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英语学习 > 正文

    浅析人民陪审员制度

    时间:2021-03-05 12:02:17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机关在进行审判时将普通民众吸收进来,与职业法官和职业审判员一起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在中国现行的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人民陪审员制度必不可少,有着属于它自身的优点。但就目前来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设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需要进行改善,以便更好的适应现在社会。本文将浅谈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提出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整改意见。
      关键词 人民陪审员制度 美国陪审制度 国家机关 民众
      作者简介:王迪,辽宁师范大学海华学院法学专业,本科。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8.022
      一、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理论基础及重要性
      (一)概述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国家吸收民众参与管理的一种重要制度。它是国家机关在进行审判时将普通民众吸收进来,与职业法官和职业审判员一起进行审判活动的一种制度。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要素,在我国民主司法领域存在已久,并非新鲜事物。人民陪审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被誉为“不穿法袍的法官”,除了不能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在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陪审制度,作为一种有着一定历史渊源的诉讼制度,“陪审制度起源于奴隶制国家雅典、罗马,盛行于资本主义社会。现代社会中的陪审制度起源于英国,并在美国得到充分的发展”。于清末年间传入我国,1905年,沈家本学习西方,编撰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开始了我国人民陪审制度的新纪元。在辛亥革命后,南京国民政府与武汉国民政府,也先后学习西方,开展陪审制,分别拟定了《中央裁判所官职令(草案)》和《参审陪审条例》,但是这些法案却因种种原因均未能真正实行。
      我国目前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制度,与古代的陪审制度相比较联系并不紧密。现代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借鉴了苏联的经验,在中共共产党人的带领下,在革命根据地时期,陆续开展了人民陪审制度。在这个时期,陪审员与审判员有着同等法律地位,其目的并不在于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而是实现审判的等级分化。在解放战争时期,在广大农村地区,人民法院通过审判员与当地农民一同审理案件的形式,使人民陪审员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然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也并不是一帆风顺,在文化大革命时期同样受到了重大打击,使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止步不前。1983年修改的法院组织法中明确提出,审判员能够参加第一审案件的审判或者与审判员一起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将原先“以陪审为原则,不陪审为例外”改为是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自主决定。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开创了新的发展道路。
      自2004 年 8 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 2005 年 5 月正式开始实施,是我国出台的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规范,在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道路上又向前迈出了一步。
      为了进一步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及相关部分也相继出台了一些法律规范,更好地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为保障《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实施,2004年最高法也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并在2005 年 1 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对,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时间做出了新的指引。
      2015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印发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和《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在北京、河北、黑龙江等10个省区市建立了人民陪审员的适用点。将法律条文切实与实践相结合,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
      在程序法方面,也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做出了相关规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将其称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民事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中则将其称为“陪审员”。权利义务上,在《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中,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权利与义务同等重要。并且在《刑事诉讼法》中,陪审制度本看作是一项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性。我国将继续结合理论与实践,发展人民陪审员制度,使其更好的服务于广大人民群众。
      (三)人民陪审员的种类
      在当今世界上,陪审制度主要形成两种模式,分别为,英美法系的陪审团制度和大陆法系的参审制。陪审制正式形成于英国,后因殖民统治,植入美国,在美国的大环境下,迅速成长起来,而我国则隶属于后者。美国的陪审制度虽然与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属于不同的法系,但都是让普通大众参与到审判程序以实现民主司法的一种制度,不同的仅仅是表述方式与参与形式而已。它们都为司法民主做出一定的贡献。
      当今美国的陪审制度,根据各州的情况不同,由6至12人组成陪审团,陪审团的裁决采用多数主义原则。美国曾沦为英国的殖民地,国民奋起反抗,要求民主的内心诉求强烈,历经独立战争后,这种民主意识逐步发展成为一种文化传统,为陪审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文化环境。陪审制度得以迅速发展,形成其自身的优势:首先,相比中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数较多,且不确定,有助于抑制腐败的发生,不易行贿。有助于抑制腐败现象的出现。其次,美国的陪审制度下,能减轻法官的职业压力,陪审团制度下,法官主要起引导和服务陪审团的作用,分散了法官的一些责任,有助于缓解法官的压力以及增加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官的好感,与崇敬。并且,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只负责审理案件的事实部分,而这样,对于陪审团的专业知识要求相对减弱,更够让更多的人参与进来,实现民主权利。
      (四)建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现实意义
      1. 有助于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社会主义国家,实行高度集中的民主政治,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建立起的民主司法制度,将普通民众吸收进入审判程序,与职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有助于民主政治的进一步发展。

    推荐访问:人民陪审员 浅析 制度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