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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刍议中华法系

    时间:2021-06-29 04:01: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封建法为核心,包括日本、朝鲜、越南等东亚国家在内的法律体系,其核心的特征是“礼法合一”。中华法系有独特的发展过程和基本特点,最终随经济社会结构的裂变而走向解体。
      【关键词】中华法系 礼法合一 儒家思想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4)23-0186-03
      法系,是指具有某种共性或共同传统和特征的一类法律。由于法系概念的不确定性和人们对法律文化、法律传统理解角度的不同,导致了对于世界法律体系的不同确认和划分。中华法系,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解释。
      一 中华法系的界定
      20世纪80年代以来,学术界对中华法系的界定,出现了不少争议,代表性的观点有三种:(1)法律史学者陈朝璧将中华法系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他主张应从广义上来理解中华法系。广义的中华法系包括三个历史阶段中本质不同的中国法制:历经三千年之久的封建法制;近代史上昙花一现的半封建法制;后来的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对前两者来说,在本质上是根本对立的,是由中华民族这条红线把本质不同的三种法制连成了一个整体——广义的中华法系。(2)中国法制史专家张晋藩认为,将新中国的社会主义法律归入中华法系这一概论是不恰当的。中华法系主要是指中国封建时代的法律,但其形成则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至20世纪初,随着封建社会的解体,中华法系已经丧失了独立存在的基础。清末政府变法修律,导致了中华法系解体了,中华法系的痕迹却没有骤然终止。(3)中国法制史学者乔伟则更明确地提出,中华法系实质上与中国封建制度相始终,是由奴隶制法律制度演变而来的。“所谓中华法系,实质上就是指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这种法律制度以《法经》为其开端,《唐律疏议》是典型代表,至清末沈家本等人修改法律而告解体。”
      也有人从中华法系的空间范围或构成要素来界定:中华法系的核心是中国封建社会的法律制度,唐代法制是中华法系成熟的代表,其影响主要及于日本、朝鲜、琉球、安南等东南亚国家,形成一个有着共同基因的法文化圈。“中华法系的生存地域仅为东亚一些国家,具体地说是中国、蒙古、朝鲜、日本越南和琉球群岛等一些国家,而不及西亚、中亚、南亚和北亚地区的国家。”
      还有人认为,研究中华法系的构成要素,应考虑汉族与各少数在中华法系形成过程中所作的贡献,中华法系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
      笔者认为,中华法系概念的界定应从时间、空间和逻辑三个维度去考察,作为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系统去考察。中华法系的概念界定至少包括如下三个方面:(1)时间起讫上,中华法系是起源于夏,开始于秦,形成于汉,完备于唐,解体于清末的法律体系;(2)空间所属上,中华法系以中国古代封建法为核心,包括日本、朝鲜、越南等接受中国古代封建法影响的东亚国家在内的法律体系;在中华民族内部,则是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成果。(3)逻辑特征上,中华法系最为核心的特征是“礼法合一”。
      二 中华法系的源流和基本特点
      尽管在秦以前的夏商周时期,已经出现了封建法的雏形,但这些思想主张和变革,或带有浓厚的奴隶法制的色彩,或是在个别诸侯国等小范围进行,并不能以统一法系的形式出现。笔者认为,秦朝以前产生的法律思想和制度只可以看成是整个中华法系的起源。汉代以后,当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尤其是“《春秋》决狱”的出现,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正式得以确立,以伦理法为基础的中国封建法在其形成道路上迈出的第一步,“礼”的特征逐步融入到法律中来,形成中华法系独一无二的风格。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国封建法继续沿着伦理法的方向发展。唐律的出现,标志着中国封建法的完善。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唐律疏议》,在总结前朝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以儒家伦理思想为指导,以礼统刑,礼罚并用,是中国古代最发达、最完备的封建法律典籍,不仅对后世封建法典产生了深刻影响,成为宋、元、明、清立法的楷模,而且超越国界,广泛传播并影响东亚、东南亚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形成以中国封建法为主体的东亚、东南亚地区一大法系,为中国周边国家提供了立法蓝本,如日本的《大宝律令》、《近江令》,朝鲜的《高黎律》,越南的《国朝刑律》和以后的《黎朝法典》,其篇章结构和内容原则,都以唐律为蓝本。可以说,唐代的法律制度是中国建法制的完备和中华法系成熟的标志。
      作为一个独立法律体系,中华法系从形成到完备、成熟的整个过程中,显示出其独特的风格和特质。
      1.从结构上看,中华法系是由占核心地位的中国封建法和东亚各国如日本、朝鲜和越南等国的法律制度共同构成
      中国、日本、朝鲜、越南四国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缘条件。自汉代以来,中国长期是东亚文化中心,到唐朝时,中国成为亚洲各国政治、经济、文化中心,首都长安成为一国际性大都市,与各国使节往来频繁,封建法为各国统治者所钦羡。随着络绎不绝的使节、留学生、商人的相互往来,唐律得以广泛传播,进而形成以它为代表的古代世界的一大法系——中华法系。
      据学者考证,中国古代法的影响,东到日本,南至安南(越南)、北达契丹、蒙古。尤其是朝鲜、日本、越南等国的古代立法,大半是摹仿唐律而来。以日本为例,日本在确立中国封建式的以天皇为中心的中央集权国家体制的同时,法律制度上也仿效中国唐朝,其《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两部日本明治维新前最具有代表性和理论体系的成文法典,就深受唐律的影响。
      2.中华法系是在自然经济基础上形成的封闭的农本主义法律体系,有着浓厚的重农抑商的思想
      中华法系国家都以农业为主要生产部门,属于农耕经济。中国古代社会一直以农为本,生产方式较为单一,重农抑商是其一贯的政策。朝鲜、日本、越南等一些国家也以农耕经济为主。建立在农业经济基础之上的法律体系,必然以保护和发展农业经济为其根本,而历代推行的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的国家政策,又强化了这种农本主义的法律体系。如各国都十分重视以法律的形式来确认土地的产权归属,以及土地的经营方式与分配制度,均用很大的篇幅来规定侵犯破坏土地制度的罪与罚;对与农业生产相联系的诸如水利、环境、畜牧、厩库、天文历法,也都受到历代立法者的重视。尤其是天文历法方面的规定,历代法典都特设专条对破坏或私习天文历法的行为给予极其严厉的惩罚。这在世界法律史上是极其少见的。历法的发达与法律对它的确认和保护,是农本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鲜明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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