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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保护问题

    时间:2021-02-18 08:01: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信托业的发展道路从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之后就一直布满荆棘、充满挑战,在经过自身的调整恢复之后又逐步走向正确的发展方向。期间曾暴露出了一些问题,其中最受关注的便是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并未受到足够优良的保障。那么,要想有效地保护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就必须立足于本国国情,分析现状,借鉴国外其它具体的制度来对这一问题提出合理化建议。
      在金融发展过程中,信托业已经愈来愈成为一支主干力量。但在其自身发展中会不可避免的出现诸多问题,其中最具有利害关系的便是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缺乏足够优良的保护。虽然我国拥有“一法三规”的信托立法基础,但不同于国外的信托利益保护机制,这并没有完全保障了信托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希望通过深入探索与研究来提出一些合理建议,促使信托业有更好方向的发展。
      1 信托制度的起源与国内的发展
      信托制度缘起于英国,因得到了衡平法的支持才得以生存并健康快速地发展。然而在中国,信托制度并未得到社会、经济、政治、司法等体系上的支持,因而其发展道路屡屡受阻。因此,通过认识到这些问题的本质,才能针对我国的发展实情而给出合理性的建议。
      信托制度的起源。我国学术界对于信托制度起源的学说比较认可的是英国固有说。最初的信托制度产生于英国的封建时期,当时的英国君主曾下令禁止教徒将土地赠与教会,除非经过批准否则将土地悉数没收。而教徒为避免责罚便将土地转让给他人,借由他人在土地上的收益来转赠给教会。后来,这种表现出精巧优势的信托制度便被传至世界上的其它地区。而事实上,英国阶层间的政治经济竞争形成了固定的土地保有制度,在土地保有制度之下抽离出来的地产权便构成了信托制度的经济基础。
      国内信托制度的发展。信托业在中国的发展不同于国外,它还没有达到能够作为支柱产业的地步,主要原因是信托业在国内没有得到经济、社会、司法等制度方面的动力支持。1979年第一家信托公司成立之后,便迎来了信托业在国内发展的萌芽时期,却也成为发展最为混乱的时期。直到2001年《信托法》等的实施才进入信托业整合与整顿的阶段,此时的信托业虽存在一些遗留问题,但其发展趋势已初崭露头角。此后颁布的“三规一法”为日后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韧的基础,使这个饱受艰辛的行业迎来了第一个发展高峰,进入了稳固发展的阶段。
      1信托的基本结构
      信托交易中包含信托与交付两种关系,二者既相互关联又相互独立,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的结构。信托关系存在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委托人将自身财产交由受托人并以后者的名义进行财产管理,但二者同时不享有对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等财产性权利。而交付收益关系是指受托人一方单方向地向受益人一方交付信托财产收益的关系。随着信托制度的发展,信托结构中出现了另一种重要关系,即受托人可以寻找第三方形成交易关系而代替自己投资理财,这种投资关系也逐渐成为信托结构中的重点。
      2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
      信托受益人利益保护的现状。通过上文中对信托的三种关系的了解可以知道,向受益人交付信托利益需要两种关系甚至是三种关系结合在一起才能完成,这三种关系的组合对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是非常重要的,那么只有设立统一的信托制度才能保证信托受益人的权益。我国立法中有过明确体现,委托人在确认信托合约之后虽已与信托财产相分离,但仍应给予委托人部分权利来确保自身信托利益的实现。此外,国家还做出其它的一些相关规定,虽然在某种程度上保障了受益人的信托利益,但这之中仍然留有一些待解决的问题。
      信托受益人信托收益保护存在的问题。信托受益人信托收益保护中主要存在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委托人与受益人对受托人所保有的监督权力没有清晰地区别开来,同时赋予前两者相同的监督权利使得丧失了优先选择性,而且并没有说明当两者发生利益冲突时的解决办法,这会对信托利益的实现有一定的影响。第二,国内信托业的发展缺乏统一、高效的专业指导,监管部门的不健全不能保障到信托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导致出现信托风险。第三,《信托法》明确规定信托财产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否则视该信托无效。该规定可理解为两层意思,一方面是信托财产转移时必须按照规定办理所有权转移,另一方面为该财产必须登记为信托财产,而国内的真实实情是只强调了前者而忽略掉了后者的重要性。第四,缺乏信托监察部门对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这一过程进行常规有效地监督,并且针对已出现的问题没有提出很好地解决方案,所以需要监察人员时刻监督,以确保信托受益人的利益。
      3完善信托受益人信托利益保护制度
      在信托结构中信托受益人常处于弱势状态,如果没能对受益人的利益进行保护便丧失了信托制度的价值。毋庸置疑的是,不管是信托受益人还是投资者都应该对其进行利益保护,从而实现社会关系的稳定。
      建立有效的监管制度。我国对信托行为的监管仍处于相对薄弱的状态,随着近几年信托业在国内的发展状况,银监会也曾对相关规则作出相应的调整来迎合变化趋势。通过建立专门的监管部门集中对信托业进行有效地监管,创立统一的信托业准则与规定,能很好地促进信托业的稳步发展,保障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建构信托监察人制度。信托监察人制度在欧美等地区已经得到了广泛的运用,主要保护了明显处于弱势地位的信托受益人,而国内并未在此方面有过多关注与规定。那么设立信托监察人,规定出信托监察人明确的资格范围,并通过相应的立法落实到实处,可代表信托受益人行使一定权利来保护受益人利益。
      重新构建委托人谨慎投资义务体系。受托人在行使管理财产、进行投资的权利时是不受限制的,蕴含一定的风险。所以,受托人保有谨慎投资的义务去处理信托财产。而信托公司内一名信托人员常担负着多份信托计划,应加大此方向的改进管理才可保障到每一份信托计划的财产安全与效用。
      重建委托人、受益人对受托人的监督权力体系。目前国内的现状是委托人与受益人享有相同权利而没有优先选择性,因此,必须要将权利划分清晰并设定优先顺序,同时制定相应的方案,避免委托人与受益人出现利益冲突时而无法解决,此举也是在间接地降低信托风险。
      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只有登记确认了信托财产才能得到信托利益的实现,我国法律只是笼统地而并未具体地对财产范围作出规定,使得在信托登记存在些许漏洞。在建立信托财产登记制度,设立了信托财产登记机关之后,便可交由登记机关进行后续的信托财产登记工作,虽然过程复杂了许多但仍在资源的节约上表现出了很大的优势。
      自从国内信托法规设立实施以来,信托业迎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业务数据不断攀升,信托结构也处于不断创新与变化的状态。但不可否认的是信托业中仍暴露出许多问题仍有待解决,风险突出等问题最终还是会影响到信托受益人的信托收益,而造成这种局面的原因,其中之一便是由于经验的不成熟导致我国在信托立法方面不够健全完善,使信托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没有受到优良的保护,从而产生矛盾引发危机。因此,希望能通过对国内现状的具体分析,对比国内外优势,给出切实意见,通过采取合理手段,使得信托业能够更加稳定健康的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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