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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礼》确立的司法制度理性考论

    时间:2021-03-07 08:00:1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周礼》将天人相应、阴阳五行、义理象数之哲学理念融入司法制度的设计之中,构成了司法制度的合理内核。秋官、路鼓、肺石、三刺、五听、五戒、五禁、五刑、五罚、九棘、嘉石、圜土等司法制度的设计体现了先秦时期天人相应、阴阳五行、义理象数之理念。《周礼》还将儒家的仁爱、慎刑观念融入司法制度的建構之中,形成了多层级的预防犯罪发生的规范体系。三刺、三宥、三赦制度是基于仁善之理念设计的慎刑制度。
      关键词:《周礼》;司法制度;天人相应;理性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0751(2019)02-0057-10
      《周礼》又名《周官》,成书于战国中后期①,是一部规模宏大且较为系统的有关官制的著作,其中有关司法机构的设置、职权及处理司法事务的程序的设计,影响了古代中国两千多年,堪称古代中国司法制度的圭臬。《周礼》的作者继承了战国时期以前诸子百家的优秀研究成果,以及战国时期人们普遍接受的哲学观念和国家管理思想,如天人相应、阴阳五行协和、义理象数、仁爱、慎刑、政教统一等观念和思想,并将其融入司法制度设计之中,构成司法制度的精神实质和合理内核。正是由于《周礼》设计的司法制度的继承性和合理性,使得《周礼》在西汉晚期被刘向、刘歆父子推出密室后迅速引起研究热潮,并对其面世后的古代中国政治制度和司法制度产生了深远影响,其所设计的部分司法制度蓝图变成现实并影响了后世,如秋官、登闻鼓、五刑等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末。《周礼》在唐代被列为“经”,取得了较高的经学地位,成为“三礼”②之首。任何事物都有缘起,一部经典著作能够传世并型构现实,一定有支撑其生命力的因素存在。制度的生命力在于理性或理念,在于制度所蕴含的精神文化及其合理内核。有关《周礼》之司法制度的研究成果多集中在具体的诉讼制度方面③,对于《周礼》确立的司法制度的理性内核及其反映的时代文化特征的研究较少且缺乏系统性。本文尝试探讨《周礼》确立的司法制度理性,以就教于方家。
      一、《周礼》司法制度设计中的天人相应、阴阳五行之理念
      根据中国古代哲学理论,人作为天地化生的产物,其生命活动离不开宇宙自然,其精神活动也离不开宇宙自然。“人以天地之气生,四时之法成。”④仰观、俯察、取类比象是古代人认识自然和社会,进而设计社会制度的思维方式。《周礼》将中国古代有关宇宙自然的认识融入官制的设计之中,将哲学理念与职官制度相结合。这是《周礼》的一大特色,也是《周礼》经久不衰的生命力所在。
      司法机构、司法官是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官制的设置上,《周礼》根据天地四时六合理论,将国家机构分为“六官”,即天官、地官、春官、夏官、秋官和冬官。“天地四时之官,即六卿也。天官主治,地官主教,春官主礼,夏官主政,秋官主刑,冬官主事。六官,官各六十,则合有三百六十官。”⑤《天官·小宰》郑玄注曰:“六官之属三百六十,象天地四时日月星辰之度数,天道备矣。”此外,周官之“周”还有“周天”之意。《说文》曰:“周,密也。”周,在词意上有绕一圈之意。天圆地方是中国古代关于天地的形象认识,因此,“周官”之名本身就有法天之寓意。秋官为《周礼》中的司法机构或司法官,其冠名和职能均被纳入“天人相应、阴阳五行”的官制设计之中。《周礼》中“六官”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与阴阳五行理论是相契合的。“春官为木正,夏官为火正,秋官为金正,中官为土正。”⑥地官,又称土官;司徒,又称司土。天官为天子贰官,又名冢宰,不言“司”,协助天子统摄百官,不归属五行;其余五官分别名曰司徒、司礼(宗伯)、司马、司寇和司空,与土、木、火、金和水相对应。根据四时阴阳理论,秋属阴,代表气体下降的运行方向。在五行上,秋属金,秋天树叶凋落,有肃杀之气,代表气体向内收缩的运动方式。在阴阳二气的消长上,立秋之后,阴阳平衡被打破,开始阴长阳消的渐变过程,秋天审案行刑,有顺阴助阳之理,是顺应天道之行为。《秋官·叙官》郑目录云:“象秋所立之官。寇,害也。秋,遒也,如秋义杀害收聚敛藏于万物也。”
      根据中国古代哲学理念,诉讼属“阴”,在情感上表现为忧。因此,司法官在审理狱讼案件时,“如得其情,则哀矜而勿喜”⑦,这是人们对待诉讼的正确态度。在方位上,左为阳,右为阴;东为阳,西为阴;东方为木,西方为金,木主生发,金主内收。
      《周礼》在设计诉讼制度时将左右这一阴阳哲学理念融入其中,“左”代表道德教化,“右”代表诉讼或刑罚。如《秋官·朝士》曰:“左嘉石,平罢民焉;右肺石,远穷民焉。”《秋官·大司寇》曰:“以嘉石平罢民,凡万民之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桎梏而坐诸嘉石,役诸司空。重罪,旬有三日坐,期役;其次,九日坐,九月役;其次,七日坐,七月役;其次,五日坐,五月役;其下罪,三日坐,三月役,使州里任之,则宥而舍之。”这里的“罢民”是指“有罪过而未丽于法而害于州里者”,意思是有过错但未构成犯罪的行为人,其行为属于违礼行为,应归入教化改造的范畴。“丽者,附也。未附于法,未著于法也。”⑧对“罢民”施行的“坐”“役”之罚属于教化之罚,而非刑罚之罚,故为“左”嘉石之罚。《周礼》所称刑罚意义上的“刑”指的是有亏形体的责罚,除此之外,不能称为“刑”。《地官·司救》记载的司救职能充分说明了嘉石在惩戒违礼行为方面的教化作用:“司救掌万民之邪恶过失而诛让之,以礼防禁而救之。凡民之有邪恶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加明刑,耻诸嘉石,役诸司空。其有过失者,三让而罚,三罚而归于圜土。”这里的“诛”为责罚之意。对有邪恶过失者的责罚方式是用礼来教化,促使行为人改过从善。嘉石之耻坐、司空之劳役、圜土之收教等都是对违礼行为人的教化型刑罚,是促使行为人改恶从善的教化手段。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的一段时间内施行的劳教制度有点类似于嘉石平罢民的做法。
      右属阴。肺石制度是一种告诉制度,属于诉讼范畴。关于肺石制度的作用,《秋官·大司寇》中有进一步的延展说明:“以肺石远穷民,凡远、近、惸、独、老、幼之欲有复于上而其长弗达者,立于肺石三日,士听其辞,以告于上而罪其长。”可见,肺石制度是为了解决“穷民”告状难的问题而设立的,其实质是告诉的一种补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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