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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取保候审人适用禁止令问题研究

    时间:2021-03-03 12:02:46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现行《刑事诉讼法》,在原有的基础之上进行了很大程度的修改,但总体上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思想。在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修改方面,为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被告人的监管,增加了采取取保候审后适用禁止令问题,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新规定的内容来看,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加的禁止令相呼应的。
      关键词 禁止令 刑事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
      基金项目: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校学生科研2013(030)号。
      作者简介:陈左香,贵州民族大学研究生院2012级诉讼法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31-02
      一、 禁止令的内涵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中有关禁止令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1)取保候审中的禁止令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以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为前提。取保候审作为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其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是毋庸置疑的。禁止令对于被取保候审人来说只是司法、公安机关加强对其监管增加的法定义务。而这种法定义务并不是对所有的被取保候审人都适用,司法、公安机关在对被取保候审人适用禁止令时,必须充分根据被取保候审人的犯罪性质、危害结果、社会影响以及被取保候审人的具体情况。因此禁止令在法律上并没有独立的地位,必须依附于取保候审。(2)取保候审中的禁止令是针对被取保候审人的禁止性义务。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2款的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人不仅要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的规定,而且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要求某些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2款禁止令设定的规定。禁止令的义务虽是强制性的禁止义务,但并不适用于所有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人。
      二、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于禁止令适用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 禁止令适用条件存在的问题
      分析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65条的相关规定,采取取保候审的部分被取保候审人在适用禁止令时其法律状态还处于不确定中,被取保候审人的刑事责任在法律层面还没有得到解决。因此,在适用禁止令时公安、司法机关在可以采取取保候审,必须对被取保候审人作出禁止令时,要客观全面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而这一法律规定并没有对适用条件中的案件具体情况作出细化规定。而《刑法》中的对于禁止令适用条件问题,有相关观点“人民法院作出禁止令,要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被害人合法权益、预防犯罪的需要出发。”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人民法院要根据犯罪分子有无再次危害社会的人身危险性决定是否适用。对罪行虽然严重但是几乎没有再犯可能的,就不需要,也不应当决定适用禁止令。” 禁止令作为现行《刑事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在实践过程中还没有得到广泛的的实施,还处于尝试的起始阶段,因此在对禁止令适用条件上,还没有成熟的理论观点和实践经验。
      (二) 禁止令监督措施存在的问题
      在适用禁止令问题上,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都有权作出禁止令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内容,因此公安、司法机关就不得履行对适用禁止令的监督职权。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期间是否很好的遵守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第69条第1、2款的规定,由保证人进行监督,保证人在没有很好的履行监督职责时,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款,规定了保证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没有就公安、司法机关适用禁止令时进行监督,这反映了立法上存在某些缺失,使得公安、司法在适用禁止令时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不存在监督,对于被适用禁止令的被取保候审人而言是极不公平的。对被取保候审人适用禁止令的一项或多项规定,有可能造成被取保候审人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 禁止令救济手段存在的问题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公安、司法机关作出的禁止令不具备必要性或针对性不服时,被取保候审人并没有为维护合法权益而享有的救济手段。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3、4款的相关规定,被取保候审人在违反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2款时,根据违反情节的轻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安、司法机关没有正确的适用禁止令,其一切的不利法律后果皆有被适用禁止令的被取保候审人一并承担,更重要的是对承担不利后果的被取保候审人,法律并没有赋予他们相应的救济权利。正如法谚所云:“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在如今错综复杂的物质社会,人对经济利益有着狂热的追求,如果法律不赋予被适用禁止令的被取保候审人维护合法权益的救济途径,很有可能造成其经济利益的损失,是社会矛盾尖锐化,不仅没有达到立法者的初衷,反而会浪费司法资源,而且不利于社会的和谐。
      三、 对于完善取保候审中禁止令适用的建议
      (一) 对适用禁止令的被取保候审人进行危险性评估
      刑事强制措施,作为一项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高度相关的诉讼制度,其在采取时是否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刑事诉讼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职能能否很好实现、刑事司法中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配置能否得到很好的平衡。而对被取保候审人适用禁止令,不仅要符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而且公安、司法机关还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才能对被采取取保候审的人适用禁止令规定的一项或多项内容。而案件的具体情况就笔者看来,分析的最关键因素应当是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人身危险性是否可以评估,关系到人身危险性理论、人格刑法、矫正刑、保安处分等一系列刑法理念的生死存亡。英美法系已经发展出许多度量各种具体的人身危险性工具,并且实践证明,这些工具的有效性比较高。豏随着经济的全球化,国家之间在各个领域的交流也越来越深入,对于好的制度的借鉴已经屡见不鲜,因此我们可以将英美法系中对人身危险性的先进东西,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运用到司法实践中去,为我们的司法制度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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