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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借办法下历史基础养老金追溯问题初探】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查询

    时间:2019-04-03 03:22:40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自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的快速发展,大批流动人口涌入城市,他们一方面为深圳市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对深圳市的社会保障体系提出了严峻的考验。近几年,深圳特区轰轰烈烈的"退保潮"现象引来的社会各界的关注,本论文将站在新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续办法的角度以深圳特区为例探究新政策实施之前退保返乡的流动人口基础养老金的追溯及其相关问题。
      关键词:新养老金续借办法;历史基础养老金;异地转移;转移办法
      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阵地,自发展以来吸引了大批流动人口,其中以20岁至40岁的青壮年居多。表1列出了自2005年至2009年深圳非户籍人口及其所占的比例。他们为深圳的快速城市化提供了充足的劳动力资源,对深圳的城市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在这个过程中,"退保潮"现象也日益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
      一、深圳特区"退保潮"现象综述
      据2005年深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数字显示,2005年深圳转退保人数总计达到65万人,金额为17.8亿元,大部分都是无深圳户籍的外地打工者,农民工占了其中的绝大多数;2007年深圳市社保局公布的数据表明,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已达到493.97万人,而年末退保人数高达83万人,成功转保的只有9672人,也就是说,深圳市退保人数占参保总人数的16.8%,成功转保的人数仅占退保人数的1.16%,而对于拥有深圳户籍人口一般情况下拥有养老保险并不会选择退保,因此可知退保的83万人极有可能都为外来务工人员,根据2007年深圳市的人口比例和参保比例易知,退保人口占几乎占外来务工参保人数的30%;2008年深圳市社保局11月19日新闻发布会上公布,此前深圳农民工退保人数比去年同期增加9.1%,11月份以来,钱来退保的人数猛增,有工作人员称一天内退保人数近3000人,一周内,已逾万人前来退保,截止10月份,深圳今年年内农民工退保74万人,同比增加6万人,增加9.1%。众所周知,当养老金关系转移续接无法实现时,退保实属流动人口的无奈之举。连续几年愈演愈烈的"退保潮"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对养老金制度的关注与反思,有力地推动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生成,但也为我们留下了一个疑问,新办法的实施是否真正使近几年退保的流动人口的养老金权益得到了保障?
      二、新养老关系转移办法下"退保潮"引发的社会问题思考
      我国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8%,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会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账户和共济基金:(1)员工个人账户为缴费工资的8%;(2)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当外来务工人员退保返乡时只能拿走其个人账户部分的养老金,这无疑是对外来务工人员养老金权益的巨大损害。
      2010年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发布的《中国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报告--基于重点地区流动人口监测试点调查》显示,流动人口在流入地停留呈现长期趋势,劳动年龄人口平均停留时间为5.3年,有一半超过四年,18.7%的人超过十年,以此同时,对未来的养老问题,农业流动人口中63.9%打算回户籍地,10.4%打算在流入地,非农业流动人口相应比例为39.6%、30.2%。可见,近十几年内,因外出务工所导致的流动人口养老金权益受损问题并不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现象,它具有极广的普遍性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所发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是解决劳动力流动过程中养老金异地转移问题一个巨大突破,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流行性人口的养老金权益。然而,该办法对过去几年来轰轰烈烈的"退保潮"问题似乎并未做出一个合理圆满的解答。流动人口为中国的改革开放的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当初选择退保亦是无奈之举,如果直接因为退保而忽略他们所累积的基础养老金权益,不管对个人和社会都会造成不良的影响,一方面这批人今后的养老权益将很难得到保障,另一方面,这种做法从整个社会的角度来看也有失公平性的原则。因此,基于上述的事实和论述,我认为在新养老金异地转移办法实施的成熟期,我们有义务去追溯在新办法实施之前退保的外来务工人员基础养老金部分的权益。
      三、深圳流动人口养老金统筹部分追溯办法初探
      关于深圳特区流动人口养老金非个人账户部分的追溯办法可分为省内追溯和省间追溯两个方向。
      省内追溯办法可参考《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基本养老金保险待遇计算方法: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基本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不同参保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算,按规定计发。即深圳市在新办法实施之前退保的流动人口基础养老金可按照本人在当地的缴费年限以及平均缴费水平按规定计发并进行追溯。
      省间追溯办法可仿照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思路: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综合转移,参保缴费不足一年的,按实际缴费隃计算转移。基于深圳的实际情况,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10%缴纳养老金,此时,按12%的基数转移显然不合理,但可以按照相同的比例进行转移,国家依据一定的精算基础测算得到转移20%中的12%,转移比例为60%,同理,深圳在历史基础养老金转移方面亦可依据相同比例进行追溯,即转移深圳市流动人口基础验老金的7%到其户籍所在地。
      跨省后基础养老金的确定,可依据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捉煞涯晗迉?% =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捉煞涯晗迉?%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妆救似骄煞阎甘?
      同时,考虑到深圳市平均工资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平均工资的差异性,这里在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办法中加入一个调整因子�%l ,此调整因子可设定为以w为变量的函数 �%l=f(w)
      即得到基本养老金S=( I平�讇%l+I平�讇%l�識缴费指数) �?�譔年数�?%
      I平: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平均工资
      R缴费指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N年数:流动人口在深圳特区缴费年限
      参考文献:
      [1]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中国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报告--基于重点地区流动人口监测试点调查,2010.
      [2]2005年-2006年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3]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4]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作者简介:赵雨寒(1991.10-),女,宁夏人,中山大学数学与计算科学学院,本科,专业方向:数学与应用数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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