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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研究

    时间:2021-03-20 00:08: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夫妻之间具有共同订立遗嘱之物质基础,包括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遗嘱在实际操作中的复杂性和遗嘱真实性难以判断,所以共同遗嘱在形式上应当限定在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两种形式下。夫妻共同遗嘱在生效和失效、变更和撤销问题上由于涉及具体的遗嘱类型需要进行具体分析。
      关键词: 共同遗嘱;私法意思自治;共同财产
      中图分类号:D923.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3677/j.cnki.cn65-1285/c.2018.05.13
      欢迎按以下方式引用:李荣光,丁一.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研究[J].克拉玛依学刊,2018(5)69-74.
      一、夫妻共同遗嘱问题概述
      (一)共同遗嘱问题产生的背景
      共同遗嘱问题最早在中世纪后期被罗马人意识到,当时罗马的法学研究者怀疑是否允许夫妻或者推而广之的多数主体“得在同一文书(由同一公证人及见证人办理)做成遗嘱” [1]65。14世纪,德国大量继受较为先进的罗马法,因此在当时法律上肯定了共同遗嘱的存在。德国、奥地利等国的相关继承法律中都积极肯定了夫妻共同遗嘱制度,此类国家主要是偏重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需要和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基于私法意思自治的精神,遗嘱的设立、变更也应该是自由的,共同遗嘱由于在处分财产时受到其他共同遗嘱主体的制约,其在变更、撤销问题上显然不符合这一私法的精神。[2]45
      (二)夫妻共同遗嘱的特殊性
      1.夫妻共同遗嘱主体的复合性[3]50
      夫妻共同遗嘱是夫妻之间经过相互协商、妥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而订立,在主体上需要两位遗嘱人共同做出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又因为遗嘱订立主体不是单个人,因而这种遗嘱主体具有复合性。这种两名主体经过协商一致而达成的意思表示决定了其内容上相互牵制,并且在生效、失效、撤销、变更等诸多问题上都不同于一般遗嘱。
      2.夫妻共同遗嘱的客体多为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遗嘱问题多在《婚姻法》《继承法》中加以规定,并基于夫妻关系而订立。夫妻间长期的共同生活和为了家庭共同劳作形成的夫妻共有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并不会得以分割,这些是共同财产作为共同遗嘱客体的基础。共同遗嘱是共同法律行为的本质,决定其为实现共同的遗嘱目的,在订立遗嘱时需要所有遗嘱人意思表示一致。不同的遗嘱人做出的财产处分不同,要将其融合到一张遗嘱中,遗嘱内容就会具有相互制约的特征,这一共同遗嘱的内容包括了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3.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更为复杂
      共同遗嘱的订立主体涉及多位遗嘱人,当所有的遗嘱人均过世时共同遗嘱生效无疑。绝大多数共同遗嘱从第一位遗嘱人死亡到最后一位遗嘱人死亡都会有很长的一段时间差,这就与一般遗嘱的生效在时间上产生较大的不同。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这是一般遗嘱的生效时间,但是在共同遗嘱中并非如此。所以,夫妻共同遗嘱在生效时间上相比一般遗嘱的生效时间更为复杂,这需要根据每种遗嘱的具体类型进行分析。
      4.夫妻共同遗嘱的变更、撤销受限制
      共同遗嘱的内容多是夫妻协商一致或相互妥协的结果,其内容是相互制约的,是一个统一的整体,任何一方遗嘱人都不能任意地对共同遗嘱这一整体进行变更、撤销。尤其是在一方共同遗嘱人去世后,其他遗嘱人如果有变更、撤销共同遗嘱的意图,或者即将进行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已经严重不符合共同遗嘱的内容时,考虑已过世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已经不能再发生改变而又不应当违背其遗愿进行财产处分,故应严格限制这种变更权、撤销权的行使。
      (三)夫妻共同遗嘱的性质
      夫妻共同遗嘱是两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从意思表示的角度理解,可以发现夫妻共同遗嘱从主体的复合性和内容的相互制约上并非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能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多是由配偶双方订立,是为了实现共同处分遗产这一同向一致的目的,这就排除了双方法律行为。所以,各遗嘱人共同行使财产的处分权,夫妻双方为追求一个共同的目标做出意思表示一致的共同遗嘱应属于共同法律行为。
      二、我国夫妻共同遗嘱制度的不足
      (一)夫妻共同遗嘱制度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1985年《继承法》采取模糊主义立法例,对于共同遗嘱制度未作设计,这就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判决都否定了共同遗嘱。2000年,为适应《继承法》的需要,颁行了《遗嘱公证细则》,在这一细则中提到了共同遗嘱问题,[6]35但是对于该制度并未作出详尽的体系性规定。该细则对于共同遗嘱的形式也没有作出严格限制,结合《继承法》的态度,让人难以把握立法中到底是认可还是不认可共同遗嘱的效力,或者说共同遗嘱能不能同一般遗嘱一样作为一种新的、特殊的遗嘱形式在立法上得以承认。若认可,是否应当修正法律承认未经公证的共同遗嘱,并且既然已经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共同遗嘱经过公证的意义又是什么;若不认可,那为何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又能生效,其依据是什么?这些问题都有待回答。
      (二)夫妻共同遗嘱在我国实践中的问题
      1.夫妻共同遗嘱的效力认定标准不明确
      1985年制定的《继承法》中没有相关共同遗嘱问题的立法;《遗嘱公证细则》也只是作为法律适用细则提及并明确认可了经过公证的共同遗嘱。然而,一些比较重要的涉及变更、撤销以及时效的具体问题并未作具体、系统的阐述。所以,无论是从法的位阶上,还是从具体条文的阐述上都无法找到一个从法律层面认定共同遗嘱效力的具体审查规则,这就导致了实务中出现此类问题时难以判断。
      2.夫妻共同遗嘱生效时間不确定
      将共同遗嘱同一般遗嘱作比较后不难发现,基于共同遗嘱订立主体上由两人构成决定了其相对一般遗嘱的生效时间更为复杂。依照郭明瑞先生的观点,[7]65由于涉及两位遗嘱人且可能死亡时间不同,夫妻共同遗嘱的生效时间具有不确定性,而这些在立法中都没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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