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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法律对策

    时间:2021-03-02 12:02:1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2007年以来,中国出现了韩资企业非正常的“撤离潮”,其他国家来源外资也有陆续撤离趋势,由环渤海地区向东部沿海各区域蔓延。目前企业撤资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各地人民法院先后以“应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讨债的应急审理机制”为主题研讨司法对策,中国法学会国际经济法研究会2009年年会,就金融危机为国际经济法学研究带来的挑战和机遇作了深入分析。上海律协邀请了律师界、政府相关部门、学术界对外资非正常撤离应对进行了深入探讨。本文认为面对大量撤资难题,在司法领域可以通过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税法等途径,合理采取起诉、保全、清算、破产申请、跨国司法协助等手段维护中方利益,从而在法院、政府应急机制中发挥积极的作用,推进我国外商投资体制和促进经济稳步发展。
      关键词跨国追究 司法协助 联动机制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087-03
      
      2007年以来大量韩国企业非正常撤离,给我国带来了很大损失,以珠三角、山东青岛等东部沿海地区为甚,正向长三角蔓延。如果对这种非法撤离不采取果断对策,肯定会有更多的外企纷纷效仿韩国企业非法撤离。2008年12月,商务部、外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跨国追究与诉讼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将类似事件上升到国家高度,界定那些没有清算债务和申请破产,不按合法程序而突然撤离投资地区,并且只留下厂房、设备和拖欠的工资、债务的外资撤离属于非正常撤离。中国政府表态:如果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中方将跨国追究并诉讼,坚决维护中方相关利益方的合法权益。
      一、外资非正常撤离的多重原因探析
      外商资本的进入与撤离都是市场行为,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外资在观望中重组,运作显得尤为谨慎和乏力。目前我国处于产业结构调整期,以前那些追逐廉价劳动力、低环境成本的外企,不能适应这种转变。具体到浙江省所在的长三角,其原因有珠三角、环渤海湾外资撤离的共性原因,也有自身区域经济的特色。
      (一)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
      金融危机导致大量国际资本峰谷跌宕,外资母公司及关联公司资金链断缺,中国境内外资方难以为继。同时,原材料价格上涨导致利润空间被严重压缩,激烈市场竞争导致的订单和销售利润减少,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盈利预期降低,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诱发了外资撤离。
      (二)国内政策的调整
      中国政府在外资引进策略上不断作宏观调控。土地方面:曾经过度的土地优惠,使得外资在不履行投资承诺的情况下就能够控制土地资产,然后通过贷款变现并以各种渠道非法转移到境外,外商在便利地拿走利润绝大部分后撤离。税收方面:2008年1月1日,中国实施“两税统一”后,所有在中国的外资企业的税收统一至25%,韩国政府为在华的韩资企业分析包括产业、物流、交通、电力等十大行业投资优惠政策时认为,外企在中国的税收优势“消失殆尽”。人力资源方面: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所导致的企业“三金”支出的增加和生产成本的增加。出逃外资有些转移到用工成本低、税收优惠和环境标准宽松的印度、越南、菲律宾以及东欧其他发展中国家。
      (三)长三角及东部沿海产业格局的调整
      传统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地区,投资内容偏重于低技术含量、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的高污染行业。近几年来东部沿海地区越来越注重环保要求,开始发展技术密集型的高附加值行业,从而使原有企业难能转产的企业有被淘汰的危险,产业布局倾向于第三产业,这也与2007年修订的《外商投资指导目录》中鼓励和限制外资项目的导向一致。在长三角各地采访的记者听到,很多地方的外经贸部门,在土地、电力紧张的情况下,吸引外资的门槛开始抬升,由招商引资变为招商选资。一些效益不佳或污染环境的企业正在撤离出长三角,存量土地被用来吸引高技术含量的外企,出现了“腾笼换鸟”效应。
      (四)国际游资恶意套利
      国际金融市场的国际游资数量约达数十万亿美元,具有相当大的破坏力。国际游资流动性泛滥背景下,专家称2008年超过2500亿美元热钱流入中国,2009年国际资本的逐利性会把中国当成金融危机的避风港,继续以FDI(外国直接投资)或其他名义加入中国。FDI中外商在注资拿到土地后,或者转手出租,或者直接用于抵押贷款来获得资金支持,继而再把原本不多的自有资金撤回本土,最终的结果就是外商用中国人的钱在中国搞“外资”,恶意撤资是部分国际游资的本意和预期。
      (五)中国正常清算手续繁杂
      一家企业如果按照正常程序清算撤离,一般需要半年以上的时间,撤离前,当地政府会要求返还当初进入时接受过的各种优惠。与开始投资时的一条龙服务不同,就缴纳税金、劳动和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等问题,必须与当地税务局、社会劳动保障局等部门打交道,最长时达两年,一些企业干脆采取非正常清算的方式撤离中国。 此外,还有人民币的升值带来的压力等。
      二、外资非正常撤离的法律对策设计
      最高院要求建立应对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非法撤资讨债的应急审理机制,以做好人员控制、财产和证据保全的工作预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2009年4月在人民法院应对金融危机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外商撤资外逃以及弃企逃债为当前案件出现的一个新特点。全国各地省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都相继出台《关于做好外资非正常撤离中方相关利益方的诉讼工作的通知》,在依法维护外商合法权益的同时,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外资非正常撤离后的相关应对工作。人大代表、北京市高级法院院长池强表示,对非法撤资、转运财产逃避债务的企业,要加大诉讼力度,有效控制被诉企业的财产,依法制裁逃避债务行为。为防止热钱快速抽离引发动荡,国家外汇管理局、商务部、海关总署自2008年7月14日起对出口收结汇实行联网核查管理,对热钱的进入和抽离,进行严密监视。基于此形势,法律对策从以下途径展开。
      (一)针对外商撤资的资本表现形式预设应对方案
      根据目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外资方可以用货币、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出资等方式出资,由此,我们选择应对方案时着重把握以下关键:资本在运作中的利益转移、核心技术的转让和控制、股权比例的制衡、企业经营决策权的架空防备等。防止外资在财富游戏中把投资风险转嫁给中方,摧毁中方提升产业竞争力的美好预期。
      (二)启动外商非正常撤资的法律追究机制
      1.公司法途径:在选择适用属人、属地和牵连管辖原则后确定中国法院管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关于清算的具体规定。根据《指引》,不履行正常清算义务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根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新规定,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和董事以及公司实际控制人的外国企业或个人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方当事人在进行诉讼时,最好依据连带责任原理,起诉外资企业本身,同时依据公司法的清算规则,让那些违反清算义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实际控制人承担连带责任、成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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