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学前教育
  • 小学学习
  • 初中学习
  • 高中学习
  • 语文学习
  • 数学学习
  • 英语学习
  • 作文范文
  • 文科资料
  • 理科资料
  • 文档大全
  • 当前位置: 雅意学习网 > 英语学习 > 正文

    【未成年人相约外出有无相互告知安全的义务?】监护人对未成年的义务

    时间:2019-05-13 03:21: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我的孩子小金12岁,在一个星期天,他同13岁的小丰、14岁的小福一同到山中悬崖攀登。不幸的是,小丰从崖顶失足摔下死亡。事后,小丰的家长老王先是以学校教育不够,后是以同往的孩子相互关照不够,将我和小福的家长告上法庭,要求我们承担小丰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十余万元。请问,我们有这个义务吗?
      黑龙江 艾桂玲
      艾桂玲读者:
      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法律没有规定未成年人相约外出从事危险活动有特定救助、相互告之安全的义务。《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但意外事件发生在星期天,并且发生在校外,学校也不应对此承担责任。该损害后果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小丰的家长对小丰疏于监护,其损害只能由小丰的家长自负。
      你虽然不需要对此负法律责任,但作为孩子的家长,首先,你要对自己的孩子多多加强安全意识的教育,其次,在能力范围内,可以主动对小丰的家长给予一定的经济上帮助以表安慰,让对方在感受失子之痛的同时体会到一些人间的温情。
      王景龙(黑龙江省大庆市林甸区法院一级法官)
      编辑/李建华 weixiao731023@163.com

    推荐访问:未成年人 有无 外出 相约

    • 文档大全
    • 故事大全
    • 优美句子
    • 范文
    • 美文
    • 散文
    • 小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