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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优化研究

    时间:2021-03-02 04:01: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愈演愈烈以及电子商务的急速发展,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异军突起,成为“互联网+外贸”的典型代表。尤其是跨境B2C电商交易,已成长为跨境B2B电子商务的重要补充和国际贸易的主要增长点。但跨境B2C电子商务交易形式数字化、交易对象碎片化的特点也给基于传统交易模式确立的税收征管制度和手段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探索建立并完善适应跨国电子商务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税收征管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跨境 B2C 税收征管 电子商务
      一、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研究背景
      (一)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
      B2C(Business to Customer)是电子商
      务(Electonic Commerce)重要的交易模式之一,指企业与消费者通过网络及电子数据进行的各项商务活动。跨境B2C电子商务,则是指企业与消费者分处不同国家或地区,利用电子数据化媒介完成订购货物或服务、支付、保险等一系列行为的商务模式。跨境B2C在我国历经十余年的成長,已经涌现出天猫国际、速卖通、网易考拉海购、京东全球购等知名企业。根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监测数据显示,2016年跨境电商交易规模将达6.5万亿。跨境电商B2C交易占跨境交易总额的比例则从2011年3.2%逐步上升,估计2017年占比将达到10%左右。[1]
      (二)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实践
      应对跨境B2C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挑战,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税收制度方面,有国办发
      〔2013〕89号、财税〔2013〕96号以及
      〔2016〕18号、《海关总署办公厅关于执行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新的监管要求有关事宜的通知》等。税收征管方面,有海关总署〔2014〕 12号文,〔2016〕26号等。
      这些政策从一定程度表现出我国对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监管的从严趋势,同时也反映税收征管存在的两难境地:完全放开跨国零售进出口不仅会造成税源流失,还将引发线上线下税收公平问题;严密管理跨国零售进出口监管工作则会阻碍电商行业发展,甚至导致地下交易频发。
      二、跨境B2C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征管模式的挑战
      (一)税收要素确定困难
      1.课征对象难以确定。其一,在网络交易背景下,有形商品完全可以转化为数字化商品(电子书、游戏激活码等)或者服务(法律服务咨询、医疗诊断等)。[2]其二,无形商品和在线服务的属性界定不明,未纳入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2.纳税主体难以确定。跨境电子交易在互联网上进行,且买家、卖家、平台可能分属不同的国家或关税区,登记制度不统一、不完善,征税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人的真实信息,对纳税人真实身份的查实也存在困难。
      3.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国际税收管辖权来源于一国国家主权,是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3]跨境B2C电子商务挑战着现行税收管辖权规定。首先,跨境电子商务弱化居民税收管辖权。[4]其次,跨境电子商务软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最后,跨境电子商务加剧税收管辖权冲突。不同国家税收管辖权侧重不同,跨国电商交易背景下双重征税及双重不征税问题瑞显。
      (二)海关监管实施困难
      1.海关监管负担加重。一是海关审价难度增加。跨境电子交易的隐匿化,数据化明显增加审价基础——进出口合同、发票、对外支付凭证、企业会计账簿、跨级凭证等获取难度。[5]二是纳税人接受监管意愿与意识淡薄。中小企业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消费者缺乏缴税经验与动力,客观上难以适应跨境电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款需要额外支付的模式。
      2.税务稽查难度加大。4.8新政之后海关对跨境电商进行税务稽查成为可能,但跨境电商交易同样对传统税务稽查方式提出了新要求。一是跨境电商交易方式的无纸化、交易内容的数据化加大税务稽查选案、检查的难度,海关无法有效发现、监控税源。二是跨境电商交易环节的分散化给税务稽查审理与执行环节带来困难,往往涉及多个国家或地区,延长税务稽查周期。
      (三)国际反避税识别困难
      跨国电子商务削弱避税风险,增加避税手段的同时赋予各种传统避税手段新的内容。首先,跨国B2C电商的发展使得规避高税率变得容易。跨国企业可以利用互联网在劳务提供、交易确认、无形资产使用转让等方面实行转让定价,转移高税负国家关联企业利润,减轻集团整体税负。其次,跨国纳税人在通过互联网进行避税时,税务部门难以找到相关审计线索,进而做出相应的纳税调整。最后,很多避税地为吸引各国公司,打出网络“税收保护”的卖点。电子货币、电子支付的应用使得这种状况发生更为频繁。
      三、我国跨境B2C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优化应遵循的原则
      (一)税收中立性原则
      该原则指税收应对电子商务的不同形式和传统及电子形式商务之间一视同仁,秉持中立性与公正性,反对针对电子商务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纳税人在相似情形下做出的类似的交易应当受到相同的税收待遇。①我国跨境电商正处于起步初期阶段,更需要政策的保护和鼓励,但这种发展不能够建立在歧视性税收实践上。
      (二)尊重税收主权和维护国际税收协调相统一原则
      跨境电商交易是处在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具有全球性、高流动性、高隐匿性的特点。解决跨境电子商务对现有税收管辖的冲击,不仅需要維护本国的税收主权,还需从长远利益出发,考虑国家与国家之间税收规定的协调,公平、平等的划分电子商务征税税基,共同解决国际双重征税、国际逃避税等问题,保障国际税收协调。
      (三)经济性原则
      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还应尽量不增加纳税人的遵从成本和税收机关的行政成本,力争减少各种不必要成本,不仅为节约国家财政支出,减轻纳税人负担,还是政府行政效能提高和执政为民理念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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