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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代农业产业化的经济法思考

    时间:2021-03-15 12:05: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农业产业化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新农村建设的重要途径。在我国的现在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尚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影响着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走向。所以,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一定要得到法律制度的强力支持,特别是给予其以经济法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农业;产业化;经济法
      农业是我国十分重要的一项基础性产业,对于一个已经拥有十四亿多人口的世界大国而言显得极其重要。自从本世纪初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经济得到了更快的发展,但同时又导致原本基础就相当薄弱的农业面临着愈加激烈的国际竞争环境。所以,一定要建立健全自主化的现代农业发展体系,从而真正实现我国农业的产业化。
      1 现代农业产业化需要得到经济法支持的迫切性
      (1)农业产业化能够凸显出经济法的价值理念。经济法属于社会责任本位法,是以追求社会总体利益为其主要任务,追求经济安全、经济自由和社会实质公平的。因此,追求社会效益应当优于追求经济效益,并且要将重公平和兼顾效率视为重要的行为准则。我国农业产业不仅风险大,而且投资的期限长,收益也不够稳定,但这一产业对国家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却有着无法忽视的重要价值,所以其社会效益强于一般意义上的经济效益。施行农业产业化是提升农民群众收入的重要方式,能够让农民这一弱势群体和别的市场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从形式上的公平逐步转化为实质上的公平,这也是经济法观念的一种表现。
      (2)农业产业化要切实遵循经济法国家干预之原则。当前,"三农"问题已经成为关系到改革开放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一个重大问题。这是由于将我国这么一个广阔地域范围之中数量尤其是拥有如此巨大数量的农民群体置于显失平等或者公平境地的社会发展现状,这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目标以及宗旨显然是格格不入的。正是"三农"问题在我国社会发展中所处的劣势地位以及处境,决定了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一定要坚持国家适度干预之原则。
      (3)切实落实解决农业产业化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含于经济法体系当中。经济法体系主要有市场主体、市场规制、宏观调控和社会保障等法律制度。农业产业化中的大量问题通常就集中于以上各方面。有鉴于此,运用健全完善的经济法制度,能够有效促进我国农业问题的有效解决,进而推动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新发展。
      2 我国现代农业产业化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近些年来,全国各地农业产业化已经取得了非常可喜的成绩,也呈现出极好的发展趋势。然而,在实施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也产生了一部分问题,突出表现为以下四点。
      (1)农业市场主体制度不够健全。首先是缺乏农业产业化经营载体,力量不够充实。专门开展农产品加工与经营的农业产业化组织不仅数量少、规模小,而且力量十分薄弱,同时组织制度建设也不够完善,无法有效带动广大农户实施专业化生产。其次是农户合作观念与意识不佳,缺少相关的合作法律制度,缺少对农户合作进行引导与组织上的规范,以至于农户组织化与协调化能力较差。最后是尚未形成激励与约束机制,农户组织化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缺少激励制度加以支持。
      (2)农业市场总体发展水平偏低,竞争能力不够强,市场秩序也不够规范。因为我国农民通常采取的分散型生产经营方式制约了农产品更好地进行交易,大量无组织状态进入到市场之中,导致其在市场中往往处在被动的地位上,缺少足够的市场竞争能力以及自我保护能力,无法与社会上的各种利益集团分庭抗礼。因为缺少代表其利益实施市场竞争与自我保护的相应市场主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不够匹配,难以适应当前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
      (3)对农业产业化层面上的调控力度还不够大。鉴于我国农业产业化的持续发展,资金的需求量也在不断地增加,这就需要有全面的金融服务和财政支持和其保持配套。然而,我国农村广泛存在着的抑制金融与财政供给的相关政策,导致农业产业化无法得到更多的资金支持,从而影响到了农业产业化的进一步发展。
      (4)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在我国这么一个农民群体占人口绝大部分的发展中国家,农村地区的社会保障始终是我国整个社会保障体系中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主要包含了养老保障、医疗保险以及最低生活保障等各个方面。一直以来,我国的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十分滞后,这已经成为我国社保机制建设中的薄弱一环,甚至已经成为妨碍我国新农村建设的一大障碍,突出表现为社会保障的层次偏低、覆盖面偏窄,社会化程度和保障功能比较差以及社保项目管理混乱等方面。
      3 经济法支持下的现代农业产业化发展策略
      (一)加强农业市场主体的经济法支持
      农业产业化的主体当然是农民,而农村地区的民间组织则是我国农村经济与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之一,在农业产业化和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不断增加。我国《农业法》已经明确规定了国家要积极支持与鼓励农业、农村以及农民自发组织的民间社团。在现实中也相应地建立起一些民间组织,然而因为各地政府部门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大,导致以上组织尚未真正发挥出自身的积极作用。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背景之下,十分有必要重新审视农村民间组织所具有的突出作用,大力培育各类农村民间组织。有鉴于此,要尽快制定出台《农村民间组织法》,以指导农业市场主体的健全完善工作。因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还不够明晰,一定要全面界定农户对于所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保障土地权利人能够享有知情权与参与权,并为培育健全完善的农村土地市场创设出相应的条件。一定要在给予农民足够土地财产权的基础上承认农民拥有对土地地面价值增值具有的所有权,明确国家与农民间存在的租佃关系,推动农民加大对土地的投入力度而提升生产率。要精心呵护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与主动性,尽快健全完善《土地管理法》以及《农村土地承包法》,从而为合理使用农村土地与稳定农村社会关系提供强大的法律保障。
      (二)加强农业市场交易秩序的经济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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