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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提单面临的问题及其相关对策

    时间:2021-03-18 00:02:4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提单是一种发展了几百年的工具,它在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提单的地位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冲击,提单正面临严重危机 。本文在对以提单作用作出简述的基础上对提单在现今贸易中所面临的问题作出具体阐述并通过本课题的研究得出解决方法 。
      关键词:无单放货;电子提单;海运单;保函
      提单是一种发展了几百年的工具,它在国际航运和国际贸易中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目前提单的地位受到了一次又一次的冲击,提单正面临严重危机 。
      一、提单在运用中出现的问题
      (一)海运欺诈
      提单素有"打开海上浮动仓库的钥匙"的美誉,代表所载货物本身,是一种物权凭证。由于传统提单是在形式上是书面化的,流转过程中方式也较落伍,这导致了犯罪分子对提单有了不法念想,随之也出现了如下行为:偷窃和伪造提单;将以少充多或虚构的货物写进提单中,然后开具虚假发票,在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并取得保险单,接着便凭借这些情况所取得的单证来向银行去结汇,在银行取得款项后消失灭迹;在目的港用假的提单来换取提货单提,仿冒提单提货等。这一系列的提单欺诈现象已经对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造成了很大影响。
      (二)无单放货下的保函
      在国际海事运输的系列纠纷中,无单放货这一性质的纠纷占据了很大的比例。然而不管在实践还是理论中,对无单放货这一行为的定性和法律责任的类型的争议始终没有停止过。在对外贸易实践中,由于收货人在目的港是要凭正本提单换取提货单的,而承运人有义务将货物交与正本提单持有人,但现实中为了货物能尽快流通,只能凭复印件加保函来提货。又如提单的遗失被盗等,也只能采取与上述相似的方法才能尽快使货物流通,也减少港口货物的积压现象。
      (三)用保函换取的清洁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近年来有关预借提单、倒签提单、用保函换清洁提单的纠纷案件每年都有所上升,但这类案件的性质的认识是存在争议的,海商法学界为这类行为的法律性质也有激烈的争论。
      在海上运输中,我们可以发现在上述三种行为所涉及的当事人中,实际上是双方合谋对第三者进行的欺诈行为。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签发预借、倒签提单中,承运人明知托运人已经违反了信用证上的相关规定,仍然接受托运人的请求而为相关的行为,而收货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接受提单并付款, 这就在客观上构成了对收货人的欺诈。其次,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签发预借、倒签提单的行为实际上是以合法的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 因此从以上两方面来看,用保函换取清洁提单、签发预借、倒签提单这些行为是属违法的。
      二、对策
      在提单的不断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上述一系列问题,为了恢复提单往日的作用,确保航运秩序,针对提单面临的问题探讨且提出一系列的解决之法是非常紧迫的。现探讨如下:
      (一)使用海运单
      海运单是伴随着集装箱货物运输方式产生的。自集装箱货物运输产生以来就得到了迅猛发展,这与其船舶速度快,装卸效率高等特点密不可分。 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运输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且承运人保证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转的书面运输单证。由于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也不可流通,减少了航运中欺诈现象,也减少了无单放货的风险。当海运单据出现遗失问题时,收货人也能较为方便的收取货物,安全性上也提高不少。
      在法律性质上海运单和提单是不相同的,为解决这些问题,国际海事委员会大会通过了《国际海事委员会海运单统一规则》。事实上这个规则属于民间规则,它只有被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时才有效力。
      (二)采用电子提
      电子提单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现代通信技术与计算机技术发展的产物。在纸质单证流转方式下容易产生两种情况。一种是为海事欺诈提供可乘之机,第二是提单到达与装船的货物到达的时间上有间隔。在电子商务条件下,提单具有了快速性的特点,这是由于提单的流转是通过电子数据的方式来实现的,有利于货主及时提货。同时在信息传递过程中较之纸质文件来说,其错误、遗失、成本、延误等问题的发生可能也大大降低了。在电子提单使用过程中人们也许会质疑它的安全性,事实上目前在技术上已增设了电子个人身份识别码、对文件进行加密等技术措施,在技术上是保险的,确保了前后数据的一致性。
      当然电子提单毕竟不是很完善,在法律方面也有一定问题的。我们知道海上运输合同是属于要式合同的,那么电子提单是否受原有相关法律和公约的制约,它与书面形式的合同是否有一样的效力,货物的支配权又是该如何实现 ,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从我国《海商法》的角度来看待电子提单这一问题,其实它在我国的运用主要涉及两问题,其一是我国现有《海商法》对电子提单态度,其二我国《海商法》对电子提单的发展该做什么调整。事实上从现阶段来看,我们已经基本建立了电子商务基本法律制度的框架,在海上运输中当事人完全能以使用合同方式来实施电子提单。因此修订《海商法》不具有紧迫性。
      (三)国际国内立法的完善及其救济措施
      在国际上,对于提单的立法我们可以发现更多的是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才涉及到了提单的一些规定,单独为提单或其他贸易单据立法是少有的。仅仅有的是国际海事委员会颁布的有关电子提单的两个规则。在《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里都同样存在这样的问题,从这些方面来看,统一的海上货物运输单证立法还没有真正完成。因此有必要制定对提单的独立的完善的统一立法。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欺诈者利用提单的可流通性,文义性等性质, 谋取暴利,损害当事人利益的案件日益增多。各国已有或相继制定了自己的提单法,如美国的《统一提单法》,英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然而我国尚无一部专门的提单法,即使在我国海商法中也没有太多的针对提单的规定,这不能说这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缺失。当务之急,应借鉴国外现有法律及相关的研究,结合提单目前所面临的各种问题作出规定。与此同时,要把提单制度与票据制度相区别,这也是从有别于票据的政策和风险上来考衡的。
      同时在各国可以设置专门的组织机构开展反提单欺诈等活动,保障相关措施的落实。国际上也可以设立民间或类似于国际海事组织性质的机构,来解决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发生在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提单欺诈活动。在银行审查单证中要规范审单上来减少海运欺诈。
      三、结语
      世事变迁,科学技术日新月异,提单面临了危机和挑战。与此同时,海运单、电子提单也就应运而生。尽管它们仍难免有不足与缺陷,提单制度本身及其法律上还需进一步的完善,但不可否认,这是一种发展趋势 。我们唯有以国内外理论为支撑,辅以航运实践,通过调查研究,理论创新,不断探索提单完善之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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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高山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法律问题研究". 大连海事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 2005
      [6]王淑敏 ."Incoterms 2010:自由穿梭于国际贸易与运输之间的新规则" . 中国人民大学书报中心:国际法学 . 2011第7期
      [7]UN Convention on the Contract of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Wholly or Partly by Sea ,"Rotterdam Rules",2009
      [8] Carve ,On Bills of Lading ,Second Edition ,London , SWEET&MAXWELL, 2005
      [9] Simon Baughen ,Shipping Law. Second Edition ,London ,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 ,2001
      作者简介:滕世钦,年龄:24,籍贯:江苏苏州,学校:上海海事大学 专业:法律硕士(海商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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