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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半总统制体制的类型和稳定性分析

    时间:2021-07-01 12:04:18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伴随越来越多新兴民主国家在政治转型时实行半总统制,如今半总统制体制日益成为比较政治研究中的重要问题。学界从不同角度对半总统制加以定义并进行类型分析,其中魏玛共和国是历史上的典型案例。魏玛共和国的经验教训和各国的政治实践表明,一国的权力关系结构和制度设计关乎该国政治运行的走向,权力关系结构过度分散和政党政治的过度分化不利于政治的稳定发展,尤其不利于民主基础薄弱的发展中国家政治的稳定发展。
      关键词:半总统制;权力关系;政党政治;稳定性
      中图分类号:D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6-0021-08
      1958年法国第五共和国建立以来,有关半总统制(semi-presidential regime)政治体制的研究多集中于对法国体制的探讨。然而20世纪80年代末冷战结束后,越来越多新兴民主国家转型后实行半总统制体制,使关于半总统制体制的研究成为除传统的总统制和议会制以外各国政体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通过对半总统制概念、类型的分析,通过对20世纪初德国魏玛共和国制度设计、权力关系和政党分化状况与其政治运行之间关系案例的剖析,探讨半总统制体制与政治稳定运行之间的关系,以期对新兴民主国家的政治体制发展有所启示。
      一、半总统制的概念和类型分析
      (一)半总统制的概念分析
      1959年,贝尔·伯夫·梅里在法国《世界报》撰文首次提出半总统制的概念。[1]政治学家莫里斯·杜瓦杰进而于1978年对半总统制予以定义,提出,当一部宪法具备以下三个条件时可称之为半总统制:第一,国家总统经普选产生,采用不同普选方式如相对多数选举制、两轮相对多数选举制或两轮绝对多数选举制。总统在宪政架构中民意基础不同,其权力地位的正当性和强弱也不尽相同。第二,总统拥有相当重要的权力,在这一点上,权力的内容、范围和限制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等都可能使半总统制体制的运行有所不同。第三,同时存在相对独立并对议会负责的内阁,总理或阁员拥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总统任命总理和内阁成员。这一点涉及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的关系,包括政府组成和议会信任与不信任等诸种情况,由此衍生出不同的政府间关系形态。[2]杜瓦杰的定义成为迄今为止学界有关半总统制引用最多的定义。
      此后,马修·舒加特和约翰·凯里对半总统制的定义加以修正,将半总统制视为一种由总统制向议会制调整的体制性架构,以“总理总统制”的概念取代半总统制的概念。[3]乔万尼·萨托利则认为,半总统制体制不仅为双头权威结构,而且强调行政权力共享,但总统的意志须通过政府具体实施。此外,二元化的行政权力可能偏向其中一方(总统或总理),也可能两者趋于一致。[4]满足以上诸种特征的半总统制,还会因内在权力结构和权力关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二)半总统制的类型分析
      通过对各国政治体制的具体分析可以看到,符合杜瓦杰半总统制定义的例子很多。但仅从总统的产生方式、权力大小以及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权力结构的角度很难囊括半总统制的类型。可进一步从总统的权力地位、政党体系的形态以及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的内在权力关系等方面对半总统制加以分类。
      舒加特和凯里以总统权力为基本变量,将总统的宪法性权力区分为立法性权力和非立法性权力。其中,立法性权力包括总统所拥有的提案权、立法否决权、发布法规命令权和提请公民复决权;非立法性权力包括组阁和解散内阁以及解散议会的权力等。[3](148)依此将半总统制区分为总统总理制、总理总统制、总统制和议会内阁制四种类型。史蒂文·罗伯在舒加特和凯里分类的基础上对半总统制国家进行分类,主张重新界定总统的权力类型。在对半总统制类型和内阁组成次数多寡的比较中,发现半总统制越偏向内阁制,总统的权力越小,政府越稳定;反之,总统的权力越大,政府越不稳定。[5]巴洛·霍斯特(Bahro Horst)则从总统权力的大小、总统干预立法权的多寡对半总统制进行类型分析。认为,为了避免行政部门和立法部门的关系陷入僵局,宪法可赋予总统相当程度的实权;同时也须通过相对自主的内阁来制约总统权力,以避免总统独裁。[6]
      辛迪·史黛克(Cindy Skach)以法国第五共和国和德国魏玛共和国为例,讨论半总统制宪法的实际运作。认为,依据总统与总理政党属性的一致性和总理是否获得议会多数支持两个指标,可将半总统制分为稳定多数(内阁获得议会多数支持、总理和总统政党属性一致)、分立多数(内阁获得议会多数支持、总理和总统政党属性不同)以及分立少数(内阁不能获得议会多数支持、总理和总统的政党属性也不同)三种类型,[7]其中分立少数是最不稳定的类型。
      我国学者徐正茂和吕炳宽以政党体系的形态和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权力关系为变量对半总统制进行分析,将之区分为超级总统制——总统主导的多数政权、总统谦让制——总理主导的多数政权、左右共治型——总理主导下的少数政府、少数政府型——总统主导的少数政府四种类型。[8]李凤玉则结合总统权力和政党体系两个指标对半总统制下总统干政动机和干政能力进行类别比较,认为多党制下的政党体系不利于政府稳定,且议会中“有效政党数”①越多,越不利于政府稳定。[9]吴玉山依据总统权力的大小、政党体系的形态以及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间的权力关系三个变量对半总统制进行类型分析,认为:府会同党,②总统权力相对小;府会分治,总统权力大。在一般情况下,实行两党制的半总统制最为稳定,而多党体系的半总统制最不稳定。[10]林继文则从总统主动权的大小和议会对总理是否信任两个变量出发,将半总统制区分为总统干政、总统主导和总理主导三种类型。[11]
      除对半总统制加以定义和分类外,有必要分析半总统制体制下行政部门与立法部门之间的权力关系,以诸种权力形态如权力集中和分散状况为自变量,以半总统制体制的运行状况为因变量,探讨半总统制特有制度设计和权力形态下政治运行与政治稳定之间的关系,以及在何种情况下半总统制有可能引发政治体制的转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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