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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意义接受学习论与《外国法制史》教学技巧|

    时间:2019-02-12 03:18:0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奥苏伯尔将学习分为有意义学习与机械学习、接受学习与发现学习。大学生的学习特点决定了其学习是有意义的接受学习。结合有意义接受学习论来看,《外国法制史》的教学过程中,授课教师应注意教学内容之间、法制史学同各部门法学及现实间的联系,并增强自身授课的趣味性。
      关键词:有意义学习 接受学习 外国法制史 教学技巧
      
      1.奥苏伯尔的“有意义接受学习论”
      
      美国著名教育心理学家奥苏伯尔在对学习类型做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将“学习”按照其效果划分为“有意义学习”与“机械学习”两种类型。有意义学习,就是将符号所代表的新知识与学习者认知结构中已有适当观念建立非人为的和实质性的联系。因此,客观上学习的材料必须具有逻辑意义,即在学习者的心理上是可以理解的;主观上学习者必须具有积极主动将新知识与认知结构中的适当知识加以联系的倾向性,认知结构中必须具有适当的知识,以便与这种知识进行联系,必须积极主动地使这种具有潜在意义的新知识与认知结构中有关旧知识发生相互作用,使认知结构或旧知识得到改善,使新知识获得实际意义,即心理意义。相反,如果学习材料本身缺乏逻辑意义或虽然学习材料本身具有逻辑意义但学习者认知结构中缺乏与新知识进行联系沟通的原有经验,或者学生缺乏主动将新知识与认知结构中原有的适当的知识加以联系的倾向性,即使学习材料对学习者具有潜在意义性,也无法使它变为心理意义,必然导致机械学习。
      奥苏伯尔指出,要想实现有意义学习可以有两种不同的途径或方式:接受学习和发现学习。接受学习,是在教师指导下学习者接受事物意义的学习,这也是概念同化过程和课堂学习的主要形式。学习者接受新知识的心理过程表现为:首先在认知结构中找到能同化新知识的有关观念;然后找到新知识与起固定点作用的观念的相同点;最后找到新旧知识的不同点,使新概念与原有概念之间有清晰区别,并在积极思维活动中融会贯通,使知识不断系统化。其中的关键因素是认知结构中适当的起固定作用的观念的可利用性。因此,奥苏伯尔提出了“先行组织者”的教学策略,即:先于学习任务本身呈现的一种引导性材料,它的抽象、概括和综合水平高于学习任务,并且与认知结构中原有的观念和新的学习任务相关联。目的是为新的学习任务提供观念上的固着点,增加新旧知识之间的可辨别性,以促进学习的迁移。
      
      2.大学生的学习是有意义的接受学习
      
      大学生正处于好奇心强、思想活跃,接受新生事物能力强的阶段,他们渴望通过课堂学习加深对自己所处社会和环境的认识,更深入透彻地解释各种自然和社会现象。这也是促使他们学习的动力之一。由于大学生学习方法具有自学方式占有重要地位,学习的独立性、批判性和自觉性增强,课堂学习与课外和校外学习相结合等特点,决定了大学生的学习只能是有意义的接受学习。
      由于大学生的学习是有意义的接受学习,在大学生的学习过程中知识的转化需要主体自身的思考。对资料性较强而与现实联系又不密切的学科,由于缺乏联想和受体,学生会对这种知识难以产生认同,感觉枯燥。加之联系较强的学科能够立即学以致用,而此类学科与现实缺乏直接的密切联系,会导致学习动力的缺乏。因此,大学生对待与自身身边的社会实际联系较强的学科和与自身环境联系较弱甚至无表面直接联系的学科,以及对待同一学科内与实践联系较多的部分和联系较弱的部分,他们表现出的热情可能会存在很大差距。这是正常且合乎逻辑的现象。
      
      3.结合“有意义结受学习论”来看《外国法制史》的教学技巧
      
      史学的教学,由于其与现实没有直接的联系,很容易使大学生感觉枯燥乏味。从“有意义接受学习”理论来看,由于史学本身表现为大量资料的堆积,没有明显的逻辑性,且与现实联系不很密切,使大学生很难自觉将其与本人已有认知结构中的原有知识相联系,找着新知识与已有知识间的固着点,导致学习的迁移发生困难。明确原因之后,对《外国法制史》的教学,授课教师可以有意识地加强对授课技巧的关注,以达到更好的教学效果。
      首先,要注意增强教学内容之间的逻辑关联。历史的发展有其规律性,任何社会现象的出现都有其社会背景和历史渊源。《外国法制史》授课过程中讲授的若干国家与社会的法律制度同样有其历史承继关系。为增强讲授内容的逻辑性,备课时要注意归纳,提纲挈领,前后连贯,使本门功课新讲内容与已讲的进入学生认知结构中的内容能经常碰撞,成为一个整体,从而促进学生对新内容的掌握。如讲授现代的法律制度时,要将罗马法的复兴对现代社会的影响穿插讲述,使新知识与学生已有的认知结构找到固着点,一方面使学生了解现代法律制度的历史渊源,另一方面也加深了对古罗马法的理解掌握。
      其次,要加强法制史学同各部门法学及现实间的联系。学生的认知结构中不仅仅是法制史中的已讲知识,还包括已经开设的其他法学课程和其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问题的思考。《外国法制史》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各部门法在不同法律制度中的发展情况,讲述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把史学上的典型内容与各部门法的学生已经学过或将要学到的内容相联系。与已学知识相联系可使新知识与学生的认知结构产生固着点,促其思考,从而加深印象;与学生将学的知识联系,学生会基于对尚未接触的新知识的好奇心理对所学知识产生更大的兴趣。同时,这种相互交融的教学也有利于学生在授课教师的帮助下,将其所学各门课程的知识融为一体,从而对知识掌握得更系统。如:在讲述侵权行为的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过程(过失责任原则、比较责任原则、严格责任原则)时,可以提到近代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无限财产原则、契约自由原则、过失责任原则),由于大部分大学生还未能将知识前后贯通,这样讲述有助于使大学生在其知识体系中对其应学的“侵权行为责任原则的历史发展”在其知识体系中找到定位。一方面可提高授课效果,一方面可使大学生的知识进一步系统化。
      最后,授课教师要拓宽知识面,以增强自身授课的趣味性。备课和平日生活中,授课教师就应当有意识地积累与授课内容相关的各种历史知识、法学知识甚至是一些轶闻趣事,并在授课过程中适时穿插。当然,这类穿插的目的仅仅是为了提高学生听课的兴奋程度,保证学生在听课过程中思想不开小差,而不是满足学生的猎奇心理。因此,授课教师要对这类内容精心挑选、合理安排,既保证其与授课内容切实相关而不是牵强附会,又要控制其数量和长度。如讲授《古印度法》一章,可以提及一些有关婆罗门教和印度教教徒在历史和现代的修行、生活起居的情况,由于在普通人看来他们的生活与众不同,从而使学生们感到新奇有趣。但这类内容要注意数量和质量,不能喧宾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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