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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间接碰撞的责任认定

    时间:2020-12-18 20:06:4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船舶间接碰撞作为一种广义上的船舶碰撞事故,其取证和责任认定非常复杂和困难。文章从船舶间接碰撞的概念入手,分析了我国现行的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船舶间接碰撞的合理性及不利的两方面,最后提出将公平责任原则纳入船舶间接碰撞责任认定的建议。
      [关键词]间接船舶碰撞概念;规则原则;过错责任原则;公平责任原则;
      中图分类号:DF79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9)05-0259-01
      引言
      在航海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海难事件仍时有发生,船舶碰撞在各类海难中占有相当比重,一般认为这是一种发生在海上的侵权行为。船舶碰撞所引起的损害赔偿关系是债的关系,将船舶碰撞损害在碰撞方之间进行分配即确定责任方,以及对碰撞损害后果进行赔偿是船舶碰撞法的立法目的所在。传统的船舶碰撞法中的归责原则实行的是单轨制,即以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确定船舶碰撞责任的唯一原则 。我国也采用了该种体制,在我国海商法立法中只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这一种归责原则。但是随着航运业的发展,海上事故发生的频繁,船舶碰撞的概念也在不断发展,现在各国的船舶碰撞已经普遍认可广义上的包括间接船舶碰撞在内的所有碰撞。船舶间接碰撞即未实际发生接触而造成损害的船舶碰撞,包括浪损、触礁、触碰、一船与第三船之间碰撞、为避免碰撞而搁浅等类型。在船舶间接碰撞的情形下是否仍就单一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来进行责任划分,是本文探讨的问题。
      1、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船舶间接碰撞的合理性
      按照格老秀斯的看法,法律乃道德的产物,一个人应对自己的过失行为肇致的损害负赔偿责任,因为过失行为是道德所谴责的。在我国过错责任原则较好的负担了维护社会主义道德的义务。要求有过失的第三方对间接碰撞造成的损害负责,符合了社会最一般的道德标准。
      在间接碰撞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通过惩戒有过失的第三方,指导人们正确行为,以预防由于不对直接碰撞造成的损害负责,从而可能导致一些人对自己的不正当的行为自由放任、规避法律的情形发生。一方面使有过失的第三方承担在其过失比例范围内的责任,这是第三方理应承担的部分。另一方面,适用该责任也较好的协调了加害方与受害方之间的利益冲突。使有过失的第三方对其过错造成的碰撞损害进行赔偿,而对于非因其过错造成的损害不予赔偿,既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受害人的损失,又可以将过失方的赔偿责任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2、过错责任适用于船舶间接碰撞的不利的一面
      传统的过错责任原则坚持“无过失即无责任”的规则,要求受害人必须举证,以证明加害人具有过错,方能获得补偿。而, 且过失比例在短时间内难以确定,对于在船舶间接碰撞事故中,与其他海事事故相比,其查证和责任认定的难度更大,因为不是直接触碰,往往不留痕迹,加之往往是多种综合因素所致,对于无辜的受害人来说,上述要求未免过于苛刻,从而难以尋求补偿,因而显得对受害人极不公平。
      3、间接船舶碰撞的责任划分应当纳入公平责任原则
      针对上船舶间接碰撞发生后,受害人举证困难的问题,笔者认为在船舶间接碰撞的情况中适当引入公平责任原则作为归责原则是具有一定合理性及可行性的。由于现代化运输方式的出现并逐渐主导了航运市场,碰撞损害也出现巨大化和无法弥补的特点,特别是在海上油污及有毒有害物质造成财产损害和人身伤亡往往是难以预料和控制的。如上所述,间接碰撞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由受害人承担举证责任存在很大的困难同时还难以满足对受害人损失的补偿。另外,从公平正义的角度考虑,既不能使无辜的受害人自己承担损失,也不能完全由无过错的加害人承担损失,那么在一定情况下实行公平责任原则,则既可以及时对受害人补偿,同时也不会对无过错的加害人带来太大的负担。
      公平责任原则的责任分配是基于一种抽象的价值理念,即公平,而价值理念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也可能会导致任意解释的滥用,因此在船舶间接碰撞中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应受到严格限制。笔者认为,尽管法律对于公平原则在实务中的适用留有余地,但是,要将其作为一项与过错原则并列的原则尚不可能。不但从学理的论证角度而言,这已经是很明确的,而且从法条上也可窥见一斑。我国《民法通则》民事责任第一章第一节,一般规定部分规定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公平责任原则仅是侵权特殊规定的一补充而已。此外,《民法通则》第132条关于公平责任的适用仅仅提及是“可以”。所以就合理与否而言,公平原则在船舶间接碰撞的情形下是可能适用的,例如一方因为己方无过失的原因而采取紧急避险,导致另一船进行规避时造成的损失的情况就可以使用。但是必须冠以两个限制作前提:一是不能将这种特例上升为一种原则,从而与过错责任原则并列;二是这是放给法官“可以”适用的原则,且即使适用也必须严格限定范围,否则将可能违背侵权法中公平原则适用的规律,损害司法公正。
      综上,虽然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70条规定间接碰撞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单单以过错责任制来确定损害赔偿责任,对有些受害者来说,未免存在极不公平之处。因此,就合理性而言,应当允许一定情况下的公平责任制,即在一定情形下,受害方无法举证证明加害方存在法律过错,而船舶之间确因碰撞造成了受害方重大损失,那么根据公平原则由加害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补偿。笔者认为,关于船舶间接碰撞的责任基础,我国应选择以过错原则作一般规则,特殊情形下辅以适用公平责任原则,将是更加合理与公平的,更加能够体现出与侵权法归责理论的统一以及对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兼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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