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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中国政治合法性现状探析

    时间:2021-07-06 00:03:25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要:政治合法性的含义是指政治统治的合理性、正当性,它意味着人民群众对政治统治的肯定和忠诚度。政治合法性是政治体系保持稳定,良好运行的前提。当今统治者获得统治的合法性主要是要依靠合理的规则程序,而合法性的标准包括经济发展好,社会公平正义,政府廉洁程度高以及官民和谐。但是反观,我国政治和社会,普遍存在的公平正义受损、廉洁程度降低、官民关系失调现象,笔者深刻感觉我国政府的政治合法性基础现状不佳,存在一定程度的合法性危机。本文从分析三种社会现象对政治合法性的影响关系入手,试图引起读者对我国政治合法性现状的重视和思考。
      关键词:政治合法性 公平正义 廉洁程度 官民关系
      
      一、政治合法性的含义和意义
      “政治合法性”是政治学的一个重要概念,指政治权威被自觉肯定和服从的性质与状态,是指政治统治的合理性、正当性。它和法律规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就是说这一合法性不是来源于法律法规,而是指大众在符合理性的前提下,对政治系统的内心肯定、服从情况。在既定的政治系统中,执政主体和客体是辩证的,统一且对立,是相互制约的,一方的存在是另一方存在的前提。执政主体是客体分演出来的,其合法性源于执政客体的肯定程度和服从程度,也就是说它意味着人民大众对政治统治的忠诚程度。
      政治合法性对现实政治生活的意义很大。第一,它与政治秩序与政治统治持久性的问题有关。就是说它关系着社会秩序、政局以及政权的稳定。有关理论表明,政治合法性不足的政府,一般是全部或主要依靠暴力来维护其统治的。但是,如卢梭所言“即使是最强者也不会强的足以永远做主人,除非他把自己的强力转化成权力,把服从转化成义务。”①因为得不到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可,社会秩序就不稳定,可能直接危及政权的存在。因为得不到民众发自内心的认可,社会秩序就不稳定,民众抗议政府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可能直接危及政权的存在;高压所实现的稳定只是一种表面现象,社会犹如随时爆发的火山,政府危机四伏穷于支持。缺乏政治合法性的政府还可能是依靠领导魅力维持的政府,其内部一般情况下由强人统治,统治阶级内部的争斗,集团成员的变更,政治精英个人命运的改变都可能是决定政局变动的可能性因素。当领导人寿命终结或者需要换届时,后继的领导人就不一定具有这样非凡的个人魅力,政治统治就会危及。危机的最终结果往往是该政府所赖以存在的整个政治体系被彻底否定,比方说,不仅该政府或强人统治被推翻,而且,该政权和制度被否定,该政府所依赖的“宪法”和法律也被废止,整个社会秩序需要重新构建。其次,政治合法性意味着政权或制度的合理性。它意味着立足长治久安,构建政府制度的权威。我们应该从中得到警示,应该而且尽力建设制度合理化的政府,把公认的原则作为政治体系与政治秩序的前提和基础。第三,政治合法性可以保证政治统治的持久稳定,有利于政府致力于经济发展,民生建设。一般在政治合法性程度高的国家,人民的生活水平普遍较高,人民的政治权利得到了很好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程度也较高。
      二、政治合法性的基础和标准
      政治学的一个基本的问题就是,怎样才能使人民信任政府的统治?这也是政治合法性要解释的问题。《左传》提到说:“国之大事,在祀与戎。”这里的“祀”就是祭祀天神,“戎”就是武力或军队。掌握有组织的暴力,抵御外来侵略,维持国内治安,是政权得以存在、统治得以施行的现实基础。而祀天拜祖,神道设教,则为政权提供了一种不可缺少的合法性基础。这表明古代社会的政治家就已经懂得政治合法性是维护国家统治的重要因素。并且,政治合法性具有动态上升发展的演变规律,它完成了一个从低级到高级,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过程。政治合法性发展的不同时期,形成了不同基础的政治合法性。在这方面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是马克斯·韦伯。
