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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

    时间:2021-03-08 20:00:0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循环经济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需要健全的法律体系作为保障,因此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构建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主要阐述了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现状及国外体系构建对我国的启示,论述了当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措施。
      关键词:循环经济 法律体系 完善措施
      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增长、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是必然选择。循环经济的建设并非一朝一夕之事,涉及到庞大的系统工程,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循环经济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现阶段,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已经初具雏形,因此对于体系的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法律法规不配套、不协调、缺乏操作性是当前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因此要注重法律法规的配套与协调,健全实施细则及体系结构,不断完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一、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相关概念
      (一)循环经济
      综合国内外相关解释,循环经济主要是指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不断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资源的循环利用的发展方式,是主要依靠生态型资源来发展经济,迎合经济增长模式的可持续发展理念。
      (二)循环经济法律体系
      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主要是指由现行的所有循环经济法律法规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主要分为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纵向体系主要包括循环经济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法规,横向体系主要是指综合性和行业性的经济法律,如《清洁生产法》、《食品再生利用法》等等。在我国,现行的循环经济基本立法主要有《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是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和法律支撑[1]。
      二、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建设现状
      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同其他法律体系一样,由基本法、综合法、专门法和相关法组成。循环经济基本法主要有两部,分别是2002年通过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和2008年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其中《循环经济促进法》对于我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具有里程碑式的重要意义,以“减量化”有限的原则全面规定了循环经济的制度。综合法主要包括《固体废弃物管理办法》、《资源高效利用促进法》等,专门法主要是指《可再生能源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法防治法》等,相关法主要根据行业划分,包括《水资源污染防治法》、《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绿色采购法》等[2]。
      总的来说,虽然我国在循环经济发展上已经确立了一些法律法规,但是仍然存在法律不健全、立法不全、法律位阶低、配套措施不完善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国外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构建的经验及启示
      循环经济的思潮最早发源于国外,经过长达数十年的发展,其法律体系构建已非常完善。德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实施循环经济法的国家之一,循环经济立法是非常完备的,其法律体系主要由法律、条例、指南三部分组成,层次分明。日本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发展模式主要以基本法为主,统率综合法和各类专项立法。美国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构成主要为单行法,以预防优先为原则进行立法,强调抑制废物的生成。
      历史实践证明,主动学习和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理论、经验、做法,才能促进本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因此,我国在循环经济法律体系的完善上也要主动向发达国家学习,首先要重视循环经济的基本法的立法,用法律手段推动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要注意细化各项立法,分层次立法,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确保循环立法的可操作性和实践性。
      四、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构建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
      我国现行的循环经济法律法规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条款过于僵硬,导致行政人员和司法人员执法困难。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缺乏实施细则,缺乏监管力度。以《清洁生产促进法》为例,该部法律中绝大多数都是关于指导性或者标准性的规则,没有实施细则,整部法律中规定企业义务的条款仅仅只有11条,导致执法部门对企业缺乏监管力度,处罚达不到理想的效果,增加了该部法律的实施难度。第二,缺乏执法保障,造成执法困难。现行的循环经济法律体系中,仅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行政处罚法》等法律中有个别条例明确了具体的执法措施、处罚细则,在执行其它法律条款时都均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法权,形成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执法困难的局面。
      (二)法律法规不协调
      当前我国的各个法律体系的构架都是按照宪法—基本法—行政法规—规章的顺序进行不断完善的,这样的构建顺序导致了基本法的不健全不完善,与下阶法存在很多重复交叉的地方,容易出现法律位阶冲突问题。一方面不同位阶的法律会存在冲突,由于法律法规文件往往由不同层级的权利机关制定,因此就会出现地方法律与中央法律存在矛盾的局面,影响了法律的严肃性。另一方面,表现为相同位阶的法律冲突,地方性法规的冲突会导致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在处理法律案件的时候只能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处理案件,有些时候可能会损坏某个地方政府或公民的权益。例如:在关于产品回收问题上《清洁生产促进法》和《循环经济促进法》都有着具体的规定,《清洁生产促进法》规定关于产品的回收名目及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制定,而《循环经济促进法》则规定由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部门制定。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协调导致循环经济存在多头管理、执法依据相互矛盾的问题,无法对循环经济实现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三)相关法律法规不配套
      循环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与环境保护、污染治理、能源节约等方面息息相关,也和市场经济、政府决策等有紧密的联系。因此,在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也需要其它部门法律法规的配合与支持,使循环经济法律体系能够成为完整的有机整体。但是,现阶段我国关于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往往都是法出多门,存在很多法律空白,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更是存在严重的不匹配,在金融法、财税法、企业法等法律中都未对循环经济作出相关规定,导致我国循环经济法律体系存在明显的缺陷,无法建立起完善的循环型经济社会[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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