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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之路

    时间:2021-03-09 00:04:3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1999年11月4日是世界金融发展史上留下纪录的一天。美国国会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性票数,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结束了美国长达66年之久的金融分业历史,当时的总统克林顿称这一变化“将带来金融机构业务的历史性变革”。经济观察家们认为,新法案的通过对全球都将产生深刻影响,它标志着全球金融业告别了分业经营,重新进入混业经营时代。
      
      混业经营从低级阶段走入高级阶段
      
      混业经营并非新鲜之事。纵观20世纪以来金融业经营体制走过了从初级阶段的混业经营—发展阶段的分业经营—发达阶段的混业经营的否定之否定的发展历程,与1933年以前的混业经营有本质性区别,已经从低级阶段步入发展的高级阶段。
      早期的银行就像百货商店,不论信贷、证券还是保险,各种金融产品都可以经营。这种模式是自然而然演化而来,并得到了各国法律的默许。从19世纪初开始,美国商业银行兼营证券业务,主要是兼营证券的承销。尤其是美国州银行可以经营几乎所有的证券业务,而国民银行(即在美联储注册的商业银行)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由于上述原因,1900年开始,大量的国民银行把证券业务转交其附属的州银行经营。
      20世纪30年代美国出现的“大危机”,惊醒了银行与证券业“百年和好”的美梦。这次经济危机的爆发,波及了整个西方世界。仅美国就有约11000家银行倒闭或被兼并,约占银行总数的40%多,整个金融体系陷入一片混乱,美国公众信心跌至谷底。为了挽救陷于瘫痪的金融业,美国政府相继通过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1934年《证券交易法》和1940年《投资公司法》。这一系列法案规定,以存贷款业务为主的商业银行,不能从事证券投资等长期投资,同时,投资银行也不得经营存贷款业务。这样,美国以法律的形式,在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设立了一堵业务分离看不见的“柏林墙”。
      
