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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查询系统 知识产权制度引进与互动:WIPO与中国

    时间:2020-07-30 07:24:44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改革开放后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在“引进”基础上的构建与完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由于该组织本身的宗旨及其存在的一些缺陷,其对中国现有知识产权制度的不足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针对该组织管辖下的有关条约主要体现发达国家的意志及其在WTO成立后在知识产权领域作用弱化的局面,中国作为国力不断增强以及在国际贸易中地位日显重要和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的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自主完善本国国内法的条件下,与该组织的互动及参与、主导有关国际条约的修改或制定,可以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优势所在的知识产权领域利益。这是中国重要的历史使命,也是其在国际知识产权立法活动中价值的重要体现。
      关键词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知识产权制度 中国
      互动
      中图分类号:D81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9)04-0026-33
      
      在知识经济时代,中国将国家建设和发展建立在科教兴国、人才和知识产权三大战略基础上,温家宝总理更是多次强调“世界的未来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竞争”。这为我们研究知识产权制度赋予了时代含义。现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总干事弗朗西斯・高锐不久前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世界史上,中国的创造如印刷术等推动了欧洲乃至整个世界的发展……现在希望中国不断推进创新战略,继续参与国际政策研究和制定过程,为世界知识产权发展和技术创新做出更多贡献。”这些话客观总结了中国曾经对人类作出的贡献,也寄托了WIPO对中国在其管理下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安排中发挥重大作用的期待。
      在过去30年中,中国与WIPO的合作是较为成功的,在WIPO影响和帮助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建立、完善通过“引进”走过了最为困难的时期,使其成为涉及市场经济、建立完善最为快速且与现行知识产权国际制度的接轨最为彻底的法律制度,为吸引外资和促进技术转让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现行制度多为发达国家所创制和主导,其中有诸多不合理因素,故也给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带来了障碍。随着发展中国家力量的壮大,它们在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完善方面的话语权在不断加强,而先前受惠于WIPO且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中国更应在相对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提高自身创新能力的基础上,为把WIPO管理下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变成公平合理、有助于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进而有利于构建和谐国际社会的基本制度做出自己的努力。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影响
      
      改革开放后,中国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从警觉到模糊再到对其重要性的认可经历了近30年的摸索。可以说,到2008年底,中国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通过、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等,标志着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建设方面日趋成熟,即已经进入独立、自主构建知识产权制度的时代,相关立法已经摆脱被动移植的局面,从“调整性适用”进入到“主动性安排”阶段。在此过程中,虽然内因起决定性作用,但不可否认,WIPO的支持和帮助也发挥了积极影响。
      (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管理的条约
      WIPO于1967年7月14日,由“国际保护工业产权联盟”和“国际保护文学艺术作品--联盟”的51个成员在斯德哥尔摩共同建立,其成立的初衷在于进一步促进全世界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强各国和各知识产权组织间的合作,致力于在全球形成一个平衡、可接受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创新,在保障公共利益的同时有助于经济发展。1970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WIPO公约)生效,同年12月,WIPO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W1PO的成立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的通过是20世纪知识产权发展史上最为重要的里程碑。为适应21世纪知识产权所面对的挑战,以及能更有效地完成自己的使命,WIPO于2008年9月重构了其九大目标,其中最重要的是:平衡发展知识产权的国际规范框架,确保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能够与快速发展的技术、地缘经济、社会与文化环境等保持同步;便利因发展而需要的知识产权使用及通过国际合作建立对知识产权的尊重等。WIPO很大一部分财力用于同发展中国家的开发合作,促进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发明创造与科技、文化和经济发展。
