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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试析领事裁判权对晚清司法制度的影响

    时间:2021-03-07 04:01:5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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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随着清王朝的日益衰微,西方列强的迅猛崛起,西方法律文化逐渐渗透到晚清司法活动中的很多方面。晚清政府为了摆脱领事裁判权的制约,进行了以司法独立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成绩。在这种背景之下本文将从领事裁判权角度来阐释外部文化与制度对晚清固有司法造成的巨大冲击,进而探讨领事裁判权对晚清司法制度的重要影响。
      关键词 领事裁判权 晚清司法制度 司法改革
      作者简介:林雅璟,青岛大学法学院2011级法律史专业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近现代法律制度史。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5-017-02
      领事裁判权是一种特权,是西方国家通过多个不平等条约而攫夺的,它破坏了清政府的最高司法主权,当清政府意识到它的危害性之后,一直急欲收回领事裁判权,而其当时国力不足以用强力收回,因而以改革自身司法体系的途径来收回领事裁判权,成为其惟一的选择。本文试总结晚清的司法运行模式及其弊端,及当时所持有的司法改革思想,以期更准确的阐述领事裁判权对晚清司法制度的影响。
      一、晚清司法运行模式及其弊端与领事裁判权的确立
      清朝的司法制度是为了更能巩固满族贵族统治,在明朝的基础之上加以修改而形成的。直到晚清,中国依旧是传统的中华法系的法律运行模式,近代中国与欧洲各国的司法制度存在很大差距。西方国家的司法已逐步近代化,他们强调三权分立和天赋人权的主张。在刑法方面,法国在1789年提出了罪刑法定原则,刑罚废除了牵连制度,还几乎废除了残害肢体的肉刑,死刑也废除了凌迟等残酷方法。英国在1772年废除了罪行擅断主义的法律程序,并在1827年实行无罪推定原则。西方列强主要是以中国司法的落后,野蛮,与西方法律的基本原则及主要制度不吻合而向中国要求领事裁判权的。鸦片战争以前,清朝仍认为自己是天朝上国。而鸦片战争之后,清朝和西方的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对清朝来说,西方列强已将其“天朝上国”的尊崇地位彻底颠覆。西方已经不仅仅想要跟清朝处于对等地位,还妄图通过不平等条约去限制、奴役中国。清政府的统治日益腐败,其司法运行机制也日益恶化。其司法弊端主要有下列几个方面:
      (一)晚清司法审判的连带性、主观性
      黑格尔就曾对18世纪后期中国审判中的连带责任进行批判,他称:“无论什么人,凡是与犯人有任何联系的……他的近亲全体都要被拷问打死。”他说,“很多中国的城市必须把井口缩小,防止投井自杀的情况发生,因为无论什么人犯了自杀,法律规定必须仔细调查他自杀的原因,自杀的人生前的仇人都要被捕去严刑讯问,如果查出是受那个人的凌辱而自杀的,那么这个人和他的全家都要被处死”。由此可见当时株连范围之广。晚清的审判实务中,官吏不亲身审理、拖延办案,积案不理,贪赃受贿,并且不顾案情实际主观任意断案、肆意援引律例等不正之风,从而造成很多冤假错案。
      (二)晚清司法中刑罚的残酷性
      晚清中国的死刑制度和滥刑行为十分残酷、严重。比如说首先是“囚笼”,他们将犯人装在笼子里,他的头却伸在笼子上面,手被紧捆在背后,肩膀用交叉的木条卡着,笼子下面堆了一些砖头,犯人必须踮着脚才能站在砖头上。只要砖头头被抽走或站不稳,他就会马上被吊死。其次,还有“钉刑”的野蛮,以及绞、斩刑的惨绝人寰。此时期,很多西方来华人士纷纷对清朝司法审判中的滥作出批判。如麦高温(1860年来华)认为,“中国人在司法上已经丧失了人的格,而变成了野兽”。不仅如此,每当坐堂开审之时,为了使犯人明白供认。法官先将其痛打一顿,连证人也不免其难,对其严刑拷打,使其不作谎语,颠倒黑白,迫使很多无辜之人“甘心受枉”。
      (三)晚清狱政的黑暗性
      晚清时期,西方国家称,中国的监狱是“最肮脏的地方”,“这里恶臭冲天”。清朝监狱内囚犯都在承受着非人的待遇,是西方国家所不忍睹的。如他们称,“监狱内的生活条件极端恶劣,犯人面容憔悴,体弱多病”,“他们是骷髅,而不是人。”再者,狱政管理中的腐败行为也非常严重,狱政官员向犯人、犯人家属勒索财物的事情屡见不鲜,狱政官员还经常利用职务之便猥亵女犯人,清朝的女犯人一旦进入监狱所受的屈辱往往使她生不如死。如老尼克就称:中国监狱,从来都是怨声载道。
      鸦片战争成为领事裁判权的发端,趁着清政府在几次战争中的惨败,西方各国开始向清政府试探性的逐步攫取领事裁判权。在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章程中规定:如中英人之间发生纠纷,触犯律条,“其英人如何科罪,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华民如何科罚,应治以中国之法,均应照前在江南原定善后条款办理。”通过此次条约的签订,英国成为第一个攫取了中国领事裁判权的国家,这是中国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开端。紧接着其他列强也趁虚而入,1844年7月,中美签订了《望厦条约》,美国进一步扩大了领事裁判权的范围。中英《五口通商规定》为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开端,而《望厦条约》则为进一步发展。《望厦条约》中明确规定美领事对刑事方面,还有一些民事纠纷;均具有管辖权,并且不仅限于美国人之间的纠纷,美国人与别国人在中国涉讼,只能由美领事官处理。领事裁判权得到了进一步的确立。
      通过不平等条约,许多西方国家援引最惠国条款,也取得了在华的领事裁判权。在近代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的国家有20多个国家,遍及欧亚美三洲。领事裁判权制度的建立,使得西方列强在对中国进行侵略和掠夺时,在奴役中国人民的过程中,取得了“制度上的的保障”。领事裁判权使得西方列强更加有恃无恐,它为列强各国的无赖行为提供了有力掩护。美国驻华使节浦安臣曾经于1864年6月3号致电西华德的信函中指出:“合众国的威权曾经被人嘲笑过,并且我们的国旗曾经被用来掩护所有在中国的流氓。……从那个时候起外国人经常地从中国溜走了。”美国首任驻华公列威廉本人也不无感慨地说:“向中国逼勒‘领事裁判权’乃是无耻之尤的事。其恶劣程度不下于苦力或鸦片贸易”,我真觉得将我的名字放在一个以领事裁判权特权引以为豪的条约上是一个耻辱。”由此可见,领事裁判权对于西方列强本身也不是一件自豪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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