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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2P网络借贷中非法集资行为之辨析

    时间:2021-03-08 16:00: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对P2P网络借贷中非法集资行为的法律规制不容忽视。央行发布的对网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在性质上更多的是一种风险提示。对于P2P网络借贷中实施的相关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仍应对具体的行为作具体的辨析。在P2P网贷中,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本质应是网贷中相关主体募集资金后从事非法金融业务,进行资本货币经营活动。而构成集资诈骗的关键仍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资金的目的。
      关键词:P2P网络借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
      我国P2P网络借贷几乎与国外同步出现,近年来得到了蓬勃发展。在本土化的过程中,P2P网络借贷在创新融资模式的同时,随之而来的犯罪现象也层出不穷。其中最主要的在于很多P2P网络借贷经过发展异化,往往游离于法律规制的边缘,甚至触碰法律的红线,成为法律打击的对象。特别是去年年底央行副行长明确申明针对P2P网络贷款等互联网金融模式的两条原则,即不能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这两条红线。[1]P2P网络借贷已逐渐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有鉴于此,在相关部门对P2P网贷的法律规制由松到紧的今天,对网贷中相关行为是否涉及违法犯罪,特别是对其中涉及的有关非法集资行为的界定与辨析,显得尤为重要。
      一、P2P网络借贷运作模式
      所谓P2P(Peer to Peer)网络借贷,是指有资金并且有理财投资想法的人,通过第三方网络平台牵线搭桥,将资金贷给其他有借款需求的人。从本质上看,P2P应当是一个撮合交易的平台,为资金需求方和资金出资方提供供求信息服务,解决资金需求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提供的是点对点服务,在本质上应是一个中介服务平台。
      传统的借贷市场无论是企业借款还是个人借款,一般都是通过银行类或准银行类金融企业作为中介机构实现的,个人或企业将闲散资金以各种存款的形式汇集到银行类金融中介机构,然后由银行类金融中介机构以自己名义作为债权人的身份对外放款。而P2P网络借贷的出现改变了这种间接金融方式。凭借互联网技术,通过P2P的网络平台实现时间和空间的无缝对接,出借人可以自行将钱出借给在平台上的借款人,平台的管理者通过制定各种交易规则来确保出借人更好地了解借款人以及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担保等借款要素,自行决定是否借款、借款给谁、借款多少以及借款期限和利率,实现自助式借贷交易。同时,平台管理者提供一系列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信用评级、借款信息调查认定、借款信用管理、债权追索等中介服务。基于这些服务,平台管理者根据一定标准收取借款双方的服务费用。
      然而,随着社会实践的发展和金融服务的需要,P2P网络借贷在原有的基础上进一步的发展异化,突破了原有网贷平台作为纯粹的中介服务平台的模式,导致目前在网贷行业中乱象丛生。因行业本身缺乏自律及相关立法的滞后,P2P网贷平台产生了很多法律风险,特别是刑法上的风险。
      二、P2P网络借贷与非法集资问题的由来
      由于国外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和相对宽松的金融法律环境,P2P网络借贷发展的如火如荼,但在国内对金融行业进行特别保护的法律环境下,该模式存在的法律风险并不容忽视。
      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以开展P2P网络借贷业务为名实施非法集资行为"作出了界定,具体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类,理财-资金池模式,即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第二类,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行为,为部分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借款人身份真实性核查义务,未能及时发现甚至默许借款人在平台上以多个虚假借款人的名义发布大量虚假借款信息(又称借款标),向不特定多数人募集资金。第三类,庞氏骗局模式,个别P2P网络借贷平台经营者,发布虚假的高利借款标募集资金,并采用在前期借新贷还旧贷的庞氏骗局模式或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从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所做的界定可以看出,这一界定只是最低限度的提出了P2P网络借贷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界限,并不是明确具体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标准。央行的界定更多的是对网贷行业非法集资的风险进行了提示,而不能作为相关行为非法集资的判断标准。要正确的界定P2P网贷行业中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集资,需对相关的行为作进一步的分析。
      三、对P2P网贷几种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的辨析
      (一)理财-资金池模式网络借贷的法律界定
      行业盛行的理财-资金池模式,即P2P网络借贷平台通过将借款需求设计成理财产品出售给放贷人,或者先归集资金、再寻找借款对象等方式,使放贷人资金进入平台的中间账户,产生资金池。此类模式如今广泛被国内P2P网贷平台采用。
      有论者认为,理财-资金池模式的网络借贷构成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理由如下:首先,因其客户是社会上不特定的人,其对出借人支付利息,对借款人收取利息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即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的第四个条件。其次,根据网贷平台的交易流程,出借人是可以收到利息回报的,所以网贷平台的行为也符合上述《解释》中规定第三个条件。再次,网贷平台既然做的是网络借贷,那必然要设立网站。网站作为一个新的传媒,通过网站平台的宣传符合上述《解释》中规定的第二个条件。最后,依据《商业银行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是需要批准的。而网贷平台只是通过了工商登记,并无中国银监会的批准,所以其经营的合法性存在问题,符合上述《解释》的第一个条件。因此,理财-资金池模式实施的相关行为,从刑法的规定来看,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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