      WIPO公约及与其相关或其管辖的国际条约共有25个,被分为4类:一是总类部分,有2个;二是知识产权保护类的,有13个;三是全球保护制度类的,有6个;四是分类类的,有4个。这些条约除《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公约》(UPOV公约)由其联盟管理外,其余由WIPO管理。可见,WIPO几乎管理了涉及知识产权重要方面的所有条约,其在全球知识产权国际制度方面的作用可见一斑。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中国最早与WIPO接触始于1973年11月其召开的第二届全体会议。此后,经过几年的接触和准备,特别是通过当时的总干事鲍格胥博士的积极努力及中国开展的有关活动,中国于1980年6月3日加入该组织,成为其第90个成员国。加入后,在WIPO的帮助和支持下,中国用不到30年的时间走完了西方国家需100多年时间所走的路程,在几乎是一片空白的基础上构建了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从1982年的《商标法》到1984年的《专利法》再到1990年的《著作权法》和1993年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后来的各相关法律的修改和行政法规的出台,中国知识产权制度一步一个脚印走出了自己的特色和成就,赢得了举世尊重。
      具体说来,WIPO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如下:首先,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在知识产权及其保护范围等的界定方面受WIPO影响较为深刻。中国立法至今未对知识产权给出统一的定义,1986年《民法通则》首次在立法上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概念,但没有给出定义,只是通过罗列的方法规定:公民、法人依法享有著作权(版权)和发现权,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等。这些规定源于WIPO公约第2条的规定,即“知识产权”是指狭义上的著作权、邻接权、发明专利权、科学发现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业标记(含商标、商号等)权、与制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及在工业、科学、文学或艺术领域内其他一切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由于公约规定不允许缔约国对其条款作出保留,这一范围为所有缔约国所接受。中国后来的立法基本上遵循这一规定,并针对主要类别分别进行专门立法,制定的《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及《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分别与上述范围相对应。其次。中国三个重要的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受到WIPO及其总干事大力的帮助。在专利权、著作权和商标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方面,WIPO及其在任的总干事鲍格胥博士都给予了巨大帮助,他们不仅与中国的起草者逐字逐句讨论立法草案,提出宝贵意见,还在中国举办各种形式的培训班,为这三个专门法律在较高水平上的制定创造了一定条件。在三部法律通过后,中国 根据先后加入的国际条约,分别对它们进行了一到三次修改,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使其基本达到了各条约和TRIPS协议规定的最低要求。再次,中国积极参与、支持WIPO的工作,与其有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前述25个条约中,中国加入并对中国生效的条约包括《巴黎公约》和《伯尔尼公约》等在内的14个重要条约,另外三个条约中国也已签署。
      但是,WIPO影响下的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并非一番风顺,当初有不少人对其持否定态度,特别是《专利法》在形成过程中几经周折。在国内,立法遭到了守旧人士的反对,他们认为专利是资本主义的东西,未必适合中国的国情。国际上,一些发展中国家认为,专利法保护的是技术发明人的利益,而发展中国家由于无自主技术,立法会更多地保护发达国家发明人的利益。再者,联合国一些机构的官员也认为专利制度对发展中国家无利而有害,甚至认为“中国没有专利法是最大的幸运”。这些观点也为国内反对者提供了支持。由于认识上不统一,导致专利立法工作几起几落,历经近5年的曲折,前后修改24稿,专利法才最终获得通过。这一波折,除反映改革开放初期各种思想在知识产权法方面的碰撞外,也说明国内对知识产权认识有个过程,当初的冲突有可能是由于对这种制度知之甚少或无知而导致。经过WIPO及其历任总干事的不断努力,中国有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了解知识产权,结合改革开放的实践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建设的需要,使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在中国构建并得到快速地发展。到上世纪90年代,国内对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说已经基本接受。
      今天,知识产权对中国社会、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影响已非同小可。但由于知识产权更多地涉及经济生活,这些影响主要集中于经济和科技领域。经过宣传、教育和具体的立法、执法与司法活动,从政府机关到企业、个人,知识产权保护几乎充满了社会各个角落,已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之中。在经济建设、科技发展方面,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建设创新型国家等,已使人们充分认识到知识产权的作用。知识产权制度对中国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国家竞争力的增强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知识产权对中国政治的影响,不是直接的。上世纪90年代,美国出于经济利益需要,不断对中国政府施加压力,但即便如此,也没有将其与政治直接挂钩。当然,由于知识产权发展带来经济力量的变化,促使社会贫富阶层分化与调整,它最终无疑会对政治结构或权力分配产生影响,但这不是本文讨论的范畴。
      (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影响下的中国对知识产权制度的新分歧
