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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觉哉:“一个人只有一个脑袋”

    时间:2021-03-22 20:05:0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谢觉哉先后在中央苏区、陕甘宁边区和新中国成立后的最高人民法院担任领导职务,不仅是秉公执法的好法官,而且是人民司法制度的重要奠基人,为法治建设留下了许多历久弥新的思想观点和实践经验。
      “必须立法建规,昭示天下”
      谢觉哉最初接触法律,是年轻时帮助家乡的穷人打官司,并由此认识到法律规章的重要性。从1927年担任湖南省审判土豪劣绅特别法庭委员开始,他就与人民司法结下了不解之缘,成为党的法制事业的开拓者。
      在中央苏区,谢觉哉担任中央执行委员会委员、中央政府工农检察部长、最高法院主席等职,把立法工作和审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1933年11月,他到瑞金县检查政府工作,发现了严重的贪腐问题。他在县苏维埃常委会上怒斥杨世珠、兰文勋等人:“你们称得上是共产党员、苏维埃干部吗?当前战争够残酷的了,大家都在千方百计节省每一个铜板、每一斤口粮支援前线,想不到瑞金县竟有用群众血汗养肥的贪官污吏!”结束检查后,谢觉哉立即向毛泽东汇报情况,并郑重建议:“必须立法建规,昭示天下,以便广大群众监督”,从根本上铲除丑恶。毛泽东立刻表示支持:“好,你谢胡子敢于开刀,我毛泽东决不手软!”
      为了制定符合苏区实际的法律法规,谢觉哉深入根据地各区域调查研究,对那些体现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好经验,进行总结和整理,吸收到法制工作中来。谢觉哉在赣东北读到方志敏起草的文件,表示这些“都是用农民易懂的字句,写出人们的情绪和切实可行的办法,以解决当前的实际问题,指出奋斗的光明远景”。
      中央苏区《选举法》是谢觉哉参加起草的一部重要法律。在这部法律颁布施行时,谢觉哉还专门在《选举运动周报》上发表了《劳动的人才有选举权》一文,指出:“世界上的一切,是劳动者创造的,应该归劳动者自己管理。应该把不合理的旧世界——劳动阶级反被不劳而食的剥削阶级所压迫的旧世界,打得落花流水。”“劳动人们的选举权,是用鲜血和头颅换来的,每个劳动者应该不放弃自己的选举权,应该为选举运动的胜利而努力奋斗。”在苏区期间,谢觉哉还参与制定了《劳动法》《土地法》《婚姻条例》《税收条例》等法规,体现了处处为民的司法理念,对巩固和发展中央苏区起了重要作用。
      “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法律”
      长征到达陕北后,谢觉哉担任中央政府西北办事处司法部长、陕甘宁边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等职,是边区法制建设特别是司法工作的主要领导人之一。他在总结中央苏区经验的基础上,不仅确定了边区司法制度的大政方针,亲自参与了部分法律法规的起草,还领导司法人员探索出一套新的审判形式,创立了新型的人民司法制度的雏型,从而使革命运动能够在没有正式法律条文的形势下,有力地保护了人民群众的权利,打击了反动势力和犯罪活动,保证了抗日根据地的巩固和发展。
      纵观谢觉哉的司法理论与实践,贯穿其中的思想路线就是实事求是。1943年3月,谢觉哉在延安主持召开司法研究会议。讨论到复审与复判问题时,他深刻地指出:“在边区的司法干部中,有旧的教条主义,也有新的教条主义。旧教条主义表现在从国内外法律专门学校毕业的人身上,他们往往以旧法观点看待解放区的司法工作;新教条主义是内战时期以来,搞司法工作的干部,他们往往以狭隘的小范围的经验,来对付革命形势大发展下的司法问题。”他进而强调,边区的司法工作必须“从目前边区人民的需要出发,也即是从全国人民的需要出发,建设我们新民主主义司法理论”。
      1945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成立了以谢觉哉为负责人的宪法研究会,成员还包括何思源、李木庵、李鼎铭、齐燕铭等。当时,在立法问题上存在两种观点的争论。一种观点认为,在共产党还没有成套的法律之前,可以沿用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有鉴于此,谢觉哉首先组织对国民党政府起草的“五五宪草”(1936年5月5日发表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进行揭露和批判,同时着手进行新民主主义宪法的起草工作。他严肃地指出,国民党的法律体现地主买办资产阶级的意志,是必须废除的。共产党的法律不是对旧的修改,而是形式和内容的全部改造,不冲破旧的法律概念及其形式,不能有革命的法律出来,这就是“由法律革命到革命法律”。
      谢觉哉特别重视司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强调“政权是人民的。所以一党专政就说不通,政党是阶级的一部分,替本阶级人民去争夺政权,夺回来后就交给人民,使政权为民谋福利。我们为什么要强调民主,强调人民来管理政权,道理就是如此”。他一再指出“民主和法制是不可分离的,没有法制就谈不上什么民主”,“干部成分虽好,而在不民主的作风中,可以变为坏干部、新恶霸”。依据上述思路和观点,谢觉哉在《陕甘宁边区宪法草案大纲》中对未来的国体、政体以及人民的民主权利和选举制度,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他还对《民法》《刑法》《土地法》《诉讼法》等法律草案的起草,提出了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和具体主张。
      1946年6月,在边区宪法研究会的基础上成立了中央法律问题研究委员会,由谢觉哉担任主任委员,委员包括林伯渠、徐特立、陈伯达等。在给毛泽东的信中,谢觉哉坚定而鲜明地指出:“合情合理,即是好法。”“中国要有自己的立法原则。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我们发誓努力做好立法工作以迎接你所指挥的伟大的中国解放的胜利。”1947年3月,法委会转移到山西临县后甘泉村。在这里,谢觉哉和他的战友们冒着敌机轰炸,完成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草案和其他几部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为新中国成立做了必要的立法准备。
      “司法是专门业务,要专门人才”
      谢觉哉非常重视司法人才的培养。为改变陕甘宁边区司法落后的状况,他创办了中共历史上第一个司法讲习班和第一个司法研究会,以培养和提高司法干部的业务水平。针对司法人才缺乏的情况,谢觉哉经常说:“司法是专门业务,要专门人才。”“司法人员必须有学问、有才干。”“行政官不一定长于司法。”
      1948年明,华北人民政府成立,谢觉哉担任政府委员、司法部部长。他到任的第一件事,就是开办司法训练班,培养县以上的司法干部。他不辞辛劳,坚持担任一部分讲课任务,并亲自写讲课提纲,每天讲课3个小时,连续讲完他所担负的课程。他在讲课中引述中外历史,深刻阐述“两个阶级,两种司法”的道理,强调司法工作者要打破等别人“立”了法才“司”的观念,要我们自己帮助政府立法,要从政治来司法,又从政治上来立法。尽管训练班时间不长,但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新中国培养了第一批司法骨干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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