      银行、保险、证券分开经营,原来的“百货商店”变成了“专卖店”。这样做的最大益处,就是避免了银行资金流入高风险的证券市场,进而达到稳定金融的最终目标。美国实施分业经营体制后,迅速恢复了公众信心,为经济复苏创造了条件。此后,半个多世纪里,尽管共和、民主两党“轮番坐庄”,国会山上的政客来去匆匆,而分业经营的格局依旧。
      一些国家在二战后也效仿美国分业经营的模式。比如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韩国和一些拉美国家纷纷转向分业经营。而另外一些国家没有亦步亦趋,遵循大陆法系的欧洲主要工业化国家继续实行混业经营体制。在这方面,德国的做法最为经典。德国政府认为,分业经营的最大弊病就是降低了金融业的竞争,造成金融运行效率低下。要稳定金融,不能光靠分业经营,必须稳定货币。若要稳定货币,必须搞活微观金融,让微观金融进行充分的竞争。因此,德国始终坚持金融混业经营。根据德国法律规定,银行可以经营所有的金融业务,它的融资范围涵盖面广,包括商业银行、私人债券、国际债券发行等各种业务,不论是个人、公司还是公共部门,都是银行的服务对象。长期以来,德国金融运行一直相当平稳,足见混业经营并非“洪水猛兽”。
      这一时期,国际金融经营体系分化为两个“阵营”: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混业经营体制。总的看来,分业经营成为该时期的主流。
      天下之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世界经济日趋一体化,金融业重现交叉混合的趋势。由于股市、债市直接融资比通过银行贷款间接融资成本要小得多,越来越多的企业与商业银行“脱媒”,与证券公司打得火热,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在分业经营体制国家这种情况尤为严重。
      新的金融创新工具模糊了不同金融机构的业务界限,银行、证券和保险三者的产品日渐趋同。商业银行不得不以变求生,通过金融工具的创新,绕过政府的管制,悄悄涉足证券业务。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也通过设立基金等方式,变相地承揽存贷款业务,在这个阶段,很多国家政府缓缓开启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大门。1981年5月,日本修改了银行法、证券法,规定银行可以经营证券业务。经过1992年的金融改革,日本银行和证券公司可以互相收购,业务也可以相互交叉。到1998年12月日本彻底放弃了分业经营。英国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到1992年完成了这一过渡。
      与英日等国相比,美国较晚放弃金融分业经营体制。其实在废止《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之前,分业经营在美国已经名不符实。通过各种金融创新业务的推出,金融分业的最初界限已经很模糊了。1987年6月,美联储同意三家银行控股公司——花旗集团、银行家信托公司和J.P摩根保证公司承销1933年法案禁止的证券、商业票据、某些市政收入债券、抵押债券和按揭证券;1987年美联储还允许商业银行控股公司建立单独的非银行“子公司”;1989年又批准大银行控股公司的证券子公司可以经营公司债券承销、买卖业务等。1990年9月,经美联储批准,摩根银行可以经销企业股票;1995年5月,美国众议院银行事务委员会通过改革提案,建议解除银行涉足证券业的禁令。分业经营体制开始土崩瓦解。
      1999年11月,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标志着在国际金融体系发展过程中又一次划时代的变革,美国由分业经营体制向混业经营体制的转变,影响的不仅仅是美国金融业,而是全球金融格局的转变。美国全面转变为混业经营时,世界上大部分发达国家或地区都已转变为混业经营体制。正是因为美国的加入,使得混业经营成为真正全球性的潮流。标志着在20世纪作为全球金融业主流的分业经营体制正式终结,它最终在新世纪被混业经营的新潮流所取代。
      美国金融经营体制的全面转变提高了美国金融业在国际竞争中的地位。长期以来,一些不合时宜的金融管制法令严重影响了美国金融业效率的提高。20世纪80年代中前期,在世界前十大银行排名中,第一到第六的“交椅”均被日本的银行所占据,而美国享有盛誉的花旗银行排在倒数第几位上。
      金融国际化的发展使各国争夺全球金融市场的竞争更加激烈。这种竞争已不限于某一领域或某一产品,它包括提供金融服务的深度和广度以及速度、金融组合方式、资金运营能力、金融监管水平、金融专业人员素质等各个方面。竞争方式也不仅仅是提供产品占领市场份额,还包括兼并机构争夺人才。在这个趋势下,各国经济都不可避免地受到世界经济的影响,因此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偏安一隅、孤立发展。
      金融全球化发展的趋势,决定了金融混业经营的必然。金融全球化表现之一是全球银行业合并和兼并的浪潮和超巨型跨国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不断涌现。近几年来,全球爆发了规模空前的金融业并购热潮,大银行全能化与综合化经营成为大势所趋,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之间的交叉并购成为新热点,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之间的跨业兼并,打破了传统分业经营的坚冰,使银行、证券、保险业日益紧密地融合在一起,从1987年起,美联储先后批准一些银行控股公司经营业务。1989年又批准花旗等五大银行直接包销企业债券和股票,使美国商业银行向全能银行迈进一大步。1998年4月美国花旗银行与旅行者集团的合并是混业的典型,合并后的花旗集团成为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基金等全方位金融业务于一体的“金融超级市场”。
      
