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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论提单首要条款

    时间:2021-02-28 12:03:2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提单首要条款的产生有其特殊的历史背景,不同国家对其性质和效力的认定存在不同的做法,目前学界对其性质和效力的认定也有一定分歧。本文先从首要条款的概念、表现形式与产生的历史过程三方面概述了首要条款,然后在后文从三个方面论述了笔者对首要条款问题的思考。
      关键词:首要条款;分割论;冲突规则
      1提单首要条款之概述
      1.1提单首要条款的概念
      提单首要条款,英文为Paramount Clause,有人归纳,现行国内学者对其概念的表述大体上有四类:1
      “首要条款,指明提单受某一公约或国内法制约的条款。”
      “首要条款,指规定提单适用法律的条款。”
      “法律适用条款,又称首要条款,如系国际公约缔约国,一般在提单首要条款中指明适用《海牙规则》或《威斯比规则》,或使上述公约生效的国内法,如不是上述公约缔约国则规定适用本国法律。”
      “指规定选择提单适用的准据法和解决争议的地点。”
      笔者认为,因为首要条款产生的历史背景、各国的国际公约的参加情况与各国法律理念不同等原因,首要条款在各国法院被认定的性质是不同的,有鉴于此,对于首要条款我们不能简单地像其他条款一样标准地从其性质出发下一个定义,但是,这并不妨碍我们从其内容与效果方面定位之。笔者同意这样的观点,“首要条款,指明提单受某一公约或国内法制约”“如提单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强制适用范围,则提单的各项规定不得与之相违背;如提单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国际公约之或国内法的强制适用范围,则该条款对提单的影响,就如同该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规定,作为提单条款而被列入提单中一样。”2
      1.2提单首要条款的表现形式
      提单首要条款一般属于提单的背面条款,有固定的格式,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3
      第一种最为常见,即直接表述为“首要条款(General Paramount Clause)”。如租船合同范本NYPE93的第31条,4该合同并入提单后就视为提单的首要条款。根据GENCON合同范本签发的Congenbill提单,也有类似表述的首要条款。5
      第二种则是以“承运人责任”条款等来命名。例如中远提单第3条。6
      1.3提单首要条款产生的历史过程
      《海牙规则》通过后,根据国际法上公认的“条约必须信守”原则,缔约国必须在本国使公约内容成为本国法的一部分,而不论缔约国采取的是Adoption还是Transformation的形式。
      《海牙规则》第10条规定:“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shall apply to all bills of lading issued in any of the contracting States.”则其要求适用在缔约国签发的提单。
      但是在很多以Transformation的形式转化国际条约为国内法的国家,其以《海牙规则》为内容的国内法对适用航次的规定却和条约本身并不相同。
      在英国,由《海牙规则》转化为国内法的1924 COGSA规定“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the Rules shall have effect in relation to and in connection with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in ships carrying goods from any port in Great Britain or Northern Ireland to any other port whether in or outside Great Britain or Northern Ireland.”意味着该法律适用于英国的出口航次。
      而在美国,由《海牙规则》转化为国内法的1936 COGSA规定:“Every bill of lading or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 which is evidence of a contract for the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to or from po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foreign trade, shall have effect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hapter……”意味着该法律适用于美国的进出口航次。
      但是,通过国内法强制规定公约在本国贸易中的适用范围,并不能完全说明其履行了“条约必须信守”原则。其还需要通过干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方式来进行。具体表现如英国1924 COGSA在Section 3规定在英国签发的提单要去合并海牙规则,“Every bill of lading, or similar document of title, issued in Great Britain or Northern Ireland which contains or is evidence of any contract to which the Rules apply shall contain an express statement that it is to have effect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said Rules as applied by this Act.”而美国1936 COGSA则直接规定美国国内签发的提单必须写明适用美国1936 COGSA。
      这样,最初应相关国内法的要求,提单上写明本提单适用某一国际公约或国内法的首要条款便产生了。
      后来,在相关国内立法关于首要条款的强制规定约束之外的一些航运团体的推广促使了首要条款的广泛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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