      在基本接受知识产权制度后不久,国内就中国知识产权法保护应给予高水平保护还是低水平保护又产生了新的分歧。有人认为,中国在外界影响下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高保护水平,以致超越了中国经济和科技发展水平,有损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由于中国知识产权数量不多,质量不高,高水平保护只能是保护拥有世界上绝大部分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利益,知识产权成为他国获取财富的手段和工具,而知识产权人滥用自己的权利妨碍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甚至有些国家将知识产权政治化,以谋取国家利益。
      这些论点有其合理因素。因为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经历了几百年的发展,而多数发展中国家在这个方面几乎无历史经验积累,它们多是参照发达国家制度或在WIPO的影响下,在一片空白中建立相关制度。这样,尽管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独立了,但在经济、技术等方面仍无法独立。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成为这些制度的创制国制约或继续盘剥原先殖民地而今独立国家人民的主要工具。因为通过军事占领和强制劳动等来获得财富和资源成为人类现代文明所谴责的对象;但通过制度安排,特别是国际知识产权制度的安排来温情脉脉地掠夺财富倒为现代文明所认可。因此,发达国家在全球推行强保护,而这正符合WIPO的宗旨。于是数量占优的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不断地进行权利博弈,前者不断地要求修改现有国际条约,增加有利于人类分享技术进步或鼓励技术转让的条款,但处于强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不愿让步,并且在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扩大保护范围,最终使前者的愿望一直无法实现。在经济全球化下,各国知识产权制度被国际贸易这个巨大的力量推向日趋统一的境地,无形中使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多超越了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吴汉东教授敏锐地看到了这一点,并精辟地指出,在历史上,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都有一个从“选择保护”到“全部保护”、从“弱保护”到“强保护”的过渡期。其经验说明:在不出现外来压力时,一国根据自身发展状况和需要来保护知识产权是最为适宜的;在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的情况下,低水平知识产权保护的过渡期是非常必要的。理论上,知识产权是政府公共政策的选择,任何国家都有理由根据现阶段的经济、科技发展状况,并且考虑未来科技发展所需做出适合本国国情的保护标准和水平。
      但今天,在WTO对全球经济贸易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知识产权保护及其制度多少带有了外来力量影响的因素,这使得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过高、超越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成为一个难以回避的事实。目前的保护水平的确对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如提高了中国经济发展成本,给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带来妨碍;也给中国带来了损害,如跨国公司滥用自己的知识产权,阻碍技术转让,造成中国财富的流失、能源耗费的增加和环境污染的加重等。然而,要中国退回到低水平保护已不可能,那将无异于把中国同世界贸易与经济发展隔离开来,回到闭关锁国的状态。鉴于此,另有人指出,主张弱化中国“超高”的知识产权保护,表面上看顾及了本国利益,实质上误国误民,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它无异于自我淘汰。我们认为,对此更为积极的做法,应是着力提高自己的创新能力,使自己拥有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化被动为主动,以激发中国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之间的互动
      
      (一)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现状及对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贡献
      知识产权是西方国家300多年来不断发展成长的“制度文明典范”;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它是一种“制度舶来品”,其立法往往不是基于自身国情的制度选择,而是受到外来压力的影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构建和完善验证了这一论断,其发展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起步的,但它少不了外来力量的影响:从国际组织的层面说,WIPO与中国的善意合作及对中国立法活动的积极参与,对该制度的发展发挥了重大作用;与国家层面的美国等国家充满对抗和冲突的敌意性压力相比,WIPO的耐心和善意显得弥足珍贵。经过努力,中国大体上接受了WIPO成立以来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理念和相关制度,加入了主要的国际条约,并基本上按照对中国生效的国际条约履行义务,将有关条约的规定落实到国内法律制度中;甚至在某些方面已超越了WIPO体系所提出的要求,如《华盛顿条约》规定的集成电路保护期限至少是8年,而中国规定其保护期限为10年;在有些方面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如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等。这些行为是中国对WIPO的极大支持,反之中国也得到了WIPO的充分肯定。 不过,尽管在WIPO的支持、合作和帮助下,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健全、完善,但限于中国社会、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这些制度与WIPO管理下的条约仍有差距。如在保护范围等具体内容的立法方面,像商业方法、计算机软件的可专利性,气味商标、声音商标等的获得及有关数据库的保护等,中国尚需根据经济、技术等发展状况适时作出规定;对于专利许可和转让、驰名商标的保护、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完善。在知识产权法律的具体执行方面,仍然存在执法不力或滥用行政权力等现象,也需进一步解决。
