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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假币标语的更新且看金融法制观念的变迁

    时间:2021-03-09 12:03: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假币,人们深恶痛绝。在日常生活中,面对假币,市场经营者从“发现假币,一律没收”开始,不乏告知一些让人感到恐慌的过激表达,诸如“发现假币,立即砸昏”、“发现假币,乱棍打死”。然而当前出现更多的却是“发现假币,立即报警”的标语。从暴力标语到文明标语的现象更新,体现了近来人民银行金融宣传的成效,暗含着金融法制观念的渐入人心。
      一、暴力标语现象的观念成因
      (一)人治观念的影响
      杀人者,死;杀人抵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这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民间俗语。虽说东方文化含蓄内敛,但从古至今人们嫉恶如仇,惩恶扬善的伦理观念也隐含了以恶治恶,以暴制暴的思维习惯。“发现假币,立即砸昏”、“发现假币,乱棍打死”等一些让人胆战心惊的标语也折射了这一习惯观念。暴力标语现象的既存,归根结底是人治观念的根深蒂固。人定胜天的过犹——过分强调人的主观能动性,而轻视制度的作用。对假币的无权没收,对持有人砸晕打死的恐吓,无需任何程序、方式,任凭个人打咂、没收,它不要实体、程序的制度予以规范与保障,拒绝被纳入法治的运转轨道。
      (二)公力救济观念的缺失
      历史上让人引以为豪的“包青天”屈指可数,千百年来的实证经验强有力地造就了我们的私力救济观念,私力救济的手段在一定程度上能带来某种威慑力。现行法律虽然明文规定,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但由于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同时相对来说,公权力介入的成本较大,如果只是针对少量的假币,似乎采用私力救济来得直接有效。
      (三)人“趋利避害”本能观念的结果
      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因此,人民币的支付和流通是国家法律的强制力予以保障的,市场主体不能仅凭自己的主观如怀疑、喜好等对人民币进行拒收。那么,无形中增加了市场主体持有假币的风险和机率。人作为“趋利避害”的动物,在本身识别真假币能力有限的情形下,就只能靠言辞的恐吓表达来弥补防范能力的不足,意图取的真币带来的利,避开假币带来的害。
      二、金融法制观念渐进的动因
      (一)从制度层面来讲,金融法制逐步建立健全为金融法制观念的渐进提供了制度基础
      社会在不断地变动和发展,反映并用以调整社会关系的法制也必然要相应地改变自身。由于经济金融在国民经济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地位不断得以攀升,积极有效地推动了金融法制工作。
      近年来金融法制不断得以建立健全,先后制定、修改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人民币管理条例》、《反假人民币奖励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法》等金融法律法规和规章。法为人们的行为设置了规范模式,这些现行法为金融法制观念的渐入人心提供了制度基础。
      (二)从技术层面来讲,金融法制宣传力度不断加大,金融法制观念入人心
      基层央行以执行货币政策、提供金融服务、维护金融稳定三大职能为原点,结合地方实际,利用各种平台、借助多种力量,开展形式多样的金融法制宣传活动,普通百姓的金融法治意识得到了提升,金融法制观念不断增强。
      随着基层央行金融宣传工作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的逐步加深,在反假币相关法律问题上,普通百姓已普遍意识到对假币的收缴由银行和公安等部门来管,个人和其他组织无法律授权。对假币持有者采取恐吓、打骂等暴力手段,不但不利于解决问题,反而可能会引来官司上身,最后还得赔钱。因此,解决假币问题的最优选择是寻找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三)从对法的态度上来讲,金融法制观念的增强是守法到信法的过渡推进
      守法只是公民的一项基本宪法义务,要构建法治国家,社会应信法。毕竟伪造、非法持有使用假币只是少数不守法分子所为,而“发现假币,立即报警”则需要大多数守法者相信法律而应为。
      观念引发行动,行动形成习惯甚至信仰。从“发现假币,立即报警”可以看出,现在当人们防卫或者避免不法侵害时,首先选择的是法律途径。换句话说,对法的态度不少社会大众已不再是仅仅停留在遵守的义务上了,而是从心理上产生了信任。
      三、金融法制观念渐进的启发
      (一)条法是出发点
      进一步建立健全反假货币相关法律制度,强化反假币立法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弥补制度缺失。虽然我国反假币立法已有《刑法》、《中国人民银行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但在细看有关立法,对于假币善良持有者的权益保护的责任可以说是“一边倒”的单方面加于人们自己身上。一旦持有或使用假币,相关人重则上刑律,轻则被没收。
      从产权的视角看,人民币作为权益交换载体,在其受到非法侵害时,国家强制力应担当起职权,维护人民币管理秩序和流通安全等责任政府职责,并给予善良人们予以救济通道。有鉴于此,在对《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修改时,对假币持有人能够证明其持有假币是非恶意、来源合法,国家应当予以赔偿或补偿。特别是对已经破获的假币案,善良持有人更应得到完全赔偿。那么,目前一味的无偿收缴这种对善意假币持有人的制度性伤害将会有所补偿。
      (二)执法是着力点
      加大反假币执法力度,彰显惩罚效应。目前我国反假货币,从法律到法规、部门规章有一套较为系统的法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只有通过有效地执行才能形成应有的震慑效果。
      透过基层央行反假的成果,折射出相关部门的反假币的执法力度在加大。严格执法、严肃惩罚使得整个社会有了法的氛围,鼓舞了群众参与的勇气和信心,而广大群众的主动举报又给执法部门的反假工作注入了活力。这种积极的互动为反假工作有力的发动提供了支撑。
      (三)普法是助推器
      加强金融法制宣传普及,填充普及漏洞。普通百姓面对众多的反假币相关法律法规,不用讲法律内容,恐怕连法律的名称都难以说清楚。如果普法不到位,法将无法被熟悉、认同,从而形成非法收缴失序和依法收缴难以开展等执行上的困境,最终可能导致法将不法。
      要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必须要有强有力的宣传工作作保证,不断改进创新宣传方法,增强宣传工作的吸引力、影响力。同时宣传必须抓住重点,及时满足大众现实需求。在反假币宣传时,对假币违法犯罪的标准、收缴办法、检举假币的奖励办法以及金融消费权益等具体规定应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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