      美国混业经营的主要形式
      
      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规定,可从事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控股公司、国民银行和投资银行控股公司。由于投资银行控股公司不从事储蓄银行业务,实际上,从事综合性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主要有金融控股公司和国民银行。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核心内容是“促进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经营”。该法案允许一些合格的银行控股公司以及国民银行的子公司从事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允许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相互渗透,实现联合经营,同时对各州禁止保险公司涉足银行业活动的权力加以某种限制。那么,这种混业经营体制的代表性模式就是金融控股公司。
      《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在对《银行控股公司法》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改的基础上,确立了金融控股公司这一组织形式。长期以来,银行控股公司旗下只能拥有银行和其他储蓄金融机构,这些公司的业务内容和资金规模受到严格的限制。而新的金融控股公司可以拥有包括商业银行,其他储蓄金融机构、投资银行(证券公司)、金融公司、各类保险公司、互助基金等经营不同业务的下属公司。
      美国混业经营的另一形式就是银行金融子公司。在《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出台之前,银行子公司的业务主要限定于传统的储蓄贷款业务。《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在扩大银行子公司业务范围的同时,把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银行子公司改名为金融子公司。该法涉及的银行主要是由财政部监管的国民银行,州设银行的子公司业务由州监管当局做出决定。
      虽然银行金融子公司也能从事混业经营,但与金融控股公司相比,其业务受到一定限制。据《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的条款,金融子公司可从事包括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在内的金融业务,但保险业务必须限定于代理业务,金融子公司不得自己受理保险业务,不得进行保险公司的投资业务。除以上永久性限制外,金融子公司在五年内,不能从事以持有企业股票为主的证券公司业务。就业务种类而言,金融子公司可以从事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的金融性质的业务和其附带业务。
      银行从事混业经营需要具备较高的商业信誉。作为建立金融子公司的条件,资产规模进入前50位的银行,其无担保长期债券的信用评估级别需达到单A以上。2000年3月的补充暂行条例规定51至100位的银行与前50位银行实施同一标准。就规模而言,所有银行金融子公司的总资产必须少于母银行总资产的45%,而且最多不超过500亿美元。
      1999年年底,银行控股公司下属的20条证券公司①共有51家,其中两家的总资产超过500亿美元。如果这两家证券公司要转为银行金融子公司,将面临被迫压缩总资产的问题。这说明采用银行金融子公司的方式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享受规模经济的效益,因此,对银行金融子公司资产规模的限制,能引导更多的金融企业采用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
      与金融控股公司相比,银行金融子公司不仅在业务范围方面受到较多的限制,而且在设置条件方面也面临较高的要求。这种差异反映了金融控股公司和银行金融子公司的风险差别,银行金融子公司的风险要明显超过金融控股公司,这是因为银行与子公司的联系过于密切,银行更容易受子公司的牵连。因而持这一观点的人反对采用银行金融子公司的形式。
      在美国金融监管部门中,美联储(FRB)代表了以上这种观点,而财政部则主张采用银行金融子公司的形式。FRB的理由是这一做法会引起市场的不公正竞争。银行作为特殊的企业,在许多方面受政府的特殊保护和优惠,由此产生的利益有可能转移给从事证券和保险业务的子公司。其结果,独立的证券和保险公司则处于不利地位。另外,金融子公司的风险有可能转移到母银行从而增加银行部门的系统风险。而财政部认为,多种形式的经营方式有利于强化市场竞争机制。除此之外在金融子公司的经营效果好于母银行的情况下,金融子公司形式有助于改善母银行的经营效果。
      我们以美国三大证券公司之一的摩根士丹利来加以说明(图1为美国的摩根士丹利的组织架构图)。由于混业经营给传统金融服务业带来了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服务成本、发挥品牌效应等诸多利益,同时在组织架构创新方面也使金融控股集团公司得到应有的发挥。商业银行涉足证券、保险等领域给原有的证券公司提出了挑战,在这种压力下,证券行业的各个公司也积极通过金融控股、兼并收购等措施,拓展并专业化细分其各种业务,其组织架构也随之呈现出金融控股集团化和管理扁平化的特征。
      摩根士丹利成立于1935年,是J.P.摩根公司投资银行业务的继承者,作为投资银行业的巨头,摩根士丹利公司在交易、承销和兼并咨询业务(机构客户业务)中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迪恩·威特在零售经纪领域(即向小投资者出售股票、债券和共同基金)也处于领导者的位置,虽然业务面较窄,但利润非常高。1997年两家公司合并,合并后公司全面整合了业务力量,并未简单按照两个公司各自拳头项目——机构业务、零售经纪业务(即按服务对象)来分类,而是将两个公司的力量综合在一起,按照业务的性质来分类,这样就使两个公司的资源得到最有效率的配置,同时也减少了管理的层次,有利于业务相近员工的沟通,使两个公司真正融合到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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