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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礼影像资料丢失后…… - 青海法制报数字报刊平台】西江都市报多媒体数字报刊平台

    时间:2018-12-23 23:03:59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 本报记者 郭佳 实习生 曾怡 通讯员 伊海龙 冯莉莉

    去年11月12日,朱阳和杨晓举行了结婚典礼。婚礼前两人千挑万选,最终选定西宁某婚庆公司为两人的婚礼提供婚庆服务,记录两人的美好瞬间。12月19日,朱阳和杨晓前往西宁某婚庆公司取婚礼影像资料时,才得知自己的婚礼影像资料丢失了……

    影像资料被弄丢

    朱阳和杨晓在恋爱了一段时间后,决定于2017年11月12日结婚。

    婚前,两人东奔西跑选家具、拍结婚照、找婚宴场地等,为结婚做准备,当然少不了最关键的一个环节——选一家经济实惠又有时代风尚的婚庆公司,经过千挑万选后,朱阳和杨晓决定与西宁某婚庆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协议。

    协议约定,由西宁某婚庆公司承担朱阳和杨晓的婚礼婚庆服务,服务类别包括化妆、摄影(单机)、主持、督导、场布、普通T台等,服务费共计6600元。签约当日支付首期费用1000元,婚礼结束后当即结清全部余款5600元。朱阳和杨晓在签约当日支付了1000元定金,西宁某婚庆公司出具了收据。

    婚礼结束后,朱阳和杨晓以微信转账的方式将余款5600元支付给西宁某婚庆公司负责人。半个月后,两个人前往西宁某婚庆公司取婚礼影像资料,被告知视频尚未制作出来。12月19日,朱阳和杨晓再次去西宁某婚庆公司取婚礼影像资料时,却被工作人员告知存储婚礼影像资料的电脑损坏,视频永久丢失了,西宁某婚庆公司无法依约交付婚礼影像资料。

    婚庆公司成被告

    结婚庆典是人生中重大的、具有永久纪念意义的活动。朱阳和杨晓本想记录下人生中美好的一天,却因西宁某婚庆公司的失误,珍贵的影像资料永久丢失了。西宁某婚庆公司表示,愿意赔偿朱阳和杨晓3至5倍的赔偿金。而朱阳和杨晓认为赔偿金过少,双方就赔偿数额无法协商一致,致使纠纷产生,朱阳遂将西宁某婚庆公司诉至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开庭审理纠纷案

    今年4月18日,城西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朱阳、杨晓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西宁某婚庆公司退还两人婚庆总费用中摄像部分服务费1500元,赔偿两人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且由被告承担此案诉讼费。

    城西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恪守履行。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服务费用后,被告亦应全面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各项义务。现被告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婚礼场景布置服务等项目,但因电脑硬盘损坏,导致婚礼现场视频影像数据遗失,违反了双方的约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被告应退还原告该部分的服务费。原告主张摄像费用金额为1500元,但未能就此提供证据,故法院按照被告自认的数额予以认定,即按总费用8.5折计算为1275元予以支持。

    同时,结婚庆典是人生中重大的、具有永久纪念意意义的活动,当时的场景具有不可再现性,无法补救,因婚庆录像材料的缺失,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因此,被告应适当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被告西宁某婚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原告朱阳、杨晓婚庆服务费1275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朱阳、杨晓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

    城西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两名原告不服,向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西宁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6月4日,经西宁市中院审理査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予以确认。另査明,朱阳、杨晓与西宁某婚庆公司之间约定的摄像费用金额为1500元,朱阳、杨晓依约交纳了该费用。

    双方签订的婚庆服务协议合法有效,朱阳、杨晓支付服务费后西宁某婚庆公司应依约向两人履行各项服务义务。西宁某婚庆公司丢失婚礼现场视频影像、未全面履行义务是导致此案纠纷发生的原因,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朱阳、杨晓摄像费用为1500元,对此西宁某婚庆公司予以认可,至于该公司辩称该项费用予以了打折的主张无证据证实,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也无此费用打折的约定,故原判以西宁某婚庆公司主张摄影费用予以打折后的费用认定依据不足,予以纠正。

    由于西宁某婚庆公司的过错行为致使上诉人婚礼的影像资料不复存在,加之婚礼不可重复的客观性,给朱阳、杨晓造成了不可挽回的精神损失。为此,朱阳、杨晓诉讼请求西宁某婚庆公司赔偿其精神抚慰金理由正当,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定为1万元精神抚慰金,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维持。西宁市中院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判决,西宁某婚庆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朱阳、杨晓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西宁某婚庆公司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退还朱阳、杨晓婚庆服务费1500元。

    (文中人物姓名为化名)

    本版图片选自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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