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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谈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的异同】挪用公款鉴别

    时间:2019-02-05 03:18:33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存在很多相同或相似之处,也有不同之处,下面浅谈两者的异同:
      (1)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客观上的异同。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客观上都是利用自身职务便利而实施犯罪行为,两罪的行为人都采取非法的方式侵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客观上都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但两罪在客观上也表现出很多不同之处:①两罪利用职务便利的方式不同。贪污罪是利用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和主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而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是利用主管、管理、经手公款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②两罪利用职务便利的内容不同。贪污罪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为了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款和公共财物;而挪用公款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则是为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③两罪在客观上的时限不同。贪污罪没有时间限制,只要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即构成犯罪;而挪用公款罪对行为人挪用数额较大的情形又未进行非法活动或者盈利活动的,有三个月的时间宽限。④两罪客观上的数额限制不同。贪污罪的认定以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或公共财物五千元到一万元不等分别定罪处罚。而挪用公款罪对行为人挪用公款的三种具体行为不同进行不同的数额限制。对行为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法律没有明文进行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5月9日在《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挪用公款应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行为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和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根据《解释》规定: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起点。
      (2)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主体上的异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主体上都包括国家工作人员。但两者在主体上范围上有着不同的外延,对于贪污罪的主体,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同条第2款又规定:“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对于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刑法第384条仅仅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从我国历来的刑法规定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看,刑法第384条对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未如贪污罪条文中那样加上“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事实上,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完全可以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单位财物构成贪污罪一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公款挪用给个人使用而构成挪用公款罪。
      (3)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主观要件上的异同。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主观上都是处于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非法行为将导致严重的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过失导致的危害均不构成该两罪。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司法实践中更重要的是将两者在主观上的差异区分开来,这样才有助于认定具体案件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综上所述,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在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上表现出很多相同和相似之处,同时从在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也表现出很多差异。因此,准确地认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异同不仅有助于从理论上界定两罪,而且对于司法实践也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基于目前两罪在法律规定上的简洁和理论界对两罪认定上的争议,结合司法实践中对两罪认定上的困难。本文认为在我国市场经济背景下的社会主义法制有助于更进一步的健全,加大对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的打击力度,在具体的案件中以现有相关法律规定和理论作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界定贪污罪和挪用公款罪,从而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发展,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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