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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植感稻瘟病品种潜在风险责任探析 黑龙江省高抗稻瘟病品种

    时间:2019-04-11 03:27: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 稻瘟病是可防可控的,种植感稻瘟病的品种导致减产的责任主要应由种植者承担,但如果种植新引进或新审定的感稻瘟病的品种,经销商未按有关要求进行警示说明,不承担任何责任值得商榷。稻瘟病的发生与品种有关,与种子质量无关。
      关键词 感稻瘟病品种;种植风险;责任
      中图分类号 F326.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11-0141-02
      陕西省汉中市曾多次发生农民种植感稻瘟病品种引发稻瘟病大发生导致大幅减产甚至绝收的事例。事发后,农民到政府、工商管理局、农业局及种子管理站等部门投诉,认为种子质量有问题,要求生产厂家或经销商赔偿损失。稻瘟病局部大发生或流行与种子质量是否有关,种植感病品种稻瘟病大发生导致严重减产甚至绝收,责任该由随来承担等问题亟需探讨[1-4]。
      1 有关法律法规对产品的要求
      《产品质量法》对存在潜在风险商品标注的要求: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经营者的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种子法》第46条对种子质量要求:杂草种子的比率不得超过规定;不得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水稻品种国家质量标准 粮食作物种子——禾谷类执行标准为:GB4404.1-2008。对于籼型大田用杂交稻种的要求为:纯度≥96.0%,净度≥98.0%,发芽率≥80.0%,水分≤13.0%。
      2 因种子质量造成的损失包含的范围
      陕西省实施《种子法》办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由销售种子的经营者予以赔偿;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利益损失和有关费用。
      3 目前陕西省可以合法种植的水稻品种
      1963—2011年,陕西省共审(认)定水稻品种143个,已撤销或退市56个,尚有87个品种可在陕西省种植,加之国审品种种植区域含陕西省的数十个品种,在陕西省可以合法种植的品种有100余个。依穗颈稻瘟病发病率将其抗病性划分为9级,其中,0级为高抗;1级为抗病;3级为中度抗病;5级为中度感病;7级为感病;9级为高度感病。2010年3月5日,陕西省农作物审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对陕西省品种审(认)定标准进行了修订。其中要求水稻品种对穗颈稻瘟病抗性达5级以上,即感病品种与高感品种均不予审定。陕西省修订该标准,是由于水稻品种间抗感差异明显,种植对稻瘟病抗性较好的品种是防治稻瘟病最为经济有效的措施;再者,陕西省水稻种植面积14万hm2左右,可种植品种多达100余个,明显偏多,不利于优质、骨干品种的较大面积推广。当然抗病性要求的提高对于控制稻瘟病在该省流行亦会起到积极的作用。
      近4年,陕西省共审(认)定水稻品种37个,其中抗病品种3个,占8.1%,中抗品种4个,占10.8%,中感品种22个,占59.4%,感病品种8个,占21.6%。中感至感病品种占81.0%;无高抗品种。而国审水稻品种种植区域含陕南的绝大多数为感或高感品种,如内香2924(国审字2006015号)、宜香4160(国审字2005014号)、西农优1号(国审字2006076号)。近4年,在陕西省审(认)定的水稻品种对稻瘟病抗病性较好的有D优6511、渝香203、丰两优1号、武香988及忠糥1号等。
      4 种植感稻瘟病品种导致大幅减产的实例
      内香2924为国审水稻品种,审定公告表明,该品种高感稻瘟病,栽培区域含陕南稻瘟病轻发区。2009年在城固县二里镇、龙头镇及博望镇种植导致严重减产,城固县农业局根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聘请水稻栽培、植物保护、种子管理等有关专家对其进行了鉴定,专家组认为:内香2924田间表现坐蔸、枯穗,由叶瘟与穗颈瘟所致,与种子质量无关。据此,生产商及经销商未对种植户进行补偿。农民对此极不理解,甚至对专家产生偏见。
      专家组认为该品种稻瘟病大发生与种子质量无关,其依据是国家标准GB4404.1-2008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46条之规定,种子不得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稻瘟病大发生尽管与品种有关,但确实与种子质量无关,因为种子质量不包含是否感稻瘟病。
      5 种植稻瘟病导致减产的责任问题
      水稻品种不抗稻瘟病说明品种有缺陷或瑕疵,农民种植后有可能稻瘟病大发生,导致减产甚至绝收。该品种审定时即表现高感稻瘟病,存在明显缺陷或瑕疵。依据《产品质量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于有瑕疵的产品要有警示说明;因产品缺陷导致财产损失的,产品生产商及经销商要以赔偿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特别是新审定(认定)或引进的国审品种种植区域含陕南地区但不抗稻瘟病的品种,经销商极少甚至没有人在包装袋、标签、说明书、宣传资料上说明该品种感或高感稻瘟病,其常用稻瘟病抗性为7级或MS、9级或HS等表示,而农民对该种表示方法知之甚少,也不明白含义,经销商更没有用“种植该品种必须注意防治稻瘟病,否则可能导致减产甚至绝收”的警示语言进行说明。因此,首次在陕南较大面积种植的不抗稻瘟病的新品种发生稻瘟病导致减产,生产商及经销商不给农民适当补偿(之所以叫补偿,是由于稻瘟病可防可控,发生稻瘟病,种植户应承担主要责任,生产商及经销商承担次要责任)。是否值得商榷,由于水稻品种随着种植年限的增加,其抗病性会明显下降,所以对已种植多年的老品种发生稻瘟病导致减产,种植者应承担全部责任,生产商及销售商无需承担责任。
      6 类似情况的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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