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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原则及时间效力

    时间:2021-02-19 16:04:1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由于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的不完善,理论上保险合同中怎样去界定保险利益,界定明确的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又如何决定,即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及其时间效力问题一直备受争议。而在保险实务中,保险利益确定直接决定保单是否有效,关系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因此,科学判定保险利益、明确时间要求至关重要。本文从保险利益的概念、分类、确定原则及确定条件、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等五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分析讨论,为相关法律完善与保险实务操作提供借鉴。
      关键词:保险利益;原则;时间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2.2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一、保险利益的概念
      我国《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是对保险利益的定义,但这一规定过于抽象,内涵含混不明确,容易引发争议,而且缺乏可操作性,不利于保险实务展开。
      保险利益基于发生保险事故时合同中保险标的的收益和损失,保险利益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因此,本文认为,保险利益是基于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合法经济利益;类似的,财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是基于保险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合法经济利益。
      二、保险利益的分类
      财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具体是指所保财产和与之相关的物质利益,它包括两种,一是财产本身的物质财富,二是财产相关的无形的经济利益。财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类别有:
      1.现有利益。现有的利益是一种积极的利益,是正确的和相关的收入利益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在投保的财产已被保险拥有,在投保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已经拥有的财产及与之相关经济利益,如所有权,抵押权,管理权等。
      2.期待利益。期待利益是一种消极的利益,它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对财产的现有利益为基础,预期所应当获得的相关利益。从时间上来看,期待利益在投保时及保险期间内还并未存在,但在投保之后它会产生,并将合法的归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现有利益是期待利益的保障,并且预期在保险期间内不会产生某项责任。
      3.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指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投保后,因为出现合同违约、意外、自身侵权或其他现象,导致保险财产发生事故,而在此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也要对保险财产的事故损失负有法律责任,因此需承担赔偿责任。责任利益也是保险利益的一部分。
      4.偶然利益。偶然利益是指在投保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因为未知的某种利害关系而产生的不确定的利益。
      三、保险利益确定的原则
      1.在确定发生保险事故时的保险利益时,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则其对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之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并没有遭受经济损失,或者甚至其经济利益不但没有受损还获得了额外收益,则其对保险财产不享有保险利益。这是保险实务中确定投保人对保险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时遵循的首要原则。
      2.财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为基础,但不完全等同于财产权。保险利益还包括依据其拥有的财产权,所派生出的其他的合法的相关利益。在保单有效期内,不管因为发生事故保险财产受损或者未发生事故财产正常,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相应的受损或者获益,因约定合同产生的合法利益,其都有保险利益。在保险实务中,财险公司也要遵循这一原则。
      3.财险合同的财产损失的确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保险财产损失既要衡量直接损失,也要衡量财产受损导致的间接损失。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损失的财产利益及其对保险事故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都是保险利益的组成部分。
      四、保险利益确定的条件
      1.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是拥有合法的保险财产权利。只有法律承认的财产利益,才可以作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利益。因此,如果保险财产取得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及禁止性的强制规范,违背公序良俗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不论投保的出发点是否善意,其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合同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保险利益。
      2.发生合同内约定的保险事故导致财产损失,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经济利益造成损害,而且保险财产的损害要能用货币准确计量,并且,在事前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很快地确定保险财产损失的具体额度。如果损失的具体额度不能以货币计算,那么即使存在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也无法对其进行弥补。
      五、保险利益的时间效力
      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这一项规定是遵循保险利益原则,严格界定了时间上的要求,要求投保人自订立保险合同到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时,都必须对保险财产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不能享有保险公司的损失赔偿。这样要求是主要是考虑到存在熟悉保险规则的不法分子以及事后核实的难度,为了防范保险赌博和道德风险。
      但是财产保险也应该遵循补偿原则,即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时,保险人应弥补被保险人的损害。补偿原则要求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就可以,不考虑合同订立时的情况。如果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时,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那么保险财产的损失就不是投保人的损失,若将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给了投保人,则违反了补偿原则。这种时间效力判断的代表是海上保险合同。
      对于海上保险合同而言,之所以不需要订立合同时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是因为海上保险合同允许自由背书转让。如果海上保险合同要求订立合同时的保险利益,那么保险合同转让就失去了意义,没有相应的保险担保,海上货物的交易流转就受到影响,进而影响国际贸易。而其他类型的财险合同转让时,必须要经过保险人同意,并批单修改保单上的姓名,这样的业务规定也就内含要求了在订立合同和发生事故时其都要具有保险利益。
      参考文献:
      [1]陈玉梅,贺银花.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确定[J].法制与社会,2006(9):54-57
      [2]寇建轶.论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J].保险研究,2003(12):46-48.
      [3]杜鹃.论保险利益原则的时间效力[J].上海金融学院学报,2004(5):37-39.
      :1001-828X(2014)05-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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