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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议“现代私塾”] 现代私塾

    时间:2019-01-10 03:29:4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 在大力提倡义务教育的同时,近年来,却有一部分家长放弃学校教育而将孩子领回家中自行教育,办起了“现代私塾”。作者基于美国的“家庭学校”发展的经验,提出对我国“现代私塾”教育的认识和建议。
      关键词: “现代私塾” “家庭学校” 建议
      
      私塾是我国古代的一种非官方教育机构,它对我国古代教育的发展和人才的培养曾作出过重要的贡献,后来被学校教育所取代。可近年来,有一些家长由于不满学校教育或其他种种原因,将孩子领回家中自行施教,办起“家庭学校”,很多人称其为“现代私塾”。目前社会各界对“现代私塾”个案的报道几乎都属于正面的,在家上学儿童成功的案例也不胜枚举。我们不禁质疑,在大力普及义务教育几十年间,强制家长将适龄儿童送入学校已取得了一定成绩,并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社会的发展,提高了人民的基本素质。但现如今在许多大城市出现了将孩子领回家中进行“私塾”教育的现象,这是否违背了《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呢?在家上学是否应成为我国基础教育的一种新的尝试呢?
      实际上,“家庭学校”这种现象并不奇怪,也非我国独有。早在二十世纪五十年代美国就兴起了一场“家庭学校”运动,波及其他许多发达国家。美国教育家莫尔和霍尔特带头发起了一场以争取教育自由选择权为目的的“在家上学”运动,引起了美国教育界和舆论界的强烈纷争。近几年来家庭学校倡导者与反对派逐渐呈现出了融合的态势。目前,美国约有150万美国儿童已离开了传统的课堂,选择了在家上学,并且在家上学的儿童数量正以每年11%的速度快速增长。这值得我们认真考察和借鉴。
      一、“现代私塾”符合《义务教育法》的规定
      自“现代私塾”出现后,教育界和舆论界就关于“现代私塾”的一系列问题引发了争论。我认为,教育的最终目的是儿童身心各方面全面发展,我们应重视的是儿童受教育的实际内容,而非教育的外在形式。我们要尽可能满足不同儿童的多元的需求。所以,只要能使儿童全面健康发展,这种教育就是有效的。另外,就家庭学校的目的而言,《义务教育法》虽然规定父母有送适龄子女入学接受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义务,但“私塾儿童”的父母本意并不是不让孩子上学,相反是为了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更适合的教育,只要家庭有这样的教育资源,并能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让孩子完成国家规定的教材课程的学习,选择家庭教育的方式与有关的法律并不抵触。因此只要“现代私塾”的条件,如教育经费稳定,教育实施者父母或家庭辅导者等条件合格,都不超出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就应该得到政府和社会认可和支持。
      二、“现代私塾”之可能性与必要性
      “现代私塾”能够在我国产生和发展必有其存在的理由,这与我国经济的发展、人口素质的提高等因素是密不可分的。据了解,美国等其他发达国家实施在家上学的家庭普遍属经济条件较好的中产阶级家庭。首先我国经济高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大城市中涌现出了一批中产阶级家庭,这些家庭拥有较好的经济实力,家长文化水平相对较高,他们有条件和能力对孩子进行应有的教育。其次,经济的发展带给广大人民更多的休闲时间,人们对合理利用闲暇时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再加上父母对教育的重视程度普遍提高,家长群体中的相当一部分人主动要求参与孩子的教育,寻找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的素质和教育能力。再次,目前有许多地方开设了家长学校,帮助家长了解孩子的身心发展特点和成长的需要,加之各类传媒传播丰富的在家上学教育和决策资源,这些为“现代私塾”的开办提供了有力的支持。第四,逐渐多元化的社会对基础教育的形式具有了更大的包容性,许多学校和社区给予“现代私塾”以更多的支持和理解。最后,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与发展,许多“现代私塾”的家长和孩子能很方便地从网络上获取到更多更好的教育资料、教材等,这一切都为“现代私塾”的创办和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考察“现代私塾”产生的原因,首先是一部分相当重视教育的家长不满现行的教育体制和学校的教育教学方法而先行迈出了一步。