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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物权法》的价值

    时间:2021-03-20 20:04: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物权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形式物权法,其意义在于通过物权立法勾画出了物权法的逻辑路线,使人们能够准确而全面地把握物权法的脉络,省却了许多在散乱的法律文件、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寻找物权法律的麻烦,避免许多因法律规范不相一致而生的误解和混乱。物权立法体现了中国社会对一部统一的物权法的期盼。这就是物权立法的形式价值所在。同时《物权法》在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功能。
      【关键词】物权法;形式价值;平等保护原则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8-027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由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作为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物权法》“既涉及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也关系千家万户的具体利益”。作为被称为“社会生活的圣经”的《民法》中最重要编目,《物权法》试图为公民的合法财产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物权法》的价值在我们国家的发展历程中得到充分体现。
      1 总结相关立法,成就形式价值
      1.1 形式价值
      关于形式价值,马克斯•韦伯有一段精彩的评述,他认为:罗马法的渊远流传更多的依赖于它的形式价值,即精练抽象的法律观念、逻辑正确的法律体系、明确清晰的法律概念和严谨周密的语言表述。法律形式价值的优越性可以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相对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和回旋空间。只有一个具备起码形式价值的法典,才能保障规则的严格执行和遵守,才能实现法的基本目标。
      1.2 《物权法》实现了物权立法的的形式价值
      《物权法》的象征意义是其最有价值的地方。物权立法的价值是指社会全体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而认为、希望物权立法活动所应当具有最基本的性状和属性,通俗地讲,就是物权立法活动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物权立法所要达到的价值目标虽然可以从多角度予以阐述,但在以法典化为中心的物权立法过程中,人们首先看到的还是物权立法的形式价值,即从此我国将拥有一部统一的物权法典。中国的物权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明令废止中华民国的六法全书始,就在中国大陆销声匿迹近半个世纪,只是在中国的一隅——海峡彼岸的台湾地区得以存续。然而,中国社会依然存在着大大小小的现实财产问题。于是,就有了上世纪80年代民法通则以“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来规范现实生活中财产关系的立法例。随着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民法典制定的展开,物权立法也变得十分迫切。因为民法典中其他部分大都是建立在已有单项法律基础上的,比如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婚姻家庭法等。惟有一个部分即物权法还没有。同时,物权法在民法典中的地位非常特殊,处于核心地位。因为只有在物权法对财产关系确定后才能进行财产的交易、继承和专有。基于上述理由,当代中国确实需要一部统一的物权法。
      新颁布的《物权法》在总结我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以前的法律规范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审核,把分散的物权规则集合起来予以协调、整合、重构。例如,对登记制度的丰富,对相邻关系制度的细化,对共有制度的充实,对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完善等,从而形成了一个相对科学的物权制度体系。
      《物权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形式物权法,其意义在于通过物权立法勾画出了物权法的逻辑路线,使人们能够准确而全面地把握物权法的脉络,省却了许多在散乱的法律文件、司法解释和判例中寻找物权法律的麻烦,避免许多因法律规范不相一致而生的误解和混乱。
      2 《物权法》维护社会基本经济制度
      任何一个国家要构建和谐社会,首先要保障该国的基本制度包括政治制度和经济制度的稳定。《物权法》在维护基本经济制度方面,有着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功能。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物权法》在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上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2.1《物权法》明确规定了国家的、集体的和私人的物权
      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多种所有制经济当然也包括私营经济等。作为规范物的归属关系的《物权法》不仅规定了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范围,而且还规定了非为国家专有但为国家所有的财产范围;明确规定属于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的范围,明确规定集体财产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所有;明确规定了私人财产的范围和私人对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从《物权法》的规定看,自然资源和其他重要资源均属于国家所有或者集体所有,这就为维护公有制在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保障。
      从法律上确认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不一定就能保护公有制经济真正起到主导作用和得到巩固。要使公有制发挥其优势,从制度设计上必须能够保障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财产的效益提高,必须能够保障国有财产和集体财产得到保值增值。长期以来,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和“左”的思想观念下,重所有轻使用,认为国家财产只能由国家行使所有权,结果导致国家和集体财产的产权不清,权利主体虚位,从而使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效益低下。如何既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又能使公有财产发挥巨大的效益,也就成为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关注的课题。应当说,《物权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物权法》在规定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国家享有所有权的前提下,规定了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物权法》真正贯彻了分级管理的原则,明确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物权法》还对国家机关、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界定。对于集体所有权,《物权法》不仅对所有权的行使程序作出规定,而且明确规定了代表集体组织行使所有权的决定损害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时,对集体成员的救济措施。《物权法》中的这些和其他一些规定,使产权明晰的要求得到了落实。
      2.2《物权法》明确规定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物权
      随着2004 年“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条款突破性的写入宪法,私有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已成不争的事实。关于公有财产是否应该和私有财产进行平等保护,《物权法》第4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确立了平等保护的原则。
      平等保护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也是制定《物权法》的基本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物权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应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则,其物权在受到侵害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一方面,按照《宪法》第6条的规定,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所有制形态上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既然要实行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就要对其它经济成分给予同等保护。另一方面,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必须“保障所有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物权法》理所当然要把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作为其基本的任务。
      公平竞争、平等保护、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则。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种所有制经济形成的市场主体都在统一的市场上运作并发生相互关系,各种市场主体都处于平等地位,享有相同权利,遵守相同规则,承担相同责任。
      2.3《物权法》规定了确认物权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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