      中国保护水平过高这一事实说明,中国是严格履行国际义务的,但也间接说明WIPO对构建中国相关制度起到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其中最为严重的是,WIPO成立的宗旨重在保护与其他因素(如美国通过贸易、外交等手段对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构建和完善不断施压)结合起来,使中国未能准确、全面把握知识产权制度,长期以来对知识产权制度的认识进入一个误区,认为确权、保护是该制度的全部或核心内容,以至于只要一提知识产权,我们的反应就是保护。中国知识产权立法以“保护”为主要宗旨的现象,可以说明中国受到WIPO的影响。这使中国的立法带有明显的“唯保护为目的”的烙印,给国家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及促进知识产权流转带来了消极影响,使权利人不注重知识产权流转,不关心与产业界合作,以致中国的专利等科技成果转化率长期以来一直低于20%,绝大部分未能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际上,确权、保护只是一个手段,只是知识产权制度内容的一部分;知识产权制度还应包括创造、管理和运用,其目的在于促进技术流转,促进技术的运用和扩散,推动社会进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正如美国1980年后的立法重点所表明的,知识产权制度的重点实际上是在于转让和促进技术转化。
      中国加入WIPO后,对世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不仅不断建立和完善系统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入主要的世界知识产权条约,还与WIPO一直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在许多重大场合与WIPO保持一致。此外,中国还对“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确立作出了自己的贡献。根据中国和阿尔及利亚在1999年的提案,WIPO在2000年9月召开的第三十五届成员大会上通过决议,决定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WIPO公约生效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旨在全世界范围内树立尊重知识、崇尚科学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该制度建立以来,对推动世界知识产权事业起到了积极作用,它使更多的人了解、认识到知识产权及其制度以及它们的价值。
      中国在WIPO讨论、修改或制定有关条约方面也发挥了积极作用,如对传统知识产权(包括传统知识、民间文学)和遗传资源等的保护、技术转让、实体专利法等涉及发展中国家优势利益或能够促使发展中国家发展的国际规则等的谈判和起草方面,中国积极参与、推动这些活动的开展和进行,并提出了代表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观点。但由于WIPO机制本身无强制力的特点使其无力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以至上述几个问题的解决依然听任发达国家摆布和支配。如本来WIPO可以成为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帮助的组织,但迫于美国等会员国及出资国的压力,它对发展中国家从上世纪80年代开始提出修改其管辖下的知识产权基础条约的要求(在相对有利的基础上获取跨国间的技术,焦点是对专利技术强制许可的修改)无能为力;它对有关条约给予发展中国家制定规则的弹性空间未能及时告知并给予必要的帮助,反而引导它们制定较高标准的知识产权法,使其技术难以发展,扼制了它们发展自己技术的机会。此外,与其既有合作又有冲突的WTO框架下TRIPS协议制度对WIPO的影响和职能的发挥也产生了一些消极作用。由于WTO的影响力及其争端解决机制的强制性,作为知识产权条约和协议的管理者及相关规则变化的论坛场所,知识产权的权力中心和警察功能已由WIPO转向WTO。为此,中国必须认识到这些现实的问题,既要充分利用WIPO管辖下的有关国际条约健全自己的制度,同时也要发挥作为一个大国的作用,与WIPO积极合作,为维护世界公平利益作出贡献。
      (二)中国尚可努力的空间
      尽管WIPO有上述不足,但由于TRIPS协议本身的诸多内容来自其管辖下的国际条约,故二者关系十分密切,对全球知识产权制度及事业发展能起到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作用。多数发展中国家与WIPO能进行更为有效的合作。在成员数量上,目前WIPO有184个,而TRIPS协议只有153个;在管理的内容上,WIPO更为全面,而TRIPS协议主要限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因此,基于WIPO管理的知识产权公约范围的广泛性、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基础性作用及TRIPS协议与其管理的诸多条约间的关系,通过WIPO这个谈判平台来完善有关知识产权制度,进而促使TRIPS协议在国际贸易中朝着更为公平合理、有利于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利益关系方向发展,有着积极意义。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如何在现有的国际知识产权制度框架下寻求自身以及其他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并将此反映、落实到WIPO管理的条约中,从而对TRIPS协议的执行产生积极影响,是中国目前应该努力的方向,也是中国价值的体现。为此,中国应加强与WIPO的合作,充分利用好这个平台。
      第一,积极参与WIPO管理的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修改或起草活动,施加自己的影响。中国应在建立更为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目标方面作出努力。知识产权发展至今,其在经济全球化下带来的贫富分化使人们日渐认识到,知识产权制度的合理性,并不只在于保护私权,还在于实现知识创新、社会进步的政策目标;保护的终极目标在于提高人类生活水平,促进人类文明进程。这一点在TRIPS协议中已有明确规定。美国等发达国家在国际上强调保护知识产权而在国内其知识产权法的重点又放在促进技术流转方面,也从侧面证明知识产权制度的真正目的。为此,WIPO的宗旨与目标如果还停留在所谓的“保护”(从有关知识产权条约名称中有“保护”二字可看出这一点)上,显然与知识产权发展本身的内在规律不相符。针对现今已经发生的微妙变化,WIPO的目标不应再仅限于保护,它还应当肩负起消弭或缩小贫富差距、促进人类文明进程的使命。中国随着自身实力的增强及在国际游戏规则制定中话语权的增加,应力争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国际规则施加影响,促成WIPO管辖的有关知识产权条约的目标朝着多样化方向发展,不再仅仅限于保护,推动WIPO的工作真正朝着有利于发展中国家、平衡权利人与使用人以及社会公众和和谐世界构建的方向发展。