从这方面讲,“现代私塾”有其存在的必要性。目前,我国的学校面临许多自身难以克服的压力与挑战,使得家长们忧心忡忡。近年来虽然教育界大力提倡教育改革,但真正落到实处的只是凤毛麟角。教育改革步伐缓慢成为“现代私塾”创办的一个重要的动因。其次,现行的教育体制还不能很好地保证有特殊学习困难的儿童的需要,如聋哑儿童、智障儿童,这也对学校教育提出了挑战。“现代私塾”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个别儿童的需要,可以说,“现代私塾”的出现和发展,不仅仅是针对传统的学校教育制度的局限性的一种改革,也是教育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它的出现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最后,我国在向信息社会迈进的过程中,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提高教育的质量,培养高素质的人才,必须加快教育改革的步伐,为传统的学校教育制度开拓新的渠道。“现代私塾”教育的形式是基础教育的一种新的尝试。
      三、美国的“家庭学校”可资借鉴
      “现代私塾”或“家庭学校”在许多人听来还是个新鲜的事物,目前,我国的学术界也没有公认的界定。但是,在美国,“家庭学校”已不是什么新鲜的事了,并且美国一直在对“家庭学校”进行各种尝试,他们的发展历程和宝贵经验是值得我们认真研究的。
      上世纪代以来,美国各州就陆续给予“家庭学校”以法律的保障,在家庭学校的制度方面也更加完善和周密。美国的全国州教育委员会协会(NASBE)曾对家庭学校提出了五条建议:(1)不入公立或私立学校的适龄儿童必须在地方县或州一级的公立学校系统注册登记,以便教育行政部门对适龄人口有个预测,做好吸纳这些适龄在家学习者成年后再次进入学校系统的衔接准备工作。(2)各州应为家庭教学建立统一的标准,如家长的资格认证,教材的选用,等等。(3)各州应要求家长定期向学校官员汇报学生的学习情况,以保证家长能胜任教学。(4)各州应建立标准一致的评价体系,定期评估在家上学的孩子的学业成绩。(5)建立试读和对在家上学者失败后的补救措施,以便及时吸纳那些家庭教学失败的儿童及时返回公立学校进行教育。美国在“家庭学校”的合法化和制度化方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也应注意到,美国的“家庭学校”有其生长和发育的土壤,他们是经历了相当一段时间的磨合而发展至今的。我们在学习和借鉴过程中不能只看形式而忽视背后的社会因素。我基于美国的经验和我国的国情与教育现状提出几点建议。
      (一)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家庭学校教育在基础教育中的地位和培养全面发展的人的作用,允许在家上学的孩子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同等的学历并与高等教育衔接。
      (二)实施家庭、学校、社区多方合作制度。家庭学校的学生有权选择当地学校的任何课程作为家庭学校课程的辅助课程,以及课外、校外活动。学校与家长应建立合作的关系,提高家长教育的热情和科学性。社区也要给予家庭学校以更多的理解与支持,共同促进学习化社会的形成。
      (三)建立健全一系列的家庭学校的监督管理机制。定时对家庭学校上学的孩子进行评估测试,对家庭教学进行监督。
      (四)规范“家庭学校”的施教者、家长或家教辅导员的教育行为,实行家庭教师资格认证,登记注册。
      (五)建立有关“家庭学校”的研究组织或机构,帮助有关部门作出科学的决策,并为“家庭学校”提供理论和方法上的咨询服务。
      “现代私塾”的出现和发展是时代的产物,它适应了多层次、多形式的教育需求,为基础教育开辟了更广阔的途径。但是“家庭学校”或“现代私塾”教育在我国仍是一种新鲜的事物,还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地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Virginia,R.Home School in Times of Education Reform[J].The Education Digest,1989,54,(6):59-61.
      [2]JoAnna,N.Under standing Home Schooling[J].The Education Digest,1993,(3):59-61.
      [3]罗明东,陈瑶.家庭学校:一种新的教育形式[J].云南师范大学学报,2002,(3):107-110.
      [4]陈志科.家庭学校:可以尝试的基础教育新场所[J].天津教育科学学院学报,2001,(12):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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