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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时间:2021-03-21 04:03:0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由于婚姻关系的不稳定性,非婚生子女的问题应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认为四种非婚生子女,即养子女、继子女、人工受精所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地位应与婚生子女同等,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关键词离婚率非婚生子女亲属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383-01
      
      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发展经济,发展文化等方面取得了重大成就。不得不承认现今东方这个强大的发展中国家,正在大踏步的向发达国家迈进。然而在GDP迅猛增长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的离婚率也在迅猛增长。据中国民政部门统计,1980年中国离婚对数为34.1万对,1990年为80万对,2000年为121万对,2003年为133.1万对,2005年为161.3万对。中国经济网2月4日讯,近日,民政部发布2008年民政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8年共计办理结婚登记1049.9万对,比上年同期增长10.6%,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155.3万对(不含法院部门办理的调解和判决离婚),比上年同期增长10.6%。从离婚对数的数据可以看出,中国离婚人数增加趋势迅速。
      离婚率增长迅速,物质生活日益丰富,人们似乎对爱情,家庭,责任等方面追求的热情渐渐减退了。在“只要开心就好”的潮流思想的影响下,我们必须要关注这样一个问题,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与保护。
      所谓非婚生子女,从广义上讲,是指父母非婚姻关系所养育的子女,包括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和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未经丈夫同意、事后丈夫又不予认可的人工授精所生的子女。
      
      一、养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该条的规定,是对合法成立的收养关系、因此而成立的养父母子女关系,与生父母子女关系完全等同,只有在养子女经合法手续解除关系后,这种地位才会丧失,除此,任何个人、组织、法人都不得解除这种关系或剥夺其地位。
      
      二、继子女
      
      《婚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该条的规定明确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适用对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即继子女取得了与亲生子女同样的法律地位。
      
      三、关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难以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明确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夫妻协商同意,或虽未协商同意,事后丈夫认可的均适用《婚姻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对于事先未经得丈夫同意,事后丈夫也不认可的,只确认了与其生育妇女的关系,对生育妇女而言,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可视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的相关规定。
      
      四、关于婚前,婚外性行为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保障与保护呢
      
      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中,对亲属的概念是这样规定的。
      一般意义上的亲属,泛指一切由血缘和婚姻联系起来的人际关系,而在法律意义上则是仅指发生在一定亲属权利义务的人际关系。
      包括:1.宗亲:就是依据父系宗族血缘关系而发生的亲属。2.血亲:指的是具有血缘联系的亲属。3.姻亲:除配偶以外的以婚姻为中介而形成的亲属关系。
      其中,血亲是基于自然而形成的血缘关系的亲属。关于自然血亲应明确的两点是:1.凡是自然血亲,都有共同的血统来源。2.自然血亲关系注重血缘关系的事实,不受生育子女的双方是否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影响。①
      在这里,笔者认为,婚前或婚外性行为所生育的子女应属于亲属中的血亲一类。是生父母双方的直系亲属,不受婚姻状况的影响。所以,非婚生子女应依法具有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享有在人身方面,被抚养的权利与义务、被管理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法定代理。在财产方面,主要表现为财产的被管理;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的损失,父母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当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在父母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时,子女有义务给付赡养费,并且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子女有义务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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