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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的意义与主要内容

    时间:2021-06-05 20:03:21 来源:雅意学习网 本文已影响 雅意学习网手机站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修订版)的颁布,为宗教事务进入全面法治时代举行了奠基礼,是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精神,文章侧重阐述《宗教事务条例》修改的意义和主要内容。
      关键词:宗教事务条例;民法总则,修改内容
      中图分类号:D63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3378(2018)01-0071-07
      一、引 言
      2017年是中国宗教工作法治化事业发展至为重要的一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正式通过,并自10月1日起施行。8月26日,新修订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公布,并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这两部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是顺应宗教工作新形势、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行的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落实中央关于宗教工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为我国宗教事务进入全面法治时代举行了奠基礼,是我国宗教工作法治化的重要里程碑。這两部重要法律法规的颁布与实施,为宗教工作法治化研究展现出更加光明的理论前景,是国家宗教治理体系现代化、规范化的重要一环,为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坚持我国宗教的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要求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原《条例》及宗教工作法治体系面临的挑战与修改意旨
      从历史视角看,经过新中国成立近70年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的艰辛探索和积极实践,我国宗教事务立法工作取得了重要进展。在宪法之下,我国涉及宗教事务的法律和法律性文件有数十部。其中具体规范宗教事务的行政法规2部、部门规章11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60余部,宗教事务法律制度框架初步确立,成为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1]。宗教事务在总体上实现了从政策主导、单一行政管理向政策与法律并举、全面依法管理的转变。在宗教工作法治体系当中,2004年11月30日国务院正式颁布的《宗教事务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具有承上启下的重要作用。作为我国第一部宗教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原《条例》总结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宗教工作经验教训,是党的宗教工作方针政策的制度化、法律化成果。它的颁布和实施,对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以及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自21世纪以来,我国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同时,社会意识形态更加多元且震荡变动不居,信教人数持续快速增长,教徒结构明显变化,宗教活动的经济性、市场化日益凸显,国际国内相互影响更加突出,传统宗教和新兴宗教矛盾趋于复杂、激化,邪教与宗教极端主义活动猖獗,互联网宗教活动迅猛增加,网上网下宗教问题相互影响。这一系列新形势、新问题、新挑战直接关乎社会和谐、政治稳定与民生福祉。原有宗教格局和宗教事务管理模式面临巨大冲击,宗教工作面临的挑战更加严峻。党内一些同志对宗教问题思想不重视、认识不正确、工作不会做,存在不会管、不愿管、不敢管和乱作为的现象,加强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和宗教工作法治化任务更加紧迫。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宗教工作,强调对宗教事务的依法管理。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统战工作会议上指出:“宗教工作本质上是群众工作。……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必须坚持中国化方向,必须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必须辩证看待宗教的社会作用,必须重视发挥宗教界人士作用,引导宗教努力为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文化繁荣、民族团结、祖国统一服务。”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宗教工作会议上进一步分析了宗教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深刻阐明了宗教工作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强调提高宗教工作法治化水平,用法律规范政府管理宗教事务的行为,切实维护宗教界人士合法权益,依法正确处理宗教领域各种矛盾和问题是新形势下宗教事业发展的关键[2]。这一讲话标志着我们党对宗教问题和宗教工作的认识达到了新的高度,是做好新时代宗教工作的纲领性文献,也为原《条例》修订工作提供了理论和实践指导。从我国围绕原《条例》开展宗教事务管理工作的法治实践来看,宗教工作法治体系面临的突出问题和挑战颇多。
      第一,虽然原《条例》已经颁布十多年,涉及宗教事务的相关法规和规章在不断完善,但其中多数规范性文件的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涉及宗教组织、活动和个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以及法律责任等核心事务的规定不够明确甚至缺失。以对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为例,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七十七条规定:“社会团体包括宗教团体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该条款首先确认宗教团体属于社会团体,受民法的调整,其次认定宗教财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受民法保护,体现了政教分离的特点。但囿于时代,其中的规定过于简单,忽略了宗教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的区别和特殊性,未能明确宗教财产权的具体类型及其所有权、使用权归属,宗教财产的管理利用以及限制情形等,难以在现实中真正得到执行。2007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社会团体依法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受法律保护。”尽管法律学者们在学理上已经进行了积极研讨,但在最终通过的《物权法》中仍然只字未提“宗教财产”的法律调整内容。原《条例》对“宗教财产”予以专章调整,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七条,总共8个条款,分别针对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的财产所有权及管理制度进行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1)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合法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房屋及其他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动产产权需登记;(2)土地管理部门在确定和变更宗教团体或者宗教活动场所土地使用权时,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意见,拆迁须与产权所有者协商并征求宗教事务部门意见;(3)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可依法接受捐赠或兴办社会公益事业等。但从调研情况看,我国现行宗教财产政策和法律尚显混乱,对宗教财产法律关系属性的认识很不统一,对宗教财产法律保护范围的认识比较模糊,缺乏对宗教财产的法律保护措施。这导致宗教团体及相关利益主体之间的宗教财产纠纷频频发生,寺庙宫观“被承包”“被上市”的事件屡屡发生,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宗教活动秩序,损害了宗教界的权益与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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