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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GO:夹缝中的希望

    时间:2021-06-13 00:02:42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没有人知道,当下中国到底有多少NGO(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非政府身份的民间组织,大陆官方也称之为“社会组织”)。
      根据官方的最新统计,截至2008年底,这一数字约为41.3万。不过,民政部门承认,登记的NGO大概只有NGO总数的五分之一,更有学者认为这一数字只是实际数量的十分之一。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大陆大量民间组织处于无合法地位的生存状态。
      一直以来,大陆不同类型的民间组织,生存难易程度有显著差异,由易到难绘出一条“光谱”的话,依次应为:扶贫与社区发展类——弱势人群(如残障人士)慈善救助类——环保类——教育类——边缘人群(如同性恋者、艾滋病患者)服务类——公共政策研究和倡导类——社会平等与公民权利类。而大致来说,这些民间组织的公益理念可以简单归结为“慈善理念”和“权利理念”,比如同为环保类的民间组织,其中以慈善理念为主导的就会更靠近光谱的“易”端,以权利理念为主导的就会更靠近光谱的“难”端。
      而所谓生存之难与易,一般以两个标准为据:“准生证”之获得的难易,即可否在民政部门注册而拥有合法身份公开活动;有无稳定资金来源供其生存发展。一般而言,无合法性的民间组织在获得相关基金会资助方面也处于弱势。
      通观2009年大陆NGO的生态演进,最新变化都与这两方面有关:民间组织的“准生证”似乎在某些领域及在某种程度上得到进一步开放,但一些原本不易获“准生”的“敏感领域”的民间组织要获得自身的合法性依然艰难,甚至更为艰难;而2009年,随着非公募基金会的异军突起,民间组织的经济来源更加多元,其独立性获得进一步提升的可能性——不过目前来看,也仅止于可能性。
      “准生证”的“选择性放开”
      大陆民间组织一般被认为是英文语境的“非政府组织”——NGO的对应概念。在西方,NGO属于独立于国家体系之政府、市场体系之企业以外的公民社会部门,也因此被称为第三部门;而大陆NGO实际上不同于西方语境下的公民社会民间组织,不可避免带有转型时期的中国特色。
      眼下对中国NGO成立及活动的官方规定,都基于1989年10月中国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该条例正式确立了以“双重管理”为核心的中国民、司组织监管体制。所谓“双重管理”,是指任何民间组织都必须同时接受同级民政部门和自身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其中民政部门主管审批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日常管理。
      寻找主管单位被民间组织戏称为“找婆婆”,而政府部门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并不愿意“当婆婆”。因此,“找婆家难”是迄今为止大陆民间组织成立的最大的技术隆准关,也是大量民间组织无法获得合法性的原因。
      尽管这种监管体制备受诟病,官方对于相关规定却长期没有放开的意图。只是近年来,民政部对非公募基金会的成立条件有所放宽,即对“涉及社会福利、慈善等内容的非公募基金会”,民政部和地方民政部门可成为其“业务主管部门”。也就是说,民政部开始既负责审批,同时也为上述类型的民间组织“当婆婆”。
      而在2009年4月,北京市社工委社会办为民间组织开通了“绿色通道”的消息似乎是最新的一个放开信号。据官方宣称,民间组织在此登记报名后,“由社会办协调各部门审核申请材料,无需再自己跑腿找婆家”。
      对于广大仍在努力寻求获得合法性的民间组织来说,这一新举措无疑是好消息。不过这样的进步并非适应于所有的民间组织——只有那些从事社会福利等传统慈善领域的民间组织才能够享受这样的待遇,而那些维权类的民间组织、服务于同性恋等边缘人群的民间组织面对登记难的问题依然无法乐观。
      一位NGO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我曾经研究过‘绿色通道’的相关政策,但是我所认识的过去没有办法在民政部门注册的NGO,现在也没有一家通过‘绿色通道’备案成功。”
      “准入的通道看起来是增加了,但是准入底线没有改变。那些过去没有办法成立的组织,现在依然无法成立。”一位NGO研究者表示。
      非公募基金会异军突起
      公益理念缺少权利维度
      依据民政部门的相关规定,中国的民间组织可以分为基金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类型。
      如果说2008年的汶川大地震让人们看到了民间组织的整体力量,那么,2009年7月召开的首届“中国非公募基金会发展论坛”则彰显了民间组织中的后起之秀——非公募基金会的异军突起。
      “非公募基金会”这一概念出现于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该条例将基金会分为公募和非公募两种基本形式,前者以公募“聚财”为特征,而后者则为企业家和富人们“散财”开辟了道路。此前,个人或企业想成立基金会的想法因制度的缺位一直无法如愿。
      尽管条例在2004年就已经颁布,但是非公募基金会在数量上的快速增长和活力上的集中爆发却是近两年的事情,特别是“5·12”汶川大地震之后。截至2008年年底,全國各级登记的非公募基金会达到643家,这一数字在2007年底为436家,其增长势头已经超过公募基金会。
      长期以来,内地基金会都带有强烈“官办”色彩,与政府之、司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而非公募基金会则与政府之间没有财产上的纠葛,也没有人事上的交错,外界更寄望其资源可以更多流向政府系统未能覆盖的区域和领域,使民间NGO组织的资金来源多元化,这无疑将在客观上促进民间组织的独立性。
      此前,内地的很多草根NGO因为得不到国内资金支持,只好选择求助于境外基金会,但境外基金会一般都会以“必须按照基金会的意愿和要求开展项目”为条件与内地NGO合作,其独立性同样得不到保障。
      不过,目前大量企业和个人资金是带着“慈善”理念加入非公募基金会行列的,而“慈善”远非“公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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