      中国应积极推动WIPO制定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的条约或将有关内容纳入到现有条约中。知识产权国际制度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如掌握更多的话语权,则会在博弈中占得先机。尽管中国在某些方面已发出了声音(如在《文化多样性公约》谈判、TRIPS协议的修改及有关地-理标志保护的谈判等活动中,中国的观点受到重视和采纳),但与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的地位 严重不相称。中国需在有优势的领域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需与其他在传统知识及遗传资源方面知识产权优势更多的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为这些方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争得一席之地,以维护自身权益。同时,对于发达国家有优势的知识产权领域,如信息、海洋、计算机软件等方面的技术,可以积极推动有关技术或知识产权转让方面的立法,以形成相关制度促使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经验流转到发展中国家,让发展中国家在相对公平的条件下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历史昭示:拢术后进国走模仿发展之路不可跨越的阶段,而人类至今的一切文明成果是世界各国历代智慧累积发展的结果,应当在公平、有偿、等价的情况下让人类分享。否则,人类面临的公共问题,如气候变化、环境污染、能源耗费、各种新型流行传染疾病等将会把人类推向毁灭。因此,WIPO的使命不仅仅在于推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更需推动全人类在公平条件下分享现今智力发展的一切成果,特别是让穷国得到可持续发展的技术,以促进它们的和谐、稳定发展。这是人类避免贫富差距进一步拉大的主要路径之一。在此,中国在发展自身的同时,在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完善方面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中国在国内的努力。要在WIPO有话语权,首先自己要强大,要做好自己的事情。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还需在很多方面进行完善。我们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国际制度的弹性,完善相关制度;不能盲目追随,亦步亦趋。我们应强调自己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在原则性和灵活性下,找到与中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保护措施和手段,实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为此,中国可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努力:
      1、通过立法明确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而是促进知识流转和扩散,推动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和福利的提高。确权、保护只是知识产权制度的一部分,是该制度的基础和前提,创造、管理和运用才是知识产权的核心内容和其价值的重要体现。2、加强自身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如传统知识,包括民间文学、民间艺术、中药中的知识产权和遗传资源等)立法。3、加大知识产权流转方面的立法,促使知识产权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实际上,完整的知识产权制度应当包括确权、保护、管理和运用(即将成果产业化),㈣中国现有立法体制中最为缺少的就是流转方面的立法。4、正确处理好科技法与知识产权法之间的关系,加强二者的协调。知识产权是一种结果,真正产生该结果的根本性因素是科技创新能力,而科技法的主要使命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5、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其他法律制度一样,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不能过于超越本国发展阶段。对于立法中的过高保护,可通过执法、司法等路径在适度灵活的范围内加以调整,以使该制度对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6、在履行国际义务方面,中国固然需要履行已承诺的国际义务,但同时要注意到自身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当考虑本国的经济、科技与文化的发展水平,现阶段立法不必过于攀高,而应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的协调。国际条约不是铁板一块,有很多弹性规定,这是中国可以发挥的空间,以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国际条约服务于国家利益。
      
      三、结束语
      
      30年来,在WIP0的支持、帮助下,中国知识产权制度发展经历了构建、快速发展和基本完善阶段,保护标准从本土标准逐渐过渡到国际标准,立法方式也从被动移植发展到今天更为全面的在知识产权战略下的主动安排。但由于WIPO自身形成的基础较为薄弱,在国际层面的规制方面过于温和,它无力对其成员给予任何实质性的强制影响,对其管辖下的条约的执行也主要基于国家合作和自愿;加之WTO下TRIPs的强势,使得WIPO对有关国家的法律制度制定的影响和作用,特别是在帮助发展中国家制定合理的制度并在国际层面维护其利益方面,与一般的政府间国际组织相比尚有一定的差距。不过,基于WIPO自身的经验和一些长处,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立法经验的不断成熟和经济、技术实力的壮大,在今后与WIPO合作与互动的过程中,中国可以不断施加影响,争得更多的话语权,参与修改现有国际知识产权制度中不合理、不公平的条款,或制定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优势领域的知识产权国际制度,为中国、也为广大发展中国家争取有利的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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