      马克斯·韦伯的研究,是分析不同政权建立时的政治合法性基础的,包括“传统型”(tradidonal)、“个人魅力型”(charismatic)和“法理型”(1egal—rational)①。他用构建的三种理论模型来表明极其复杂的政治统治和政治服从的基础。
      传统权威型的政治合法性形成的基础是长久传承下来的传统风俗和习惯。这种形式的政治统治之所以被人接受,是因为历史沿袭,从来如此。先辈定下的规矩,早先形成的秩序,今天自然也应该得到遵守。个人魅力型的政治合法性建立在某个人的非凡个性和超凡感召力(个人魅力)的基础上。个人魅力型权威表现为政治强人和领袖或“圣人”指挥和召唤追随者的能力。这种形式的政治统治的基础是领袖个人权威,“服从我,因为我能带领大家走向光明” 。法理型权威建立在清晰而明确的规则和制度的基础上。根据韦伯的观点,法理型权威是现代国家典型的权威形式。总统的权威,总理的权威以及政府机关的权威最终都由正式的宪法的规则所赋予。这些规则同时也限制了这些官员和机构的行为。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的现代化变迁过程中,政治生活越来越世俗和理性,依靠习俗和习惯或者依靠领袖魅力为基础的政治合法性越来越不稳定。正如韦伯所说的“今天,最普遍的合法性形式是合法的信念,即形式上正确的制定,且以人们习惯的方式制定所含有的默认”①
      当今统治者政治合法性有一定的标准衡量,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经济发展好。我们在这里没有用经济增长,因为经济增长只是GDP的数值的提高,即俗话说的把蛋糕做大。我们所说的经济发展则不仅是要把蛋糕做大,还要把蛋糕分好。其中就包括贫富差距控制在合理的可接受的范围之内。第二,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包括政治、经济、教育等多个方面。各种法律和规则要公平正义的对待每个人,不能存在特权阶层。第三,政府廉洁程度。一个廉洁的政府才能获得人民的认同和忠诚,相反,贪污腐败盛行,权力和资本媾和的政府合法性就会危机。第四,官民和谐。构建和谐的官民关系是增强政治合法性的关键,人们对政治合法性的认同很大部分是对自己的直接统治者,官员的满意。
      三、公平正义受损、廉洁程度降低、官民关系失调是政治合法性危机的表现
      (一)社会公平正义受损
      进入2003年以来,我们国家有数位富豪倒在血泊中:山西亿万富翁李海仓被杀;浙江温州富豪周祖豹被杀;甘肃地产大亨刘恩谦被杀……这是一个长长的滴血的名单。随着名单的不断加长,关于“富人原罪”和“第一桶金的罪与罚”的争论便愈演愈烈。很多人产生了仇富心理。仇富心理的产生有很多发面的原因,从人性上来看,产生仇富的深层次原因是个人对财富的极强占有欲。对自己的拥有财富是爱,对别人拥有财富是仇。并随着自己财富的增加仇富心理越来越小。另外,还有富人自身的原因。为富不仁,奢侈腐化,假慈善等报道频频刺激本来就不平衡的心理。
      但是,产生仇富心理有更深层次的社会政治制度方面的原因。主要的是社会经济发展不均衡,分配制度不完善。产生的后果是:一从财富的存量角度看,人的满足感和效用水平取决于财富的绝对持有水平和相对持有水平。由于财富的绝对持有水平的提高不一定就意味着财富的相对持有水平的提高,所以,随着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财富的总效用水平不一定能得到提高。而当个人间财富水平差距较大时,财富的总效用水平反而有可能是下降的。仇富心理也随之增加。二是从财富的流量角度看,当一个人的投入回报与别人的不对等时就会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财富流量的差距主要体现的是收入水平的差距。由于分配制度的不合理等原因,人们相同的付出不一定能得到相同的回报,这时人们就觉得不公平。三是从财富的规则看,违规现象的增加会加重人民的仇富心理和愤怒心理。规则的实质是利益,规则的核心功能是为人们之间获取利益划定运动边界。而当规则失效或效率较低时,人们就会对财富获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产生怀疑,这时产生仇富心理就有了客观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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