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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分析及完善

    时间:2021-03-22 16:02:0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宅基地使用权是我国一项重要的不动产用益物权,宅基地使用权可否流转也一直是专家、学者备受关注的话题,鉴于长期以来我国的政策和农村的现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缺乏流动性,已出台的《物权法》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上仍是维持现状,探索将来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规范其意义十分明显。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中国特有的,我们很难从国外获得直接经验,我国对其管理一直采取谨慎甚至是严格限制的态度。然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市场却非常活跃。这主要是由于城市房价一直居高不下,而农村许多房屋仍然闲置、浪费。因此,承认并鼓励农村宅基地的流转将对搞活农村经济,促进城乡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将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一般界定以及新时期流转的典型实践入手,对现行法律制度予以梳理并且点出主要缺陷,进而提出完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 法律缺陷 完善对策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一、 新时期宅基地流转的突出问题
      (一)限制流转损害农民经济利益。
      随着城市建设迅速发展、农村机械化水平提高,大批农村富余劳力进入城市参加到城市建设工作中,有的甚至举家迁到城市。他们留在农村的宅基地,虽然已经闲置不用,但因流转受到特定的限制,因此只能空置,从而导致“空心村”现象的出现。由于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导致农村大量的住宅和宅基地处于闲置状态。这样一来降低了农村房屋的经济价值,损害了农民经济利益。
      (二)农地交易纠纷显著增多。
      立法与实践的脱节乃是产生纠纷与问题的根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作出的限制性规定与现实需求的矛盾突出,导致现实生活中,一方面出现“空心村”的问题,另一方面因流转得不到法律的有效规制,从而引起大量的纠纷出现的后果。更重要的是,宅基地使用权隐形交易加剧了土地权属混乱和产权纠纷,给土地权属管理造成了很大的障碍,增加了土地管理的难度。我国目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这对于农村经济的稳定与交易双方主体利益的保护都是不利的。
      (三)宅基地可用面积大幅度减少。
      解决农村土地减少的问题,“不是仅仅一个不允许农村宅基地自由流转就能解决的”。土地资源有限性的自然属性与土地资源增殖性的经济属性是土地资源的两大特性.追求利益最大化本是人类的天性,而宅基地使用权的无偿取得使人们可以不付出成本就获得土地资源,宅基地使用权永久保有更加刺激了人们扩张宅基地面积的欲望,坚定了其多占土地资源的决心。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农村很多地方出现的少批多建,有了新宅基地不交出原宅基地的现象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社会对于司法公正的争议。
      当前我国司法机关对于农村房屋买卖引发的纠纷大多认定为无效民事行为,司法机关的裁判依据多是国家关于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转让的禁止性规定。此种裁判处理方式如就单纯的农村宅基地转让没有任何问题,但如果就宅基地随房屋一并转让而言,则容易引起司法冲突和人民对于司法公正的争议。实际上司法机关也处于两难的境地,因为现行法律对于房屋与宅基地流转规定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矛盾规定,如不允许房屋转让则与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法律规定相悖,如允许房屋转让则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二、现行法制安排的主要缺陷
      (一)法律规定原则性多,可操做性少。
      法律关于宅基地的取得、使用、流转等多为原则性规定,对于现实中发生的很多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例如:第一,法律虽然规定面积确定原则,但是对于现实中通过其他方式超过标准多占宅基地的行为如何处理,没有进行规定;第二,虽然规定一户一宅,但是对于农村或城镇居民通过继承、赠与、遗赠抚养协议方式取得多处住宅如何处理,没有进行规定;第三,对于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后原房屋在本集体组织内无人受让的如何处理,没有进行规定。法律规定的不足造成实际工作中很多事情的办理无法具体操作。
      (二)宅基地使用权主体限定。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为建造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可以申请宅基地并成为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农民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每一个成员都有权以个人或者农户的名义申请宅基地,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土地的有限性决定了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一般不能申请宅基地,而且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农村的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这种福利主要表现在农民能够无偿取得宅基地,获取基本的生活条件,这也是农村居民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种:本村村民、回乡落户人员而将城镇居民排除在外,这一立法规定限制了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主体,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限制,不能充分发挥宅基地使用权的流通价值。
      (三)法律体系残缺。
      土地法并不等同于土地管理法,土地法既包括土地权利保护法也包括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利用法。我国目前只有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进行调整规范,但是土地管理法属于行政法的范畴,因此这种法律体系的缺陷造成土地权利及利用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法律法规不完善进一步增加了农村宅基地的管理难度,给土地行政执法和司法工作造成较大困难。
      (四)法律规定矛盾冲突。
      宅基地法律制度的矛盾冲突既有不同效力等级法律间的冲突,也有同级别法律间的矛盾。既有政策与法律规定间的矛盾,也有政策与政策间的冲突。但是综合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禁止宅基地使用权超出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转移与未限制宅基地上的房产转让范围间的矛盾冲突。该矛盾导致交易双方权利均无法得到保护,也造成人们认识上的分歧。第二,农民房屋抵押制度与宅基地抵押制度间的矛盾。第三,地随房走与一户一宅使用制度间的矛盾。法律规定的矛盾必然导致认识上的不统一,进而影响法律的权威。
      三 新时期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明确产权确立流转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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