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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成年人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之我见

    时间:2021-03-05 08:02:5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法律在对未成年人定罪和处罚问题上所规定的年龄界限,不能有任何伸缩性,这是我国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如果允许突破这种界限,刑法关于责任年龄的规定就失去了其限制作用,也是对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否定。突破这种界限带来的弊端远大于它的积极作用,想要处理好未成年人犯罪这一现状,需要加强法制教育,同时结合社会、家庭、学校等方面的共同努力。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年龄;界限
      1 未成年犯罪的概念界定以及法条分析
      我国刑法以处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刑罚目的为指导和依据,对未成年人犯罪确立了两条重要的处理原则,一是从宽处罚的原则,二是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防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统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量刑标准,省高院曾于2010年3月下发了《未成年人犯罪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试行)》,这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少年犯罪审判法官的自由裁量权。针对我省少年参考性案例的发布,我们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群体的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历来备受社会关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科学量刑、个性化量刑,直接关系到对失足少年的教育、感化、挽救效果。
      2 未成年人的可塑性要求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少年司法制度应当是独立的一项司法制度,它倡导教育、保护、矫正等思想,奉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主张”少年宜教不宜罚”, 未成年人改造接受新思想的机会还很多,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少年司法制度对情感因素也有特殊需求,带有强烈的情感色彩并异常注重心灵与精神层面的剖析与沟通,其内容也比成人司法宽泛的多。我们在调查过程中,当问到影响未成年人犯罪因素时,绝大多数人认为“不懂法律知识,法制教育的缺失”是首要原因,过于冲
      动为次要原因,之后为金钱利益的诱惑以及受人胁迫、报复社会等因素。
      我们不难发现未成年犯罪都趋向于法制观念薄弱,在本质上大都是无故意犯罪意图。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侵害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按其罪责刑罚是必要的,但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要求对未成年人处理,不应按所犯多大的罪就判多少刑,罪刑相当为标准。应该针对其可塑性、心理与心理特点,帮助教育,立足教育、感化、挽救,使其重新做人,尽量不定罪或定轻罪,判轻刑或不判刑。
      3 未成年人的弱势群体地位要求不应该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根据我们调查发现,绝大多数人所犯之罪乃为暴力犯罪和财产型犯罪。其中,不少未成年人之犯罪成因还在于其本身文化程度低下,容易偏听轻信,甚至视与同伙们去从事盗窃、携带毒品等违法犯罪行为为孩童间的恶搞、儿戏。主观危害不大。因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是十分必要的。这就能最大限度地减少其精神上、人格上招致的羞辱,而且可避免青少年心理、生理发育上的不良影响。在有关是否应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上,绝大多数的人认为“不利于青少年的成长”。如果降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一旦身陷囹圄,其主观上就容易产生破罐破摔的心理;客观上也容易在混合关押的监狱中从其他犯罪人那里,交叉濡染到更多的恶习,从而不利于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刑罚目的实现,也不利于对未成年人权益的保障。
      4 意见和建议
      我们都清楚我国现阶段的基本国情,东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教育水平也存在很大差距,加上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不够成熟,使其的认识和判断能力弱,对于自己的行为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从而导致抵制诱惑的能力弱。并且,青少年的发育水平,受教育程度和家庭因素等都是影响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的因素。如果只是单纯的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对那些处于偏远地区的,受教育程度低的未成年人来说不够公平。
      我国《刑法》也明确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年龄后会导致承担刑事责任的人数增加,对于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来说,不利于其健康成长,另一方面,国家要为此投入更多的财力和人力。
      我们认为,要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达到保护未成年人的目的,通过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是完全不够的,我们应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制教育,比如:小学初中就可以设置一些法律课程,最好应该是强制性课程,这样能够引起学生和家长的重视。家长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识,注重对孩子的家庭教育。很多时候,孩子不良行为的养成很大一部分是受父母的影响,家长应该在孩子面前树立模范形象。
      同时,应该加强法制宣传,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因为社会环境对于未成年人也有很大的影响。并且要降低未成年人的犯罪率,是需要全社会的极力配合的,作为司法机关,他们拥有专业的法律知识,对于犯罪方面,能够发挥更加有效的作用,比如,郑州市就曾以“流浪乞讨青少年群体”为重点,积极强化与民政部门的联系,建立长期有效的救助保护机制,帮助流浪乞讨青少年顺利回归家庭,有效解决流浪乞讨青少年家庭监护缺失的问题。此外,还成立了省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专家顾问团,通过剖析重点青少年群体帮教个案,加强对帮教工作的指导。
      参考文献
      [1] 贾元辉.温秀芳.事责任年龄若干问题探讨J.当代学术论坛2010(11)
      [2] 李晓莹.关于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思考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6
      [3] 福建市龙岩市新罗区法院课题组.新形势下对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及对策调 查与思考.青少年犯罪研究.2009(1).48.
      作者简介
      周鹏芳(1994—),女,浙江省丽水市人,工作单位:浙江师范大学行知学院,职务:学生,研究方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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