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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萨克斯坦投资环境及风险分析

    时间:2021-03-22 16:01: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http://img1.qikan.com.cn/qkimages/jjyk/jjyk201229/jjyk20122974-1-l.jpg
      摘 要:哈萨克斯坦拥有世界第一的铀储量和丰富的煤、铁、铜、铅、锌、油气等自然资源和极佳的农业与畜牧业资源,是世界主要粮食出口国之一。近年来,该国经济保持高速增长势头,2011年,人均GDP达到11300美元。随着中哈贸易投资联系不断加强,中国企业对哈直接投资将成为一项重要的课题。在对哈国的投资环境进行了详细的研究的基础上,采用等级尺度法对该国的投资风险作了全面的分析,旨在为向投资于哈国的中国企业提供参考,并对哈国的投资风险提出警示。
      关键词:直接投资;投资环境;投资风险
      中图分类号:F13 文獻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9-0173-03
      一、中国对哈投资概况及两国合作前景
      (一)投资概况
      据哈萨克斯坦央行统计,1993—2011年,该国吸引FDI(外国直接投资引资)累计1 466.33亿美元,年平均引资增幅为29.3%;2011年,该国吸引的FDI达到198.5亿美元,约占当年GDP的11.9%。
      1993—2011年,哈萨克斯坦吸引来自中国的FDI累计57.51亿美元,占同期引进外资总额的3.5%。中国在对哈投资的国家中排名第八。2011年,哈萨克斯坦自中国引进的直接投资额为11.618亿美元,比2010年增长30.7%,占当年投资总额的5.8%,是中国对哈累计投资总额的20.2%,增幅明显。
      在哈外资具有以下特点:(1)投资领域单一。外资流入的领域主要集中于采矿业(占比30.6%)、地质勘探业(占比38.7%)及原材料加工业(占比10.5%)领域,非资源领域外资引进率较低(商业5%、金融业4.88%、建筑业2.27%、运输及通讯业1.63%)。(2)外资来源国相对集中。对哈投资的主要国家有荷兰、美国、英国、法国、意大利、俄罗斯和中国。排名前三的荷美英对哈的投资额占到FDI累计总额的47.08%,前十名投资国投资额则占到哈引进外资总额的76.32%。(3)投资的结构不断发生变化。俄罗斯因关税同盟而加大了对哈投资,中国近年对哈投资的增速也在加大,各国对哈的非资源领域的投资同样在不断加大。
      (二)中哈两国合作前景
      2011年6月13日,中哈两国首脑发表声明,宣称双方将进一步发挥双边合作和经济互补的优势,提出了将双边贸易额在2015年提高到400亿美元的目标。双方将继续重视在能源领域的合作,开展非资源经济领域合作,加强投资合作。双方在交通运输、高科技、技术密集型和节能、农业、医疗卫生等领域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也是未来双边合作的重点。
      二、投资管理体制及投资限制
      (一)哈萨克斯坦投资合作市场准入规定
      该国于2003年颁布了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鼓励外商向非资源领域的投资。在建筑业、银行业、保险业、矿产投资及土地领域中,哈萨克斯坦对外资所占比例有一定限制。其《投资法》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以以经济合作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允许的形式建立。外国法人或公民可根据需要注册三种企业形式:外国公司的分公司、代表处或哈萨克斯坦法人实体。
      (二)税收体系及管理制度
      2008年,为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哈萨克斯坦对税种和税率进行了调整,减轻了非原料领域税负,增加原料领域税收,给予中小企业较多优惠措施。该国的税收制度遵循属地原则,依据纳税人的所得是否来源于该国境内来确定其纳税义务。总体而言,哈萨克斯坦企业的税负较轻。在福布斯发布的2009年全球税负痛苦指数排名中,哈萨克斯坦位列第54,在独联体国家中具有明显的优势。
      (三) 投资规定与限制
      1.通讯业。哈萨克斯坦的《通讯法》规定,经营电视和无线广播规划设计、国家及国际通讯干线的建设、通讯网和通讯线路的技术维护等项目,以及通讯领域其他项目的生产和服务时,必须获得本国政府的许可,该国政府在处理这类许可申请时,可以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予以拒绝。
      2.建筑业。哈萨克斯坦《建筑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可以以合资企业的形式进入哈国建筑业,但外资在建筑合资企业中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49%。
      3.银行业。哈萨克斯坦规定,外资银行的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国内所有银行总资本的25%。外资银行的监事会中必须至少有1名具有3年以上银行工作经验的本国公民,并且必须有至少70%以上的员工为哈国公民。
      4.保险业。哈萨克斯坦规定,所有合资非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哈国内非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25%;合资人寿保险公司的总资本份额不得超过人寿保险市场总资本的50%。
      5.矿产资源。哈萨克斯坦《矿产法》规定,企业在转让矿产开发权或出卖股份时,哈国能源和矿产资源部有权拒绝发放许可证。哈国可以优先购买矿产开发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以及能对该企业直接或间接做出决策影响的企业所转让的开发权或股份。
      6.土地。哈萨克斯坦2003年颁布的《土地法》规定,本国公民可以私人拥有农业用地、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但是外国个人和企业只能租用土地,且期限不得超过10年。
      7.证券交易。哈萨克斯坦《有价证券市场法》规定,加入国际证券交易所联合会证交所的成员及拥有哈全权机构颁发的从事经济业务的相关许可证的外国法人可以参与哈证券交易。
      8.环境保护。在哈投资经营的中资企业应特别关注的环保法规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禁止在国家林场砍伐成材林;禁止违反生态保护法,包括损害及浪费自然资源、污染环境、随意丢弃生产生活垃圾和超标排放污染,必须依法进行赔偿损失;禁止油气开采企业放空燃烧;加强水体保护。
      三、投资环境分析
      国别投资环境评价中的指标体系主要有世界银行投资环境评价、冷热国对比法、等级尺度法等。
      世界银行投资环境评价体系包括12项31个子项目。环境因素包括税收和管理、金融政策、政策稳定、通货膨胀等项目。该体系的优点在于内容全面、考核细致、重点突出;缺点则是分类不够科学、繁简不当,需要根据被评估国的文化背景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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