬也远远低于当地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实际工作中,有些用人单位故意拖欠、克扣大学生的劳动报酬,并且往往以试用期为理由,不发工资或者少发工资,或者以工作失误或者达不到工作要求为由,扣发工资,甚至还让学生偿还损失。
      (三)上当受骗,收取押金等现象频发
      部分用人单位以各种不正当的理由,无理扣押学生的身份证或者学生证等证件,还让其缴纳一定的就业押金。有些学生还通过中介组织的介绍进行勤工助学工作,其中不乏黑中介的介入,缴纳信息费、档案费、中介费等费用,学生缴纳之后,不能及时工作,导致人财两空;还有的中介发布虚假信息,多次要求大学生去面试,往往无功而返。

    三、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问题


      (一)劳动保障权益救济途径狭窄
      据调查得知,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产生纠纷的时候,往往是大学生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在维护自己正当权益的时候,只有一部分学生拿起法律武器,选择诉讼等理性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相当多的学生选择私了,还有一部分学生选择放弃自身权益。另外,还有一部分学生选择求助社会团体等途径解决勤工助学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的纠纷。调查发现,仅有少数大学生知道该用何种途径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有的学生竟然用刑法、行政法保护自己的劳动权益,可见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是相当淡薄的。
      (二)缺少立法保护
      目前,我国还没有制定出专门针对大学生勤工助学权益保障的法律,也没有对劳动者的概念进行明确界定,这样大学生法律定位存在一定争议,直接导致了勤工助学大学生特殊群体游离于法律之外。按照我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调整的对象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因签订由劳动者劳动、用人单位支付报酬的协议而形成的双方之间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这就忽视了大学生群体的存在。实际工作中,勤工助学的大学生没有和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有很多大学生应聘的单位没有资质和法人,这种情况下,勤工助学大学生就不具备《劳动法》所规定的资格。普遍认为大学生学生身份的存在,勤工助学期间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务关系”,不是法律界定的“劳动关系”。早在1995年,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就导致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不是法律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法调节范畴,也就不受《劳动法》保护。目前,当大学生勤工助学期间自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往往运用较多的是《民法》,适用于民法雇佣关系,保护力度明显不足。比如,勤工助学期间大学生遇到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无法获得赔偿。总之,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得到损害。
      (三)学校监管缺失
      部分高校大学生在勤工助学方面的管理人员配备不足,甚至没有配备专门的管理人才。对于校外勤工助学,各高校为学生联系工作单位,提供工作机会,只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简单培训,而在岗前培训、用人单位资格审查、用工协议、跟踪监督以及维权和勤工助学方面存在严重不足。由此可见,部分高校没有从真正意义上意识到勤工助学大学生合法权益保障的重要性,由于高校勤工助学管理人员法律知识缺乏,难以保证为学生提供引导和服务,不能指定专人为勤工助学学生提供权益保障和维权措施,学校也不能设置专门的后勤保障维权岗位。大学生一旦遇到权益保障问题,很难得到切实可行的帮助和支持。

    四、大学生校外勤工助学权益保障对策


      (一)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安全教育
      大学生权益保障问题的出现,主要源于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安全防范意识。高校应该加强这一方面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1.加强对大学生勤工助学相关法律意识的培训。学校可以定期组织勤工助学学生参与法律意识培训,运用案例方法让学生懂得当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还要掌握一些基本的自卫方法和自我保护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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